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作成的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惟依現制,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均設置數庭,如就相同事實之法律適用發生裁判歧異之結果,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民眾無所適從。關於此問題,我國向來是以判例選編、決議或座談會等機制,試圖在各庭或各法院間讓法律見解一致。然而上述這些方式與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之本質並非相符,或有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的疑慮;而且以這些方式處理法律爭議的拘束力、變更見解的機制等後續效果不盡明確,亦無法律明確規定。因此在金字塔訴訟新制立法施行,終審法院人事改革完成前,應以符合司法權本質之形式即大法庭,形成統一終審法院確定案件之判決法律見解的機制,來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並提升法院裁判的可預測性。
在金字塔訴訟制度及法院組織相關修法變革完成前,為改變司法體制內之判例文化,研議廢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及決議制度,並建立「大法庭」機制,以解決終審法院裁判見解歧異的問題。司法院召開一連串的研修會議及諮詢會議,在今年1月研議完成「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關於大法庭部分的修正草案。
近期(半年內)
107年1月23日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短期(一年內)
107年3月27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