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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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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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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二)對於已成案審議的個案評鑑事件,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可就受評鑑法官、檢察官整體重大違失行為一併調查,而為一次性的整體評價及決議。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擬修正法官法第35條、第41條規定,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情節重大,得並就該部分進行審議;另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預計於107年上半年提出法官法法官評鑑章之修正草案送司法院院會討論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108-04-08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6-28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08-07-17
總統公布法官法修正條文,並於109年7月17日施行。
決議序號: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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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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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二)對於已成案審議的個案評鑑事件,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可就受評鑑法官、檢察官整體重大違失行為一併調查,而為一次性的整體評價及決議。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擬修正法官法第35條、第41條規定,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情節重大,得並就該部分進行審議;另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預計於107年上半年提出法官法法官評鑑章之修正草案送司法院院會討論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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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108-04-08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6-28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08-07-17
總統公布法官法修正條文。
決議序號: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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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二)對於已成案審議的個案評鑑事件,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可就受評鑑法官、檢察官整體重大違失行為一併調查,而為一次性的整體評價及決議。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擬修正法官法第35條、第41條規定,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情節重大,得並就該部分進行審議;另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預計於107年上半年提出法官法法官評鑑章之修正草案送司法院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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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108-04-08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6-28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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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法官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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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二)對於已成案審議的個案評鑑事件,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可就受評鑑法官、檢察官整體重大違失行為一併調查,而為一次性的整體評價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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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正法官法第35條、第41條規定,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情節重大,得並就該部分進行審議;另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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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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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正法官法第35條、第41條規定,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情節重大,得並就該部分進行審議;另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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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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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已成案審議的個案評鑑事件,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可就受評鑑法官、檢察官整體重大違失行為一併調查,而為一次性的整體評價及決議。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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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正法官法第35條、第41條規定,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情節重大,得並就該部分進行審議;另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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