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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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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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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八)評鑑委員會認為行為確有不當但情節未達重大程度者,可以視情節輕重,選擇予以非公開勸告或警告、公開警告或譴責。
問題與背景
「法官法」於101年1月6日公布施行後,已建置檢察官之評鑑、淘汰機制,惟長期以來,外界對於司法自律、司法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不信賴,而對司法官之職務評定及個案評鑑迭有「官官相護」之批判,均認效果有限。因此,如何端正司法風紀,落實司法官評鑑與退場機制,提高司法官評鑑之公信力,實乃重建民眾司法信賴之重要議題。
評估與對策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無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者,應為請求不成
立之決議。必要時,並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適當之處
分。」「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除上開2種處分外,如評鑑委員會認為行為確有不當但情節未達重大程度者,可以視情節輕重,選擇予以非公開勸告或警告、公開警告或譴責,將使處分內容更多元,應屬可行方案,將與司法院共同研議是否修改法官法之規定。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3b1f01e5-5282-4cb3-88d9-58a3c336b3c6''
進度回報
107-05-22
本部參加司法院召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司法官評鑑部分,未有評鑑委員會可給予勸告、警告或譴責之相關規定)。
107-12-13
107年12月13日行政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有評鑑委員會可給予勸告或警告、公開警告或譴責之規定)。
108-06-28
上開修正草案內容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7月17日公布。未賦予評鑑委員會相類似之權限。
109-01
因應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施行,本部配合增訂及修正相關子法之內容暨時程如下:(一)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已修正完成。(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已修正完成。(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四)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新增):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制訂完成。
決議序號: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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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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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八)評鑑委員會認為行為確有不當但情節未達重大程度者,可以視情節輕重,選擇予以非公開勸告或警告、公開警告或譴責。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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