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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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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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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檢察官事務分配之民主化、透明化:
決議內容
一、檢察官事務分配應由檢察官會議決定,以促使檢察體系內部決策民主化、透明化。
問題與背景
人事控制與案件控制,往往是政治部門藉由檢察一體干涉檢察官職權行使的兩大利器,但妥適運用檢察一體原則,確實可節制檢察權的濫用,並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而檢察權具備高度專業性,即應使各檢察機關就檢察行政及檢察事務等事項的決定,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決定權限。也就是說,檢察機關的檢察一體與檢察官自治必須相互制衡,透過分權制衡機制來避免上級的專擅,或下級的狂妄濫權。是以,檢察官事務分配應由檢察官會議決定,以促使檢察體系內部決策民主化、透明化【參考林孟皇委員提案說明】。
評估與對策
現行法官法第91條第2項及法官法授權訂定之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均已規定檢察官會議之職權,包含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之建議事項。
預估期程
近期
相關資料
法官法第91條。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
進度回報
109-10-14
本部於109年10月13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及民間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代表,廣納司改意見。
決議序號: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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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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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檢察官事務分配之民主化、透明化:
決議內容
一、檢察官事務分配應由檢察官會議決定,以促使檢察體系內部決策民主化、透明化。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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