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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109-04-17
107-05-15
決議序號:
36
-2-3
timer_off
解除追蹤
?
主辦機關: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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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追蹤
?
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三)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享有個案評鑑立案之主動調查權,於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經三人以上委員共同提案,並經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立案,輪分由非共同提案委員受案,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但對同一對象僅得立案一次。評鑑委員參與共同提案,其個人參與之案件經最終審查結果為不付評鑑或不成立而累計達三件者,該委員個人不得再參與共同提案。
問題與背景
「法官法」於101年1月6日公布施行後,已建置檢察官之評鑑、淘汰機制,惟長期以來,外界對於司法自律、司法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不信賴,而對司法官之職務評定及個案評鑑迭有「官官相護」之批判,均認效果有限。因此,如何端正司法風紀,落實司法官評鑑與退場機制,提高司法官評鑑之公信力,實乃重建民眾司法信賴之重要議題。
評估與對策
現行法官法規定,評鑑委員會係被動受理個案評鑑案件,惟該會職司法官及檢察官評鑑事務,具有高度公益性,如知悉法官及檢察官有應受個案評鑑之情事時,應具有主動調查權,始能發揮評鑑實質功能。故建議增訂評鑑委員3人以上提案,並經全體委員2分之1以上同意時,評鑑委員會得主動進行個案評鑑。
預估期程
近期
相關資料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3b1f01e5-5282-4cb3-88d9-58a3c336b3c6''
進度回報
107-02-09
本部擬具法官法修法建議函送司法院參考。
107-05-22
本部參加司法院召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司法官評鑑部分)。
107-12-13
107年12月13日行政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檢討修正法官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增訂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證(修正條文第41條之1);增訂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對受評鑑法官其他未經請求之相牽連或同類型違失情事,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所必要,情節重大者,應併予審議,俾收程序經濟與及時蒐證之效(修正條文第35條第6項)。
108-06-28
上開修正草案內容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第35條第6項,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之必要,或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俾收程序經濟與及時蒐證之效,並於108年7月17日公布。
109-01
因應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施行,本部配合增訂及修正相關子法之內容暨時程如下:(一)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已修正完成。(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已修正完成。(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四)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新增):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制訂完成。
109-08-14
因應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施行,本部配合完成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等相關子法之修正及增訂。
決議序號:
3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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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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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三)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享有個案評鑑立案之主動調查權,於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經三人以上委員共同提案,並經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立案,輪分由非共同提案委員受案,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但對同一對象僅得立案一次。評鑑委員參與共同提案,其個人參與之案件經最終審查結果為不付評鑑或不成立而累計達三件者,該委員個人不得再參與共同提案。
問題與背景
「法官法」於101年1月6日公布施行後,已建置檢察官之評鑑、淘汰機制,惟長期以來,外界對於司法自律、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不信賴,而對檢察官之職務評定及個案評鑑迭有「官官相護」之批判,均認效果有限。因此,如何端正司法風紀,落實檢察官評鑑與退場機制,提高檢察官評鑑之公信力,實乃重建民眾司法信賴之重要議題。
評估與對策
法務部的改革方向主要有:
一、 評鑑委員會再增加多元的外部委員。
二、 增訂評鑑委員消極資格限制及迴避規定。
三、 強化評鑑委員會調查權限及發動機制。
四、 評鑑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
五、 評鑑審議程序之訴訟化。
六、 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評鑑事務等。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相關資料
法官法:
goo.gl/nmxEtL
進度回報
107-02-09
擬具法官法修法建議送司法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