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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113-05-14
109-02-06
108-07-31
108-02-21
107-08-06
107-08-06
107-05-15
決議序號: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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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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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人事處
協辦機關: 考試院
決議內容
二、放寬轉任條件:放寬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得以大學教師證書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之依據,即其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之應試資格、應試科目及學經歷等審查程序,得以其取得之大學教師證書代之。
問題與背景
司法行政廳:良善的法官人事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礎石。現代社會已朝多元化方向發展,為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確保司法具備足以回應專業分殊化及社會價值變遷的能力,法官多元進用—廣拓法官進用管道,嚴格遴選優秀檢察官、律師、學者等具有豐富歷練或學有專精的法律人擔任法官,不僅應為今後進用法官的重要政策,而且如何使上述優秀法律人才具有投身司法的意願,並於擔任法官後久安其位,無所瞻顧地獨立審判,善盡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監督立法行為的合憲性等職責,尤其為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是否足以發揮延攬人才功能的關鍵。
人事處:現代社會已朝多元化方向發展,為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確保司法具備足以回應專業分殊化及社會價值變遷的能力,爰廣拓法官進用管道,遴選具有豐富歷練或學有專精的法律人擔任法官。
評估與對策
司法行政廳:法律專業人員的考試、訓練、進用,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須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宜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三院共同研商規劃。
人事處:有關放寬轉任法官條件之限制,俟主管廳考量審判業務需要修正法官法,將配合修正轉任法官相關遴選作業規定。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5-04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司法行政廳)
107-06-15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司法行政廳)
107-07-13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司法行政廳)
107-08-08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4次會議。(司法行政廳)
107-11-02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5次會議。(司法行政廳)
107-12-21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6次會議。討論「法官、檢察官多元進用管道之擴充」之相關議題。(司法行政廳)
108-03-18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7次會議。討論有關在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後規劃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相關事宜。(司法行政廳)
109-02-19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8次會議。討論改革法學教育相關事宜。(司法行政廳)
110-12-07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9次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一案。(司法行政廳)
110-12-16
考試院召開「考選部函陳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一案審查會」,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及其所屬單位、全國律師聯合會等與會,審查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一案。(司法行政廳)
111-01-05
行政院召開「研商考試院函送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會議」,討論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司法行政廳)
111-01-19
司法院召開第199次院會,通過考試、行政、司法三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司法行政廳)
111-01-26
「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已經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分別於110年12月23日、111年1月6日、111年1月19日各該院會審議通過,並完成會銜程序,由考試院於111年1月2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於同年3月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一讀通過,決議: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由於第10屆立法委員任期已屆滿,依法案屆期不續審原則,需由法案主管機關重新檢視提出。(司法行政廳)
113-04-08
考試院召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諮詢會議」,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大學法律系所等代表與會。本草案前因法案屆期不續審未完成立法,鑑於外界尚有不同意見,考試院爰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及學界就原條文內容提供意見,作為本草案調整方向,以期再次送審版本更為周延。(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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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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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寬轉任條件:放寬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得以大學教師證書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之依據,即其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之應試資格、應試科目及學經歷等審查程序,得以其取得之大學教師證書代之。
問題與背景
司法行政廳:良善的法官人事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礎石。現代社會已朝多元化方向發展,為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確保司法具備足以回應專業分殊化及社會價值變遷的能力,法官多元進用—廣拓法官進用管道,嚴格遴選優秀檢察官、律師、學者等具有豐富歷練或學有專精的法律人擔任法官,不僅應為今後進用法官的重要政策,而且如何使上述優秀法律人才具有投身司法的意願,並於擔任法官後久安其位,無所瞻顧地獨立審判,善盡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監督立法行為的合憲性等職責,尤其為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是否足以發揮延攬人才功能的關鍵。
人事處:現代社會已朝多元化方向發展,為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確保司法具備足以回應專業分殊化及社會價值變遷的能力,爰廣拓法官進用管道,遴選具有豐富歷練或學有專精的法律人擔任法官。
評估與對策
司法行政廳:法律專業人員的考試、訓練、進用,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須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宜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三院共同研商規劃。
人事處:有關放寬轉任法官條件之限制,俟主管廳考量審判業務需要修正法官法,將配合修正轉任法官相關遴選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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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04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司法行政廳)
107-06-15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司法行政廳)
107-07-13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司法行政廳)
107-08-08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4次會議。(司法行政廳)
107-11-02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5次會議。(司法行政廳)
107-12-21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6次會議。討論「法官、檢察官多元進用管道之擴充」之相關議題。(司法行政廳)
108-03-18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7次會議。討論有關在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後規劃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相關事宜。(司法行政廳)
