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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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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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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
法官選才培訓之連動變革:
決議內容
(一)改革法學教育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本部認同決議並提對策:
一、本決議屬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權責分屬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下稱三院),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應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
二、為能充分合作,三院聯合召集「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落實協調會議」,由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考試院李逸洋副院長、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再納入三院代表、律師代表與法學者代表;107年5月4日、6月15日、7月13日已召開三次協調會議,未來將持續召集會議研商相關議題。待改革方案研擬完成,再將相關決議的回應更新至本資訊平台。
預估期程
中期:一至二年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12本部配合「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落實協調會議」辦理,後續俟有相關進度後提供進度更新平臺資訊。
進行中
108-02有關大學法學教育改革及法律人才培育方向,將邀請各大學法學院、司法院、法務部等辦理法學教育改革論壇,針對學制、課程與師資等面向進行座談,尋求共識。
已完成(如下項)
108-03-05召開大學法學教育改革推動機制諮詢會議,邀集大學校院法(律)學院院長就強化大學法學教育鏈結實務之方式提供建議,相關意見本部將於跨院層級的協調會議適時反應,以確認執行方向。
已完成
109-6本部預計於108學年度第2學期召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及大專校院教務主管聯席會議,鼓勵大學法學教育增加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加強跨科際法學以及法學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課程。
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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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與對策
本部認同決議並提對策:
一、本決議屬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權責分屬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下稱三院),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應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
二、為能充分合作,三院聯合召集「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落實協調會議」,由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考試院李逸洋副院長、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再納入三院代表、律師代表與法學者代表;107年5月4日、6月15日、7月13日已召開三次協調會議,未來將持續召集會議研商相關議題。待改革方案研擬完成,再將相關決議的回應更新至本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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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一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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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本部配合「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落實協調會議」辦理,後續俟有相關進度後提供進度更新平臺資訊。
進行中
108-02有關大學法學教育改革及法律人才培育方向,將邀請各大學法學院、司法院、法務部等辦理法學教育改革論壇,針對學制、課程與師資等面向進行座談,尋求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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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本決議屬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權責分屬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下稱三院),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應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

為能充分合作,三院聯合召集「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落實協調會議」,由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考試院李逸洋副院長、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再納入三院代表、律師代表與法學者代表;107年5月4日、6月15日、7月13日已召開三次協調會議,未來將持續召集會議研商相關議題。待改革方案研擬完成,再將相關決議的回應更新至本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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