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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111-03-01
108-07-31
108-02-21
107-08-06
107-05-15
決議序號:
3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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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追蹤
?
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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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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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三)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享有個案評鑑立案之主動調查權,於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經三人以上委員共同提案,並經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立案,輪分由非共同提案委員受案,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但對同一對象僅得立案一次。評鑑委員參與共同提案,其個人參與之案件經最終審查結果為不付評鑑或不成立而累計達三件者,該委員個人不得再參與共同提案。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立案之主動調查權,與法官法規定之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性質及評鑑委員職權內容尚有不同,有待進一步研議。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108-04-08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6-28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08-07-17
總統公布法官法修正條文。此部分未予增訂。
決議序號:
3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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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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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三)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享有個案評鑑立案之主動調查權,於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經三人以上委員共同提案,並經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立案,輪分由非共同提案委員受案,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但對同一對象僅得立案一次。評鑑委員參與共同提案,其個人參與之案件經最終審查結果為不付評鑑或不成立而累計達三件者,該委員個人不得再參與共同提案。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立案之主動調查權,與法官法規定之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性質及評鑑委員職權內容尚有不同,有待進一步研議。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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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108-04-08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6-28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08-07-17
總統公布法官法修正條文。此部分未予增訂。
決議序號:
3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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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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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三)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享有個案評鑑立案之主動調查權,於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經三人以上委員共同提案,並經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立案,輪分由非共同提案委員受案,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但對同一對象僅得立案一次。評鑑委員參與共同提案,其個人參與之案件經最終審查結果為不付評鑑或不成立而累計達三件者,該委員個人不得再參與共同提案。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立案之主動調查權,與法官法規定之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性質及評鑑委員職權內容尚有不同,有待進一步研議。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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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決議序號:
3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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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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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三)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享有個案評鑑立案之主動調查權,於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經三人以上委員共同提案,並經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立案,輪分由非共同提案委員受案,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但對同一對象僅得立案一次。評鑑委員參與共同提案,其個人參與之案件經最終審查結果為不付評鑑或不成立而累計達三件者,該委員個人不得再參與共同提案。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立案之主動調查權,與法官法規定之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性質及評鑑委員職權內容尚有不同,有待進一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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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31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經司法院院會通過。
決議序號:
3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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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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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三)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享有個案評鑑立案之主動調查權,於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經三人以上委員共同提案,並經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立案,輪分由非共同提案委員受案,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但對同一對象僅得立案一次。評鑑委員參與共同提案,其個人參與之案件經最終審查結果為不付評鑑或不成立而累計達三件者,該委員個人不得再參與共同提案。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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