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內容
(一)建立完整究責機制:當起訴及不起訴案件有蒐證不全、或未能清楚勾稽相關證據與犯罪事實關聯性、或有其他重大疏漏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者,即對於有重大程序或實體面違失的起訴或不起訴案件,研議除追究承辦檢察官責任外,針對該檢察官所屬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就應負之指揮監督責任亦予以究責,將考評課責結果列為陞遷及調動之參考依據,另視情況移送評鑑。機關責任部分,則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定期提出報告,以檢察署為單位,公告有何不適當之偵查或公訴作為,或證據蒐集有何缺失或是起訴書類有何應予改進之處。
(二)強化團隊辦案模式:研議首先以重大案件出發,推動:1.由主任檢察官為主辦人,帶領團隊辦案,協同偵查並在起訴書共同具名。2.起訴主任檢察官共同蒞庭,並於上訴審時到場協助蒞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