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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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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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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司法院、考試院
法官選才培訓之連動變革:
決議內容
(三)司法官學院的實習地點,應包括但不限於法院、檢察署及政府機關,以增加司法官對社會現況之理解。
問題與背景
因我國社會質疑新任司法官年齡偏輕、欠缺足夠之社會歷練,為了培養稱職的司法官,國是會議決議未來司法官職前養成教育之實習地點,應包括但不限於法院、檢察署及政府機關,以增加司法官對社會現況之理解。
評估與對策
一、依現行司法官考試規則及司法官訓練規則規定,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須經2年訓練,始完成考試程序,其訓練分三階段進行:
(一)第1階段共28週(在院學習):在司法官學院接受基礎實務課程教育。(二)第2階段共64週(院檢及行政機關實習):分派司法官學員至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行政機關及NGO等機構學習。(三)第3階段共12週(分科教育):返回學院接受綜合評量及分科教育。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配合司改國是會議,自106年下半年已著手進行司法官職前養成教育之改革,改革內容如下:
(一)增加院外實習之時數比例: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自106年8月開訓之司法官第58期開始,延長學院外實習期間1個月,縮短集中訓練時數,三階段週數分配為:第一階段(在院研習):30週、第二階段(院檢學習及行政機關(構)實習):64週、第三階段(綜合評量及分科教育):14週。學院內研習及學院外實習時數比例為42.5%、57.5%。今年度(107年)8月底將開訓之司法官第59期,業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通過,再次延長實務實習1個月,三階段週數分配為:第一階段(在院研習):28週、第二階段(院檢學習及行政機關(構)實習):68週、第三階段(綜合評量及分科教育):12週。59期學院內研習及學院外實習時數比例為38.7%、61.3%,逐步朝以實習為主之訓練方式改革。
(二)增加更多元之實習地點:
實習處所部分,本學院自107年度開始,多方面洽談更多NGO團體提供實習名額予學員選擇,以司法官第58期為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提供18個政府機關、1間會計師事務所、2間律師事務所、1間大型醫院、4個NGO團體以及1間民間企業供學習司法官選填實習。其中民間企業之實習為本年度首次增加,希望藉由前往政府機關以外之機構實習,嘗試從人民的觀點檢視政府各項作為、增進學員對於多元文化之認識及弱勢族群之關懷。此外,本學院也自107年開始,增加矯正機關之實習,安排學員前往各地矯正機關實習2週,實習地點須包含看守所、監獄及戒治所以及特殊矯正機構(女監、病監、外役監等等),希望藉由實地觀摩實習,讓學員更瞭解執行端的實際狀況。
預估期程
短期
已初步完成決議事項,未來將持續擴增並檢討實習之安排,落實多元實習之目標,增加司法官對於社會現況之瞭解。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年度
自107年度開始,多方面洽談更多NGO團體提供實習名額予學員選擇,以司法官第58期為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提供18個政府機關、1間會計師事務所、2間律師事務所、1間大型醫院、4個NGO團體以及1間民間企業供學習司法官選填實習,並首次增加民間企業的實習。
107年開始
107年開始,增加矯正機關之實習,安排學員前往各地矯正機關實習2週,實習地點須包含看守所、監獄及戒治所以及特殊矯正機構。
106-08
106年8月開訓之司法官第58期開始,延長學院外實習期間1個月,縮短集中訓練時數。
107-08
107年8月底將開訓之司法官第59期,業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通過,再次延長實務實習1個月。預計自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班第3期開始,增加行政機關實習2週。
109-11-13
本學院為求持續精進司法人權課程規劃,已於109年10月底11月初主動與國家人權委員會連繫合作交流課程規劃安排與教案設計。並討論學習司法官前往實習的可能性,俾利深化司法人權此一核心價值。
110-04-09
自110年度司法官第60期第二階段開始,增加上訴審法院、檢察署及專業法院、檢察署之學習,安排學員前往各地二審法院、檢察署及專業法院、檢察署學習6週。
111-02-18
預計自112年度司法官第62期起,第二階段上訴審法院、檢察署及專業法院、檢察署之學習機關增加最高法院及最高檢察署。
決議序號: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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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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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司法院、考試院
法官選才培訓之連動變革:
決議內容
