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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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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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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六、行政簽結制度之明文化:為取得法律授權依據,並避免檢察體系可能濫用於本應依法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結案的案件,行政簽結制度予以明文化。
問題與背景
目前於偵查實務上發展出來的他案行政簽結制度,是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下稱他案注意事項)」此一行政規則作為法源依據,對於解決濫訴、節約檢察官資源固然有其成效。然而,他案注意事項不僅未經法律授權,其第3點所准許簽結的事由,更可能包含了本應依法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結案的事由,殊為不當。是以,應於刑事訴訟法明定行政簽結制度,明文限定於特定事由始可由檢察官逕以簽結方式結案,其他情形仍應依法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結案,以資確保被告、告訴人、告發人的相關權益不受影響【參考林孟皇委員提案說明】。
評估與對策
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業已詳細規定檢察官得就偵辦中之案件予以簽結之情事,故行政簽結於現行偵查實務運作上,實非無據。
二、惟若欲於刑事訴訟法明定行政簽結制度,由於此涉及刑事訴訟制度之變革,尚須審慎研議,故本部已納為本部「刑事程序制度研究委員會」之討論議題,聽取與會學者及實務專家之意見,以形成本部政策方向,現正由與會學者及實務專家持續研議中。
三、另因刑事訴訟法之主管機關為司法院,待本部就行政簽結法制化之政策方向形成後,如有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必要,將擬具修法建議案函送司法院,籲請提案修法。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15
已納為本部「刑事程序制度研究委員會」之討論議題,現正由與會學者及實務專家持續研議中。
108-04-11
108年4月11日、108年1月30日、107年12月26日召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代表研商。
108-06-10
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學術研討會,探討「檢察職能與案件負荷之改造-檢察官中止偵查制度」。
108-06-19
已完成行政簽結修法建議案,並於108年6月19日函請司法院擬具相關法條送請立法院審議。
108-11-29
本部出席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6次會議,與委員會之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討檢察官行政簽結相關規範之修法方向及內容。
109-09
本部於109年8月19日召開「刑事訴訟法增訂行政簽結制度」諮詢會議,邀集學者、檢察機關、民間團體等代表廣納意見。
110-03-12
本部於110年3月2日召開「行政簽結法制化研商會議」,邀集檢察機關代表討論修法之方向,並持續研議。
110-11-16
本部於110年10月18日召開「行政簽結法制化及檢察審查會研商會議」,邀集檢察機關代表討論修法之方向,並持續研議。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0年11月5日召開「研商法務部研擬之『行政簽結法制化』及『檢察審查會』條文草案會議」,邀集全國二審檢察機關代表討論修法草案,並持續研議。
111-6-10
本部以111年1月25日法檢字11104501740號函檢送本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二百六十二條」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建議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予司法院秘書長,建請儘速擬具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本部以111年5月2日法檢字第11104514930號函送本部上開修正草案之書面說明乙份予司法院秘書長。
111-11-30
針對司法院秘書長111年7月15日秘台廳刑一字第1110021494號函請本部釐清事項,本部於111年11月28日法檢字第11104536350函復本部書面說明乙份予司法院秘書長。
決議序號: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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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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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六、行政簽結制度之明文化:為取得法律授權依據,並避免檢察體系可能濫用於本應依法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結案的案件,行政簽結制度予以明文化。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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