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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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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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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司法院、法務部"
法官選才培訓之連動變革:
決議內容
(一)改革司法人員國家考試。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本決議屬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權責分屬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下稱三院),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應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

為能充分合作,三院聯合召集「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落實協調會議」,由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考試院李逸洋副院長、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再納入三院代表、律師代表與法學者代表;107年5月4日、6月15日、7月13日已召開三次協調會議,未來將持續召集會議研商相關議題。待改革方案研擬完成,再將相關決議的回應更新至本資訊平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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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3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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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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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司法院、法務部"
法官選才培訓之連動變革:
決議內容
(一)改革司法人員國家考試。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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