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訴訟程序之進行更為順暢、有效率,真正落實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原則,本廳業於106年9月8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60024349號函修正「96年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方案」為「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將試辦方案改列為正式方案。
二、為使法院就行合議審判之案件能有充分時間詳為評議及製作判決書,俾提昇其裁判品質,並因應實務上之需要,刑事訴訟法第311條(宣示判決期間規定)已於107年11月2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
三、考量司法警察在查獲施用毒品案件時,如有製作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敘明查獲經過,當有助於法院得以儘早判斷被告是否符合自首之規定,而有利於案件妥速審結,本院於107年12月11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32844號函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填載「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