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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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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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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改善現行之起訴監督制度,提升起訴品質並避免檢察官可能之濫權起訴: (一)起訴審查規定應該要移列至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2節「起訴」之後,以表示其為一獨立的審查程序。 (二)研議改為由「辯方(被告)聲請後,法院再進行起訴審查」之模式。 (三)將起訴審查程序獨立,且由審理本案以外的其他法官進行起訴審查。 (四)得聲請起訴審查的主要階段為檢察官起訴後至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期間,聲請期限可維持「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五)受理聲請的法院以書面審查即可,且審查標的限於檢察官已提出之證據。 (六)法院認聲請有理由者,即逕行駁回起訴,毋庸再通知檢察官補正。駁回後,檢察官僅得在有新證據時再行起訴。 (七)受理聲請的法院要在一定期間內作成准駁與否的裁定,以免影響本案的審理進程。
問題與背景
經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及駁回起訴的案件量均極少,學者與實務專家對於這兩項制度規範內容之妥當性提出不少批評,是否應就檢察官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不起訴監督機制等問題進行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起訴審查機制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
108-07-29
送立法院審議。
109-12-25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
110-05-13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2次會議」。
110-06-18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3次會議」。
110-09-24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4次會議」。
110-11-05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5次會議」。
決議序號: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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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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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改善現行之起訴監督制度,提升起訴品質並避免檢察官可能之濫權起訴: (一)起訴審查規定應該要移列至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2節「起訴」之後,以表示其為一獨立的審查程序。 (二)研議改為由「辯方(被告)聲請後,法院再進行起訴審查」之模式。 (三)將起訴審查程序獨立,且由審理本案以外的其他法官進行起訴審查。 (四)得聲請起訴審查的主要階段為檢察官起訴後至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期間,聲請期限可維持「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五)受理聲請的法院以書面審查即可,且審查標的限於檢察官已提出之證據。 (六)法院認聲請有理由者,即逕行駁回起訴,毋庸再通知檢察官補正。駁回後,檢察官僅得在有新證據時再行起訴。 (七)受理聲請的法院要在一定期間內作成准駁與否的裁定,以免影響本案的審理進程。
問題與背景
經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及駁回起訴的案件量均極少,學者與實務專家對於這兩項制度規範內容之妥當性提出不少批評,是否應就檢察官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不起訴監督機制等問題進行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起訴審查機制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及於107年7月5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將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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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
決議序號: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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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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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改善現行之起訴監督制度,提升起訴品質並避免檢察官可能之濫權起訴: (一)起訴審查規定應該要移列至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2節「起訴」之後,以表示其為一獨立的審查程序。 (二)研議改為由「辯方(被告)聲請後,法院再進行起訴審查」之模式。 (三)將起訴審查程序獨立,且由審理本案以外的其他法官進行起訴審查。 (四)得聲請起訴審查的主要階段為檢察官起訴後至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期間,聲請期限可維持「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五)受理聲請的法院以書面審查即可,且審查標的限於檢察官已提出之證據。 (六)法院認聲請有理由者,即逕行駁回起訴,毋庸再通知檢察官補正。駁回後,檢察官僅得在有新證據時再行起訴。 (七)受理聲請的法院要在一定期間內作成准駁與否的裁定,以免影響本案的審理進程。
問題與背景
經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及駁回起訴的案件量均極少,學者與實務專家對於這兩項制度規範內容之妥當性提出不少批評,是否應就檢察官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不起訴監督機制等問題進行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起訴審查機制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及於107年7月5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將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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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
決議序號: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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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改善現行之起訴監督制度,提升起訴品質並避免檢察官可能之濫權起訴: (一)起訴審查規定應該要移列至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2節「起訴」之後,以表示其為一獨立的審查程序。 (二)研議改為由「辯方(被告)聲請後,法院再進行起訴審查」之模式。 (三)將起訴審查程序獨立,且由審理本案以外的其他法官進行起訴審查。 (四)得聲請起訴審查的主要階段為檢察官起訴後至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期間,聲請期限可維持「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五)受理聲請的法院以書面審查即可,且審查標的限於檢察官已提出之證據。 (六)法院認聲請有理由者,即逕行駁回起訴,毋庸再通知檢察官補正。駁回後,檢察官僅得在有新證據時再行起訴。 (七)受理聲請的法院要在一定期間內作成准駁與否的裁定,以免影響本案的審理進程。
問題與背景
經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及駁回起訴的案件量均極少,學者與實務專家對於這兩項制度規範內容之妥當性提出不少批評,是否應就檢察官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不起訴監督機制等問題進行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第三審應行強制辯護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及於107年7月5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將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05送行政院會銜。

決議序號: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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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改善現行之起訴監督制度,提升起訴品質並避免檢察官可能之濫權起訴: (一)起訴審查規定應該要移列至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2節「起訴」之後,以表示其為一獨立的審查程序。 (二)研議改為由「辯方(被告)聲請後,法院再進行起訴審查」之模式。 (三)將起訴審查程序獨立,且由審理本案以外的其他法官進行起訴審查。 (四)得聲請起訴審查的主要階段為檢察官起訴後至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期間,聲請期限可維持「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五)受理聲請的法院以書面審查即可,且審查標的限於檢察官已提出之證據。 (六)法院認聲請有理由者,即逕行駁回起訴,毋庸再通知檢察官補正。駁回後,檢察官僅得在有新證據時再行起訴。 (七)受理聲請的法院要在一定期間內作成准駁與否的裁定,以免影響本案的審理進程。
問題與背景
經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及駁回起訴的案件量均極少,學者與實務專家對於這兩項制度規範內容之妥當性提出不少批評,是否應就檢察官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不起訴監督機制等問題進行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所研議之上訴制度草案條文,就起訴審查機制部分,亦有所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將適時送請司法院院會通過,會銜行政院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將適時送請司法院院會通過,會銜行政院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18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第12次會議,已初步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