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實告訴人聲請再議之能力,抑制告訴人濫行聲請再議之動機,再議之聲請必須強制律師代理【李佳玟委員提案意旨參照】。
一、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採取公訴優先原則、國家追訴主義,對於犯罪之追訴,原則上希望由檢察官代表國家為之,並以自訴強制律師代理等制度設計,極端限縮自訴制度運作空間;再者,前經不起訴處分及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案件,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再行起訴,在不配套放寬自訴制度之適用範圍、及未改變不起訴處分之實質確定力前,若僅為「抑制告訴人濫行聲請再議」,即要求聲請再議必須委任律師方得為之,恐過度限制人民訴訟權。
二、換言之,本決議宜與自訴制度、不起訴處分效力等議題通盤考量評估,以平衡兼顧人民權益保障與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完善【至於不起訴處分效力議題,將納為本部「刑事程序制度研究委員會」之討論議題,聽取與會學者及實務專家之意見,並審慎研議之,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