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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109-10-27
109-02-06
108-07-31
108-02-21
107-08-06
107-05-15
決議序號:
3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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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追蹤
?
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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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追蹤
?
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五、評鑑時效從現行2年酌予延長,但依法官、檢察官關於職務內、外行為不同而有區別,職務外行為採較短時效,職務內行為採較長時效;檢察官關於職務內行為時效應再酌予延長1至2年。又評鑑時效即使逾期仍不影響機關首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延長請求個案評鑑之時效期間,強化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擬修正法官法第36條規定,明定個案評鑑之請求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評鑑時效為自受評鑑事實終了日起2年;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評鑑時效自案件辦理終結日或裁判確定之日起3年。另明定因逾前開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者,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預計於107年上半年提出法官法法官評鑑章之修正草案送司法院院會討論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108-04-08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6-28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08-07-17
總統公布法官法修正條文,並於109年7月17日施行。
決議序號: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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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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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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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時效從現行2年酌予延長,但依法官、檢察官關於職務內、外行為不同而有區別,職務外行為採較短時效,職務內行為採較長時效;檢察官關於職務內行為時效應再酌予延長1至2年。又評鑑時效即使逾期仍不影響機關首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延長請求個案評鑑之時效期間,強化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擬修正法官法第36條規定,明定個案評鑑之請求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評鑑時效為自受評鑑事實終了日起2年;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評鑑時效自案件辦理終結日或裁判確定之日起3年。另明定因逾前開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者,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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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於107年上半年提出法官法法官評鑑章之修正草案送司法院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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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9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
107-08-01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108-04-08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6-28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08-07-17
總統公布法官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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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時效從現行2年酌予延長,但依法官、檢察官關於職務內、外行為不同而有區別,職務外行為採較短時效,職務內行為採較長時效;檢察官關於職務內行為時效應再酌予延長1至2年。又評鑑時效即使逾期仍不影響機關首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問題與背景
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延長請求個案評鑑之時效期間,強化其效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擬修正法官法第36條規定,明定個案評鑑之請求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評鑑時效為自受評鑑事實終了日起2年;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評鑑時效自案件辦理終結日或裁判確定之日起3年。另明定因逾前開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者,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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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於107年上半年提出法官法法官評鑑章之修正草案送司法院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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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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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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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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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正法官法第36條規定,明定個案評鑑之請求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評鑑時效為自受評鑑事實終了日起2年;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評鑑時效自案件辦理終結日或裁判確定之日起3年。另明定因逾前開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者,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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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正法官法第36條規定,明定個案評鑑之請求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評鑑時效為自受評鑑事實終了日起2年;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評鑑時效自案件辦理終結日或裁判確定之日起3年。另明定因逾前開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者,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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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時效從現行2年酌予延長,但依法官、檢察官關於職務內、外行為不同而有區別,職務外行為採較短時效,職務內行為採較長時效;檢察官關於職務內行為時效應再酌予延長1至2年。又評鑑時效即使逾期仍不影響機關首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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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法官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實有延長請求個案評鑑之時效期間,強化其效能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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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正法官法第36條規定,明定個案評鑑之請求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評鑑時效為自受評鑑事實終了日起2年;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評鑑時效自案件辦理終結日或裁判確定之日起3年。另明定因逾前開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者,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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