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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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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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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法官選才培訓之連動變革:
決議內容
(二)改變司法體制內之判例文化,檢討判例及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制度。
問題與背景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作成的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惟依現制,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均設置數庭,如就相同事實之法律適用發生裁判歧異之結果,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民眾無所適從。關於此問題,我國向來是以判例選編、決議或座談會等機制,試圖在各庭或各法院間讓法律見解一致。然而上述這些方式與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之本質並非相符,或有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的疑慮;而且以這些方式處理法律爭議的拘束力、變更見解的機制等後續效果不盡明確,亦無法律明確規定。因此在金字塔訴訟新制立法施行,終審法院人事改革完成前,應以符合司法權本質之形式即大法庭,形成統一終審法院確定案件之判決法律見解的機制,來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並提升法院裁判的可預測性。
評估與對策
在金字塔訴訟制度及法院組織相關修法變革完成前,為改變司法體制內之判例文化,研議廢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及決議制度,並建立「大法庭」機制,以解決終審法院裁判見解歧異的問題。司法院召開一連串的研修會議及諮詢會議,在今年1月研議完成「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關於大法庭部分的修正草案。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107年1月23日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短期(一年內)
107年3月27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http://bit.ly/2KRcaLChttp://bit.ly/2YrerQK
進度回報
107-03-27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107-04-26
立法院審議完竣。
107-05-10
立法院進行第1次朝野黨團協商。
107-05-16
立法院進行第2次朝野黨團協商。
107-12-04
立法院完成朝野黨團協商。
107-12-07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08-01-04
總統公布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於108年7月4日施行。
108-07-04
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施行。
決議序號: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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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變司法體制內之判例文化,檢討判例及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制度。
問題與背景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作成的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惟依現制,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均設置數庭,如就相同事實之法律適用發生裁判歧異之結果,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民眾無所適從。關於此問題,我國向來是以判例選編、決議或座談會等機制,試圖在各庭或各法院間讓法律見解一致。然而上述這些方式與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之本質並非相符,或有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的疑慮;而且以這些方式處理法律爭議的拘束力、變更見解的機制等後續效果不盡明確,亦無法律明確規定。因此在金字塔訴訟新制立法施行,終審法院人事改革完成前,應以符合司法權本質之形式即大法庭,形成統一終審法院確定案件之判決法律見解的機制,來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並提升法院裁判的可預測性。
評估與對策
在金字塔訴訟制度及法院組織相關修法變革完成前,為改變司法體制內之判例文化,研議廢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及決議制度,並建立「大法庭」機制,以解決終審法院裁判見解歧異的問題。司法院召開一連串的研修會議及諮詢會議,在今年1月研議完成「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關於大法庭部分的修正草案。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107年1月23日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短期(一年內)
107年3月27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http://bit.ly/2KRcaLC、http://bit.ly/2Yrer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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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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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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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進行第1次朝野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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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完成朝野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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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08-01-04
總統公布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於108年7月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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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背景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作成的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惟依現制,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均設置數庭,如就相同事實之法律適用發生裁判歧異之結果,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民眾無所適從。關於此問題,我國向來是以判例選編、決議或座談會等機制,試圖在各庭或各法院間讓法律見解一致。然而上述這些方式與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之本質並非相符,或有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的疑慮;而且以這些方式處理法律爭議的拘束力、變更見解的機制等後續效果不盡明確,亦無法律明確規定。因此在金字塔訴訟新制立法施行,終審法院人事改革完成前,應以符合司法權本質之形式即大法庭,形成統一終審法院確定案件之判決法律見解的機制,來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並提升法院裁判的可預測性。
評估與對策
在金字塔訴訟制度及法院組織相關修法變革完成前,為改變司法體制內之判例文化,研議廢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及決議制度,並建立「大法庭」機制,以解決終審法院裁判見解歧異的問題。司法院召開一連串的研修會議及諮詢會議,在今年1月研議完成「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關於大法庭部分的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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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https://lis.ly.gov.tw/lydbc/dispmeet?lydbmeet%5E10704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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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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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變司法體制內之判例文化,檢討判例及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制度。
問題與背景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作成的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惟依現制,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均設置數庭,如就相同事實之法律適用發生裁判歧異之結果,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民眾無所適從。關於此問題,我國向來是以判例選編、決議或座談會等機制,試圖在各庭或各法院間讓法律見解一致。然而上述這些方式與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之本質並非相符,或有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的疑慮;而且以這些方式處理法律爭議的拘束力、變更見解的機制等後續效果不盡明確,亦無法律明確規定。因此在金字塔訴訟新制立法施行,終審法院人事改革完成前,應以符合司法權本質之形式即大法庭,形成統一終審法院確定案件之判決法律見解的機制,來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並提升法院裁判的可預測性。
評估與對策
在金字塔訴訟制度及法院組織相關修法變革完成前,為改變司法體制內之判例文化,研議廢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及決議制度,並建立「大法庭」機制,以解決終審法院裁判見解歧異的問題。司法院召開一連串的研修會議及諮詢會議,在今年1月研議完成「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關於大法庭部分的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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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23日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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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https://lis.ly.gov.tw/lydbc/dispmeet?lydbmeet%5E10704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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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背景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作成的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惟依現制,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均設置數庭,如就相同事實之法律適用發生裁判歧異之結果,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民眾無所適從。關於此問題,我國向來是以判例選編、決議或座談會等機制,試圖在各庭或各法院間讓法律見解一致。然而上述這些方式與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之本質並非相符,或有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的疑慮;而且以這些方式處理法律爭議的拘束力、變更見解的機制等後續效果不盡明確,亦無法律明確規定。因此在金字塔訴訟新制立法施行,終審法院人事改革完成前,應以符合司法權本質之形式即大法庭,形成統一終審法院確定案件之判決法律見解的機制,來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並提升法院裁判的可預測性。
評估與對策
在金字塔訴訟及法院組織相關修法變革完成之前,仍然必須建立相關機制以解決終審法院裁判見解歧異的問題。司法院召開一連串的研修會議及諮詢會議,在今年1月研議完成「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關於大法庭部分的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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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23日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短期(一年內)
107年3月27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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