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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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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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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七)增加懲戒種類之規範如書面建議、教育課程等。
問題與背景
「法官法」於101年1月6日公布施行後,已建置檢察官之評鑑、淘汰機制,惟長期以來,外界對於司法自律、司法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不信賴,而對司法官之職務評定及個案評鑑迭有「官官相護」之批判,均認效果有限。因此,如何端正司法風紀,落實司法官評鑑與退場機制,提高司法官評鑑之公信力,實乃重建民眾司法信賴之重要議題。
評估與對策
一、依法官法第50條規定,「法官之懲戒如下: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五、申誡。」,是除上開五種懲戒內容外,如增加懲戒種類之規範如書面建議、教育課程等,將使懲戒內容更多元,應屬可行方案。
二、司法院院會通過之法官法第50條修正草案,就懲戒之種類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及「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3b1f01e5-5282-4cb3-88d9-58a3c336b3c6''
進度回報
107-05-22
本部參加司法院召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7-12-13
107年12月13日行政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有增加懲戒種類之規定)。
108-06-28
上開修正草案內容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7月17日公布。
109-01
因應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施行,本部配合增訂及修正相關子法之內容暨時程如下:(一)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已修正完成。(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已前修正完成。(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四)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新增):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制訂完成。
109-08-14
因應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施行,本部配合完成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等相關子法之修正及增訂。
決議序號: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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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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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二、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
決議內容
(七)增加懲戒種類之規範如書面建議、教育課程等。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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