(三)司法官學院的實習地點,應包括但不限於法院、檢察署及政府機關,以增加司法官對社會現況之理解。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本決議屬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權責分屬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下稱三院),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應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

為能充分合作,三院聯合召集「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落實協調會議」,由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考試院李逸洋副院長、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再納入三院代表、律師代表與法學者代表;107年5月4日、6月15日、7月13日已召開三次協調會議,未來將持續召集會議研商相關議題。待改革方案研擬完成,再將相關決議的回應更新至本資訊平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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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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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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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司法院、考試院
法官選才培訓之連動變革:
決議內容
(三)司法官學院的實習地點,應包括但不限於法院、檢察署及政府機關,以增加司法官對社會現況之理解。
問題與背景
因我國社會質疑新任司法官年齡偏輕、欠缺足夠之社會歷練,為了培養稱職的司法官,國是會議決議未來司法官職前養成教育之實習地點,應包括但不限於法院、檢察署及政府機關,以增加司法官對社會現況之理解。
評估與對策
一、依現行司法官考試規則及司法官訓練規則規定,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須經2年訓練,始完成考試程序,其訓練分三階段進行:
1.第1階段共28週(在院學習):在司法官學院接受基礎實務課程教育。2 .第2階段共64週(院檢及行政機關實習):分派司法官學員至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行政機關及NGO等機構學習。3.第3階段共12週(分科教育):返回學院接受綜合評量及分科教育。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配合司改國是會議,自106年下半年已著手進行司法官職前養成教育之改革,改革內容如下:
1.增加院外實習之時數比例: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自106年8月開訓之司法官第58期開始,延長學院外實習期間1個月,縮短集中訓練時數,三階段週數分配為:第一階段(在院研習):30週、第二階段(院檢學習及行政機關(構)實習):64週、第三階段(綜合評量及分科教育):14週。學院內研習及學院外實習時數比例為42.5%、57.5%。今年度(107年)8月底將開訓之司法官第59期,業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通過,再次延長實務實習1個月,三階段週數分配為:第一階段(在院研習):28週、第二階段(院檢學習及行政機關(構)實習):68週、第三階段(綜合評量及分科教育):12週。59期學院內研習及學院外實習時數比例為38.7%、61.3%,逐步朝以實習為主之訓練方式改革。
2.增加更多元之實習地點:
實習處所部分,本學院自107年度開始,多方面洽談更多NGO團體提供實習名額予學員選擇,以司法官第58期為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提供18個政府機關、1間會計師事務所、2間律師事務所、1間大型醫院、4個NGO團體以及1間民間企業供學習司法官選填實習。其中民間企業之實習為本年度首次增加,希望藉由前往政府機關以外之機構實習,嘗試從人民的觀點檢視政府各項作為、增進學員對於多元文化之認識及弱勢族群之關懷。此外,本學院也自107年開始,增加矯正機關之實習,安排學員前往各地矯正機關實習2週,實習地點須包含看守所、監獄及戒治所以及特殊矯正機構(女監、病監、外役監等等),希望藉由實地觀摩實習,讓學員更瞭解執行端的實際狀況。
預估期程
短期
已初步完成決議事項,未來將持續擴增並檢討實習之安排,落實多元實習之目標,增加司法官對於社會現況之瞭解。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年度
自107年度開始,多方面洽談更多NGO團體提供實習名額予學員選擇,以司法官第58期為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提供18個政府機關、1間會計師事務所、2間律師事務所、1間大型醫院、4個NGO團體以及1間民間企業供學習司法官選填實習,並首次增加民間企業的實習。
107年開始
107年開始,增加矯正機關之實習,安排學員前往各地矯正機關實習2週,實習地點須包含看守所、監獄及戒治所以及特殊矯正機構。
106-08
106年8月開訓之司法官第58期開始,延長學院外實習期間1個月,縮短集中訓練時數。
107-08
107年8月底將開訓之司法官第59期,業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通過,再次延長實務實習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