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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111-03-01
109-02-06
108-02-21
107-08-06
107-05-15
決議序號:
3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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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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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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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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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六)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但無付懲戒必要,移由人審會處分者,人審會若作成異於評鑑委員會決定之決議,應提請評鑑委員會覆議,若評鑑委員會維持原決定,則人審會應依照評鑑委員會之決定辦理。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移送單位,人審會為懲處單位,權責互相獨立,不宜使法官評鑑委員會取得終局懲處決定權限。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108-04-08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6-28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08-07-17
總統公布法官法修正條文。此部分未予增訂。
決議序號:
3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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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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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六)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但無付懲戒必要,移由人審會處分者,人審會若作成異於評鑑委員會決定之決議,應提請評鑑委員會覆議,若評鑑委員會維持原決定,則人審會應依照評鑑委員會之決定辦理。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移送單位,人審會為懲處單位,權責互相獨立,不宜使法官評鑑委員會取得終局懲處決定權限。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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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108-04-08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6-28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08-07-17
總統公布法官法修正條文。此部分未予增訂。
決議序號: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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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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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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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六)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但無付懲戒必要,移由人審會處分者,人審會若作成異於評鑑委員會決定之決議,應提請評鑑委員會覆議,若評鑑委員會維持原決定,則人審會應依照評鑑委員會之決定辦理。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移送單位,人審會為懲處單位,權責互相獨立,不宜使法官評鑑委員會取得終局懲處決定權限。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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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決議序號:
3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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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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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六)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但無付懲戒必要,移由人審會處分者,人審會若作成異於評鑑委員會決定之決議,應提請評鑑委員會覆議,若評鑑委員會維持原決定,則人審會應依照評鑑委員會之決定辦理。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增進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移送單位,人審會為懲處單位,權責互相獨立,不宜使法官評鑑委員會取得終局懲處決定權限。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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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31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經司法院院會通過。
決議序號: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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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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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六)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但無付懲戒必要,移由人審會處分者,人審會若作成異於評鑑委員會決定之決議,應提請評鑑委員會覆議,若評鑑委員會維持原決定,則人審會應依照評鑑委員會之決定辦理。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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