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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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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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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多元晉用管道之確立及誘因之增加:維持目前多元晉用管道,並從改善司法官培訓制度、司法環境、工作負荷、工作尊嚴、經濟條件及退養保障,以增加資深律師、學者轉任法官之誘因。
問題與背景
因法官、檢察官之工作性質差異,社會對於法官檢察官之期待亦有不同,晉用方式之改革亦應有所不同,檢察官之主要問題不在年齡、社會經驗,而是需要更多方領域之專業人士加入團隊,增加檢察官之承辦特定專業領域犯罪之能力,因此檢察官之多元晉用改革方向,應係「使檢察官來源更為多元,充實檢察團隊之辦案能量」,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反之,法官之多元進用改革目的,則係「使法官更成熟及更具社會經驗,得以在個案中獨力做出更正確且符合人民期待之判斷」。
評估與對策
一、法官法施行後,檢察官人力晉用來源,除司法官考試分發、檢察官再任之人員外,依該法第5條規定,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學者、研究員、簡任公務人員等,凡具備一定年資者即可申請轉任法官。惟經統計截至107年11月止,法官轉任檢察官計5人申請,3人通過(其中1人撤回、1人未通過);曾任檢察官再任檢察官計6人申請(其中4人為執業律師),6人通過。另本部於106年12月21日辦理遴選律師轉任檢察官,核定錄取8人。是除考試分發者外,經多元管道晉用者寥寥無幾,足認現有之多元晉用制度顯然並未發揮良好之延攬人才功效。追究原因,恐因檢察官工作壓力大、案件負荷沈重、待遇相較於其他專業法律人並不優渥、工作尊嚴低落、及學者轉任法官之條件過苛等因素有關,自應從上開改善上開原因解決。
二、減輕檢察官工作負擔
(一)規劃成立立案審查中心:目前已研議於各地檢署成立「立案審查中心」,合理分配檢察資源,即以「明案速查、疑案慎斷」之思維,過濾重大敏感案件,發揮團隊辦案的功能,並由一位主任檢察官帶領數位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專責處理濫訴案件、簡易及自白案件之結案等,藉此避免民眾受無益或長期訟累,減少一般偵查檢察官處理複雜案件之負擔,以集中大部分人力於否認犯罪或重大複雜案件之偵辦。目前新北、桃園、臺中及橋頭地檢署自107年8月29日起試辦一年,本部將於試辦期滿檢討成效後,再視情況推行至全國各地。
(二)再議改革:自107年1月1日起改革再議制度,修正「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減少發回次數,改善一審檢察官辦案環境。即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案件於第2次再議時,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若認為偵查未完備,應以自行偵查取代發回續查,並於偵查完備後為駁回處分或命令起訴,避免案件重複發回,減輕一審工作負擔,另避免案件久懸未決,損及當事人權益。自新制度實施起,再議發回之案件數,由106年平均每月368件,下降至107年平均每月298件(1至10月平均),下降幅度為19%。
(三)書類簡化:本部成立「書類精簡小組」,自106年12月起召開會議,以「犯罪嫌疑不足之不起訴處分」作為優先對象,並於107年4月19日頒佈適用於所有案件類型不起訴處分書的簡化格式,以提供第一審檢察官使用,俾利減輕書類製做之負擔。至於其他書類之簡化格式,本部將陸續研議推動。
三、 改善檢察官之工作環境:
(一)改善檢察機關之軟、硬體設施,避免因相關資源不足影響審判業務。
(二)提供檢察官多元之進修及經驗交流管道,使檢察官之學識得與時俱進,並豐富相關偵查經驗。並建立檢察官專業證照制度,持續推動目前已有的財務金融、兒少訊問及政府採購法專業證照外,研議逐步增加證照種類(例如:智慧財產、營業秘密、醫療案件等)。
四、有關檢察官人力補充部分,本部已(一)推動「一二審輪調制度」,使二審檢察人力得回流至一審,除經驗傳承外,亦可補充一審人力。(二)遴選律師轉任檢察官作業自106年度起已常態化逐年辦理,並於106年度律師遴選作業中擇8名優秀律師,於完成為期52週的職前研習後,於107年底即可分發檢察署投入工作,以充足人力,目前亦開始第2期律師遴選檢察官作業。(三)研擬法官法第87、88條之修正條文,曾實際擔任檢察事務官職務6年以上,工作表現優良,並經律師考試及格之檢察事務官,得遴選擔任檢察官。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1.106年3月22日、4月12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分組第3次、第4次會議紀錄。
2.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第3組第1次會議資料編號3-1-討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會後修正版意見)
3.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第3組第1次會議資料編 號3-1-討5(法務部意見)
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第3組第1次會議資料編 號3-1-討4、5(司法院意見)
5.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第3組第2次會議資料編號3-2-討2(賴恭利委員意見)
6.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第3組第2次會議資料編號3-2-討2(尤伯祥委員意見)
7.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第3 組第2次會議資料編號3-2-討2(李佳玟委員意見)
8.107年5月4日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第1次會議紀要。
9.法官法87、88條規定。
10.106年3月21日、8月2日、9月1日法務部司改新聞稿(人事與再議改革)(落實司法改革法務部未來工作重點)(落實司改目標,強化偵查輔助人力,軍法官可借調至各地檢署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
進度回報
108-01-02
遴選律師轉任檢察官作業自106年度起常態化(逐年辦理),106年度共計遴選8名優秀律師,完成為期52週的職前研習,於107年12月28日完成結業後,已於108年1月2日分發辦理檢察官業務。
108-01-09
108年1月9日公告108年度本部辦理律師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作業,已遴選10名律師轉任檢察官。
108-08
為增加檢察官之任用管道,激勵優秀檢察事務官之工作士氣,法務部已於108年提出完成法官法第87條、第88條修正草案(遴選檢察事務官為檢察官),目前積極爭取行政院與立法委員支持。
108-12-16
公告109年度本部辦理律師申請轉任檢察官公開遴選作業。
109-10-14
遴選律師轉任檢察官作業自106年度起辦理。
110-08-18
為增加檢察官之任用管道,激勵優秀檢察事務官之工作士氣,法務部已於108年提出完成法官法第87條、第88條修正草案(遴選檢察事務官為檢察官),經積極爭取行政院與立法委員支持,已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10年1月20日總統令公布。
111-06-10
111年持續辦理律師、檢察事務官申請轉任檢察官公開遴選作業,維持多元晉用管道。
111-11-29
本部於110年8月16日公布檢察事務官申請參加檢察官遴選錄取名單,錄取人員復於110年8月31日參加1年職前研習,並均於111年8月31日研習及格,分發任用為試署檢察官。
決議序號: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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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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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多元晉用管道之確立及誘因之增加:維持目前多元晉用管道,並從改善司法官培訓制度、司法環境、工作負荷、工作尊嚴、經濟條件及退養保障,以增加資深律師、學者轉任法官之誘因。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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