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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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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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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具體工作條件之改善:
決議內容
(一)通盤檢討刑事實體法,進行必要的除罪化,並修正訴訟制度,以減少法官、檢察官之工作量。
問題與背景
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評估與對策
一、為使訴訟程序之進行更為順暢、有效率,真正落實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原則,本廳業於106年9月8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60024349號函修正「96年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方案」為「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將試辦方案改列為正式方案。
二、為使法院就行合議審判之案件能有充分時間詳為評議及製作判決書,俾提昇其裁判品質,並因應實務上之需要,刑事訴訟法第311條(宣示判決期間規定)已於107年11月2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
三、考量司法警察在查獲施用毒品案件時,如有製作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敘明查獲經過,當有助於法院得以儘早判斷被告是否符合自首之規定,而有利於案件妥速審結,本院於107年12月11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32844號函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填載「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9-08
修正「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
107-11-28
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業經總統修正公布。
107-12-11
函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填載「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決議序號: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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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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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具體工作條件之改善:
決議內容
(一)通盤檢討刑事實體法,進行必要的除罪化,並修正訴訟制度,以減少法官、檢察官之工作量。
問題與背景
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評估與對策
一、為使訴訟程序之進行更為順暢、有效率,真正落實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原則,本廳業於106年9月8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60024349號函修正「96年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方案」為「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將試辦方案改列為正式方案。
二、為使法院就行合議審判之案件能有充分時間詳為評議及製作判決書,俾提昇其裁判品質,並因應實務上之需要,刑事訴訟法第311條(宣示判決期間規定)已於107年11月2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
三、考量司法警察在查獲施用毒品案件時,如有製作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敘明查獲經過,當有助於法院得以儘早判斷被告是否符合自首之規定,而有利於案件妥速審結,本院於107年12月11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32844號函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填載「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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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08
修正「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
107-11-28
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業經總統修正公布。
107-12-11
函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填載「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決議序號: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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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具體工作條件之改善:
決議內容
(一)通盤檢討刑事實體法,進行必要的除罪化,並修正訴訟制度,以減少法官、檢察官之工作量。
問題與背景
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評估與對策
一、為使訴訟程序之進行更為順暢、有效率,真正落實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原則,本廳業於106年9月8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60024349號函修正「96年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方案」為「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將試辦方案改列為正式方案。
二、為使法院就行合議審判之案件能有充分時間詳為評議及製作判決書,俾提昇其裁判品質,並因應實務上之需要,刑事訴訟法第311條(宣示判決期間規定)已於107年11月2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
三、考量司法警察在查獲施用毒品案件時,如有製作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敘明查獲經過,當有助於法院得以儘早判斷被告是否符合自首之規定,而有利於案件妥速審結,本院於107年12月11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32844號函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填載「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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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08
修正「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
107-11-28
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業經總統修正公布。
107-12-11
函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填載「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決議序號: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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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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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具體工作條件之改善:
決議內容
(一)通盤檢討刑事實體法,進行必要的除罪化,並修正訴訟制度,以減少法官、檢察官之工作量。
問題與背景
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評估與對策
一、刑事交互詰問筆錄委外轉譯部分,已於106年完成規劃,並於106年9月8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60024349號函修正「96年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方案」為「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將於107年底召開檢討會議,評估成果與後續之改進措施。
二、其餘應修法之部分,已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就相關議題進行研議。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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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08
修正「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
決議序號: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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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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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具體工作條件之改善:
決議內容
(一)通盤檢討刑事實體法,進行必要的除罪化,並修正訴訟制度,以減少法官、檢察官之工作量。
問題與背景
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評估與對策
1、刑事交互詰問筆錄委外轉譯部分,已於106年完成規劃,並於106年9月8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60024349號函修正「96年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方案」為「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將於107年底召開檢討會議,評估成果與後續之改進措施。
2、其餘應修法之部分,已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就相關議題進行研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兩年內)
其餘應修法之部分,已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就相關議題進行研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9-08
修正「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