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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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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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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為保障人民接近使用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人民有權直接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不須透過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或其他民間團體。
問題與背景
「法官法」於101年1月6日公布施行後,已建置檢察官之評鑑、淘汰機制,惟長期以來,外界對於司法自律、司法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不信賴,而對司法官之職務評定及個案評鑑迭有「官官相護」之批判,均認效果有限。因此,如何端正司法風紀,落實司法官評鑑與退場機制,提高司法官評鑑之公信力,實乃重建民眾司法信賴之重要議題。
評估與對策
若開放人民有權直接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不須透過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或其他民間團體,恐造成評鑑機制淪為當事人不服裁判的審及外救濟制度;民眾挾怨報復,影響審判獨立;評鑑結果多不成案,反而影響人民對司法信賴;人民欠缺自律,有濫行評鑑之可能;案量大增,評鑑機制無法負荷,導致評鑑機制崩壞等缺憾,在無妥善配套機制建立前,是仍維持現行機制為宜。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3b1f01e5-5282-4cb3-88d9-58a3c336b3c6''
進度回報
107-05-22
本部參加司法院召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司法官評鑑部分,增訂受評鑑法官、檢察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中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直接請求個案評鑑之規定)。
107-12-13
107年12月13日行政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中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取代評鑑團體,得直接請求個案評鑑(修正條文第35條第1項第4款)。
108-06-28
上開修正草案內容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7月17日公布。
109-01
因應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施行,本部配合增訂及修正相關子法之內容暨時程如下:(一)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已修正完成。(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已修正完成。(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四)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新增):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制訂完成。
109-08-14
因應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施行,本部配合完成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等相關子法之修正及增訂。
109-10-14
本部於109年10月13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及民間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代表,廣納司改意見。
決議序號: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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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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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為保障人民接近使用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人民有權直接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不須透過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或其他民間團體。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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