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案件偵辦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近年來,因為法律制度不斷增修以及政治、經濟、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等因素,新增犯罪類型,使整體刑案數量急速增加,各項偵查作為面臨巨大衝擊與挑戰,諸如跨境詐欺、走私偷渡、槍械毒品、貪瀆、賄選、食安、人口販運、非法竊聽、重大經濟犯罪及青少年染毒等問題紛沓而來,法務部又大力推展司法保護業務,致使各地檢察署社會責任與業務負荷更為加重,整體檢察人力長期不足,工作量超載。以一審檢察署受理偵查案件(「偵」字案件)數量而論,近3年間逐年以2萬餘件之件數向上成長,106年全年度偵查案件受理量已達48萬2,428件,但一審檢察官人數卻逐年減少,104年尚有1014人(含公訴及執行檢察官,不含檢察長與主任檢察官),至106年僅餘982人,多數的基層檢察官幾乎都是在過勞的狀態下工作,再不改善人力短缺及案件過度負荷的問題,所謂「有效訴追重大犯罪」、「精緻偵查品質」恐將淪為口號而已。
二、檢察機關之辦案核心人力為檢察官,書記官、法警及錄事均為主要輔助角色,協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所賦與的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指揮刑事裁判及相關事務工作之執行等任務。本部雖曾獲增員額,但因集中補充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人力,未能適當同步增員書記官、法警及錄事;再者並未考慮增設檢察事務官後,亦需搭配書記官、法警工作,使人力配置落差加劇,已影響業務順利運轉,亟須重新檢視調整書記官、法警及錄事人力配置,以發揮綜效。
三、檢察機關多有業務擴展速度過快及廳舍老舊等情事,興、擴建計畫需求迫切,而且法院、檢察署具有緊密對應關係,檢察機關新擴建廳舍速度落後,院、檢不在一處,將造成民眾洽公不便及人犯戒護之風險。
一、持續增加檢察官辦案輔助人力,以提升檢察官辦案品質、減輕工作負荷。
二、持續評估、規劃、進行檢察機關辦公廳舍新、擴建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