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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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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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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五、評鑑時效從現行2年酌予延長,但依法官、檢察官關於職務內、外行為不同而有區別,職務外行為採較短時效,職務內行為採較長時效;檢察官關於職務內行為時效應再酌予延長1至2年。又評鑑時效即使逾期仍不影響機關首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問題與背景
「法官法」於101年1月6日公布施行後,已建置檢察官之評鑑、淘汰機制,惟長期以來,外界對於司法自律、司法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不信賴,而對司法官之職務評定及個案評鑑迭有「官官相護」之批判,均認效果有限。因此,如何端正司法風紀,落實司法官評鑑與退場機制,提高司法官評鑑之公信力,實乃重建民眾司法信賴之重要議題。
評估與對策
應區別受評鑑人之職務內、外行為有不同時效規定,建議將職務內行為之評鑑時效,延長為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5年內為之;其餘請求時效則應於於2年內為之。
預估期程
近期
相關資料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3b1f01e5-5282-4cb3-88d9-58a3c336b3c6''
進度回報
107-02-09
本部擬具法官法修法建議函送司法院參考。
107-05-22
本部參加司法院召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司法官評鑑部分)。
107-12-13
107年12月13日行政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受評鑑事實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及依第30條第2項第1款請求評鑑者,酌予延長得請求評鑑之期間 (修正條文第36條)。
108-06-28
上開修正草案內容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7月17日公布。
109-01
因應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施行,本部配合增訂及修正相關子法之內容暨時程如下:(一)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已修正完成。(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已修正完成。(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四)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修正完成。(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新增):預計於109年6月15日前制訂完成。
109-08-14
因應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施行,本部配合完成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等相關子法之修正及增訂。
決議序號: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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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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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五、評鑑時效從現行2年酌予延長,但依法官、檢察官關於職務內、外行為不同而有區別,職務外行為採較短時效,職務內行為採較長時效;檢察官關於職務內行為時效應再酌予延長1至2年。又評鑑時效即使逾期仍不影響機關首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問題與背景
「法官法」於101年1月6日公布施行後,已建置檢察官之評鑑、淘汰機制,惟長期以來,外界對於司法自律、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不信賴,而對檢察官之職務評定及個案評鑑迭有「官官相護」之批判,均認效果有限。因此,如何端正司法風紀,落實檢察官評鑑與退場機制,提高檢察官評鑑之公信力,實乃重建民眾司法信賴之重要議題。
評估與對策
法務部的改革方向主要有:
一、評鑑委員會再增加多元的外部委員。
二、增訂評鑑委員消極資格限制及迴避規定。
三、強化評鑑委員會調查權限及發動機制。
四、評鑑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
五、評鑑審議程序之訴訟化。
六、 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評鑑事務等。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相關資料
法官法: goo.gl/nmxEtL
進度回報
107-02-09
擬具法官法修法建議送司法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