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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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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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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五)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應付懲戒者,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經由監察院審查。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對於法官及檢察官經監察院審查通過之彈劾案件,在法官法實施前,係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在法官法實施後,應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依法審理,此為監察院之憲政職權。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108-04-08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6-28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08-07-17
總統公布法官法修正條文,並於109年7月17日施行。
決議序號: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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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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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五)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應付懲戒者,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經由監察院審查。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對於法官及檢察官經監察院審查通過之彈劾案件,在法官法實施前,係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在法官法實施後,應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依法審理,此為監察院之憲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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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108-04-08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6-28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08-07-17
總統公布法官法修正條文。
決議序號: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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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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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五)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應付懲戒者,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經由監察院審查。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對於法官及檢察官經監察院審查通過之彈劾案件,在法官法實施前,係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在法官法實施後,應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依法審理,此為監察院之憲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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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108-04-08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6-28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08-07-17
總統公布法官法修正條文。
決議序號: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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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五)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應付懲戒者,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經由監察院審查。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對於法官及檢察官經監察院審查通過之彈劾案件,在法官法實施前,係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在法官法實施後,應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依法審理,此為監察院之憲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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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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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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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五)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應付懲戒者,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經由監察院審查。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對於法官及檢察官經監察院審查通過之彈劾案件,在法官法實施前,係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在法官法實施後,應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依法審理,此為監察院之憲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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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31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經司法院院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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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五)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應付懲戒者,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經由監察院審查。
問題與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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