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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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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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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人事處
協辦機關: 無
具體工作條件之改善:
決議內容
(四)檢討高檢署、高院人力配置問題,設計能讓高檢署、高院人力回流地檢署及地院之機制。
問題與背景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改善司法官具體工作條件
評估與對策
現行已有二審法院法官回流ㄧ審法院機制,說明如下:
一、法令規定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3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必要得就全部或部分法官依其志願續任該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
二、成效說明
現行機制以回任一審法院為原則,視二審法院業務必要,例外得續任,實務運作上可依法院地域性、業務性及人力結構等因素因時因地制宜。現行制度除使一、二審法院法官審判經驗得以傳承,回任人員並可作為遴選一審法院庭長、審判長之儲備人才外,尚可兼顧二審法院審判人力養成及遴補,使二審審判業務得以妥速進行,維護人民訴訟權益。
三、依現有制度持續運作並隨時檢討。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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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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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高檢署、高院人力配置問題,設計能讓高檢署、高院人力回流地檢署及地院之機制。
問題與背景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改善司法官具體工作條件
評估與對策
現行已有二審法院法官回流ㄧ審法院機制,說明如下:
一、法令規定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3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必要得就全部或部分法官依其志願續任該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
二、成效說明
現行機制以回任一審法院為原則,視二審法院業務必要,例外得續任,實務運作上可依法院地域性、業務性及人力結構等因素因時因地制宜。現行制度除使一、二審法院法官審判經驗得以傳承,回任人員並可作為遴選一審法院庭長、審判長之儲備人才外,尚可兼顧二審法院審判人力養成及遴補,使二審審判業務得以妥速進行,維護人民訴訟權益。
三、依現有制度持續運作並隨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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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背景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改善司法官具體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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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已有二審法院法官回流ㄧ審法院機制,說明如下:
一、法令規定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3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必要得就全部或部分法官依其志願續任該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
二、成效說明
現行機制以回任一審法院為原則,視二審法院業務必要,例外得續任,實務運作上可依法院地域性、業務性及人力結構等因素因時因地制宜。現行制度除使一、二審法院法官審判經驗得以傳承,回任人員並可作為遴選一審法院庭長、審判長之儲備人才外,尚可兼顧二審法院審判人力養成及遴補,使二審審判業務得以妥速進行,維護人民訴訟權益。
三、依現有制度持續運作並隨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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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規定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3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必要得就全部或部分法官依其志願續任該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
二、成效說明
現行機制以回任一審法院為原則,視二審法院業務必要,例外得續任,實務運作上可依法院地域性、業務性及人力結構等因素因時因地制宜。現行制度除使一、二審法院法官審判經驗得以傳承,回任人員並可作為遴選一審法院庭長、審判長之儲備人才外,尚可兼顧二審法院審判人力養成及遴補,使二審審判業務得以妥速進行,維護人民訴訟權益。
三、依現有制度持續運作並隨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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