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改善司法官具體工作條件
現行已有二審法院法官回流ㄧ審法院機制,說明如下:
一、法令規定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3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必要得就全部或部分法官依其志願續任該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
二、成效說明
現行機制以回任一審法院為原則,視二審法院業務必要,例外得續任,實務運作上可依法院地域性、業務性及人力結構等因素因時因地制宜。現行制度除使一、二審法院法官審判經驗得以傳承,回任人員並可作為遴選一審法院庭長、審判長之儲備人才外,尚可兼顧二審法院審判人力養成及遴補,使二審審判業務得以妥速進行,維護人民訴訟權益。
三、依現有制度持續運作並隨時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