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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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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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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考試院
決議內容
二、放寬轉任條件:放寬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得以大學教師證書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之依據,即其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之應試資格、應試科目及學經歷等審查程序,得以其取得之大學教師證書代之。
問題與背景
現行法官、檢察官除考試進用外,本已有法官、檢察官互相轉任及律師、學者轉任之管道,然迄今尚無學者申請轉任法官之紀錄;希望藉由放寬學者擔任法官、檢察官的資格,以期能有更多優秀之學者進入司法體系貢獻所長。
評估與對策
一、目前為多元晉用管道,除從改善司法官培訓制度、司法環境、工作負荷、工作尊嚴、經濟條件及退養保障,以增加資深律師、學者轉任法官之誘因外,研議放寬學者擔任法官、檢察官的資格,亦即修正法官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放寬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得以大學教師證書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之依據,即其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之應試資格、應試科目及學經歷等審查程序,得以其取得之大學教師證書代之。以期能有更多優秀之學者進入司法體系貢獻所長。
二、配合司法院政策,建請考試院修改「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對學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之考試,改採審查相關學經歷證明及口試之方式為之,放寬學者轉任法官之條件。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修正法官法及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等法規
進度回報
108-08-20
未來將配合司法院政策規劃,建請考試院修改「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對學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之考試,斟酌放寬。
決議序號: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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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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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考試院
決議內容
二、放寬轉任條件:放寬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得以大學教師證書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之依據,即其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之應試資格、應試科目及學經歷等審查程序,得以其取得之大學教師證書代之。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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