109-02-19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8次會議。討論改革法學教育相關事宜。(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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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背景
司法行政廳:良善的法官人事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礎石。現代社會已朝多元化方向發展,為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確保司法具備足以回應專業分殊化及社會價值變遷的能力,法官多元進用—廣拓法官進用管道,嚴格遴選優秀檢察官、律師、學者等具有豐富歷練或學有專精的法律人擔任法官,不僅應為今後進用法官的重要政策,而且如何使上述優秀法律人才具有投身司法的意願,並於擔任法官後久安其位,無所瞻顧地獨立審判,善盡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監督立法行為的合憲性等職責,尤其為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是否足以發揮延攬人才功能的關鍵。
人事處:現代社會已朝多元化方向發展,為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確保司法具備足以回應專業分殊化及社會價值變遷的能力,爰廣拓法官進用管道,遴選具有豐富歷練或學有專精的法律人擔任法官。
評估與對策
司法行政廳:法律專業人員的考試、訓練、進用,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須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宜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三院共同研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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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04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司法行政廳)
107-06-15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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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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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21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6次會議,此項決議已納入該次會議議程。(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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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寬轉任條件:放寬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得以大學教師證書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之依據,即其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之應試資格、應試科目及學經歷等審查程序,得以其取得之大學教師證書代之。
問題與背景
司法行政廳:良善的法官人事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礎石。現代社會已朝多元化方向發展,為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確保司法具備足以回應專業分殊化及社會價值變遷的能力,法官多元進用—廣拓法官進用管道,嚴格遴選優秀檢察官、律師、學者等具有豐富歷練或學有專精的法律人擔任法官,不僅應為今後進用法官的重要政策,而且如何使上述優秀法律人才具有投身司法的意願,並於擔任法官後久安其位,無所瞻顧地獨立審判,善盡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監督立法行為的合憲性等職責,尤其為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是否足以發揮延攬人才功能的關鍵。
人事處:現代社會已朝多元化方向發展,為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確保司法具備足以回應專業分殊化及社會價值變遷的能力,爰廣拓法官進用管道,遴選具有豐富歷練或學有專精的法律人擔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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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廳:法律專業人員的考試、訓練、進用,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須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宜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三院共同研商規劃。
人事處:有關放寬轉任法官條件之限制,俟主管廳考量審判業務需要修正法官法,將配合修正轉任法官相關遴選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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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6次會議,此項決議已納入該次會議議程。(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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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本決議屬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權責分屬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下稱三院),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應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
為能充分合作,三院聯合召集「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落實協調會議」,由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考試院李逸洋副院長、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再納入三院代表、律師代表與法學者代表;107年5月4日、6月15日、7月13日已召開三次協調會議,未來將持續召集會議研商相關議題。待改革方案研擬完成,再將相關決議的回應更新至本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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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一到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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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寬轉任條件:放寬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得以大學教師證書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之依據,即其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之應試資格、應試科目及學經歷等審查程序,得以其取得之大學教師證書代之。
問題與背景
司法行政廳:良善的法官人事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礎石。現代社會已朝多元化方向發展,為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確保司法具備足以回應專業分殊化及社會價值變遷的能力,法官多元進用—廣拓法官進用管道,嚴格遴選優秀檢察官、律師、學者等具有豐富歷練或學有專精的法律人擔任法官,不僅應為今後進用法官的重要政策,而且如何使上述優秀法律人才具有投身司法的意願,並於擔任法官後久安其位,無所瞻顧地獨立審判,善盡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監督立法行為的合憲性等職責,尤其為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是否足以發揮延攬人才功能的關鍵。
人事處:現代社會已朝多元化方向發展,為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確保司法具備足以回應專業分殊化及社會價值變遷的能力,爰廣拓法官進用管道,遴選具有豐富歷練或學有專精的法律人擔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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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廳:法律專業人員的考試、訓練、進用,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須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宜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三院共同研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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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聯合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3次會議,此項決議已納入該次會議議程。(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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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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