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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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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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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三、改善檢察官不起訴之內部監督體制(再議):
決議內容
(二)告訴人聲請再議時,應委任律師為之。
問題與背景
為充實告訴人聲請再議之能力,抑制告訴人濫行聲請再議之動機,再議之聲請必須強制律師代理【李佳玟委員提案意旨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採取公訴優先原則、國家追訴主義,對於犯罪之追訴,原則上希望由檢察官代表國家為之,並以自訴強制律師代理等制度設計,極端限縮自訴制度運作空間;再者,前經不起訴處分及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案件,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再行起訴,在不配套放寬自訴制度之適用範圍、及未改變不起訴處分之實質確定力前,若僅為「抑制告訴人濫行聲請再議」,即要求聲請再議必須委任律師方得為之,恐過度限制人民訴訟權。
二、換言之,本決議宜與自訴制度、不起訴處分效力等議題通盤考量評估,以平衡兼顧人民權益保障與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完善【至於不起訴處分效力議題,將納為本部「刑事程序制度研究委員會」之討論議題,聽取與會學者及實務專家之意見,並審慎研議之,附此敘明】。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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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26
關於此議題,將納為本部「刑事程序制度研究委員會」之討論議題,並審慎研議之。
決議序號: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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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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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三、改善檢察官不起訴之內部監督體制(再議):
決議內容
(二)告訴人聲請再議時,應委任律師為之。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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