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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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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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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二)對於已成案審議的個案評鑑事件,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可就受評鑑法官、檢察官整體重大違失行為一併調查,而為一次性的整體評價及決議。
問題與背景
「法官法」於101年1月6日公布施行後,已建置檢察官之評鑑、淘汰機制,惟長期以來,外界對於司法自律、司法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不信賴,而對司法官之職務評定及個案評鑑迭有「官官相護」之批判,均認效果有限。因此,如何端正司法風紀,落實司法官評鑑與退場機制,提高司法官評鑑之公信力,實乃重建民眾司法信賴之重要議題。
評估與對策
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如發現受評鑑人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且情節重大者,如需再另行處理,恐有程序迂迴及未能及時進行證據調查之虞。故建議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如發現受評鑑人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得一併就該部分進行審議,俾收程序經濟與及時蒐證之效。
預估期程
近期
相關資料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3b1f01e5-5282-4cb3-88d9-58a3c336b3c6''
進度回報
107-02-09
本部擬具法官法修法建議函送司法院參考。
107-05-22
本部參加司法院召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司法官評鑑部分)。
107-12-13
107年12月13日行政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對受評鑑法官其他未經請求之相牽連或同類型違失情事,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所必要,情節重大者,應併予審議,俾收程序經濟與及時蒐證之效(修正條文第35條第6項)。
108-06-28
上開修正草案內容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7月17日公布。
109-01
因應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施行,本部配合增訂及修正相關子法之內容暨時程如下:(一)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預計於109年1月31日前修正完成。(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預計於109年1月31日前修正完成。(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四)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新增):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制訂完成。
109-08-14
因應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施行,本部配合完成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等相關子法之修正及增訂。
決議序號: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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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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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二)對於已成案審議的個案評鑑事件,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可就受評鑑法官、檢察官整體重大違失行為一併調查,而為一次性的整體評價及決議。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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