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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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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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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一、提升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獨立性:
決議內容
(二)增訂擔任評鑑委員有一定的消極資格限制,且應明訂評鑑委員迴避規定,避免評鑑委員因有潛在的利害衝突關係,反而影響審判獨立。律師擔任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者,對於曾經承辦其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不能參與評鑑。
問題與背景
「法官法」於101年1月6日公布施行後,已建置檢察官之評鑑、淘汰機制,惟長期以來,外界對於司法自律、司法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不信賴,而對司法官之職務評定及個案評鑑迭有「官官相護」之批判,均認效果有限。因此,如何端正司法風紀,落實司法官評鑑與退場機制,提高司法官評鑑之公信力,實乃重建民眾司法信賴之重要議題。
評估與對策
為免評鑑委員於辦理個案評鑑與受評鑑人產生利害衝突關係,確保評鑑委員客觀、中立、公正行使職權,應設置迴避制度,除可參考行政訴訟法之迴避事由規定外,就評鑑委員有現受任或曾受任辦理受評鑑人所承辦之各類案件、評鑑委員現任職機關或所屬團體為評鑑事件請求人、評鑑委員現為受評鑑人所承辦各類案件之當事人或告訴人等情形,均列為應自行迴避事由。
預估期程
近期
相關資料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3b1f01e5-5282-4cb3-88d9-58a3c336b3c6''
進度回報
107-02-09
本部擬具法官法修法建議函送司法院參考。
107-05-22
本部參加司法院召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司法官評鑑部分)。
107-12-13
行政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院、檢各級機關首長、各律師公會之主要決策者不得擔任評鑑委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明定評鑑委員之迴避事由;增訂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得聲請評鑑委員迴避、法官評鑑委員會如認評鑑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或受迴避之聲請,應為迴避與否之決議。但被聲請迴避之評鑑委員,不得參與該決議(修正條文第33條)。
108-06-28
上開修正草案內容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7月17日公布。
109-01
因應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施行,本部配合增訂及修正相關子法之內容暨時程如下:(一)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已修正完成。(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已修正完成。(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四)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新增):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制訂完成。
109-07-17
本部於109年6月3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學者、民間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律師公會、臺灣新時代法律學社、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劍青檢改等代表,廣納司改意見。
決議序號: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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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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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一、提升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獨立性:
決議內容
(二)增訂擔任評鑑委員有一定的消極資格限制,且應明訂評鑑委員迴避規定,避免評鑑委員因有潛在的利害衝突關係,反而影響審判獨立。律師擔任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者,對於曾經承辦其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不能參與評鑑。
問題與背景
「法官法」於101年1月6日公布施行後,已建置檢察官之評鑑、淘汰機制,惟長期以來,外界對於司法自律、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不信賴,而對檢察官之職務評定及個案評鑑迭有「官官相護」之批判,均認效果有限。因此,如何端正司法風紀,落實檢察官評鑑與退場機制,提高檢察官評鑑之公信力,實乃重建民眾司法信賴之重要議題。
評估與對策
法務部的改革方向主要有:
一、 評鑑委員會再增加多元的外部委員。
二、 增訂評鑑委員消極資格限制及迴避規定。
三、 強化評鑑委員會調查權限及發動機制。
四、 評鑑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
五、 評鑑審議程序之訴訟化。
六、 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評鑑事務等。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相關資料
法官法: goo.gl/nmxEtL
進度回報
107-02-09
擬具法官法修法建議送司法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