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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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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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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四、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及其他): (一)明定相關規範,經裁准交付審判的案件,原則由身為告訴代理人之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行使檢察官公訴的職務。 (二)為維持控訴原則、防止法院預斷、避免道德危險,應明定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與審理本案法官須不同。 (三)明定交付審判的證據調查程序及法院得調查證據的範圍。 (四)明定經法院裁准交付審判後,命應實行公訴之人提出起訴書狀。
問題與背景
經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及駁回起訴的案件量均極少,學者與實務專家對於這兩項制度規範內容之妥當性提出不少批評,是否應就檢察官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不起訴監督機制等問題進行檢討。
評估與對策
本院於109年6月成立「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並自109年7月10日起至8月21日止,共召開4次會議,邀集審、檢、辯、學及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各方代表研討相關議題。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於110年8月13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9-07-10
於109年7月10日起至8月21日召開「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共召開4次會議,邀集審、檢、辯、學及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各方代表研討相關議題。
109-12-04
函請行政院就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表示意見。
110-03-22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善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經司法院第191次院會討論通過。
110-03-29
送行政院會銜。
110-05-11
行政院召開「研商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付審判制度)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0修正草案會議」。
110-08-13
送立法院審議。
112-04-06
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12-05-18
立法院召開第10屆第7會期朝野黨團協商會議,惟未進行協商。(刑事廳)
112-05-25
立法院召開第10屆第7會期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刑事廳)
112-05-30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廳)
112-06-21
經總統公布。(刑事廳)
決議序號: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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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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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四、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及其他): (一)明定相關規範,經裁准交付審判的案件,原則由身為告訴代理人之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行使檢察官公訴的職務。 (二)為維持控訴原則、防止法院預斷、避免道德危險,應明定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與審理本案法官須不同。 (三)明定交付審判的證據調查程序及法院得調查證據的範圍。 (四)明定經法院裁准交付審判後,命應實行公訴之人提出起訴書狀。
問題與背景
經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及駁回起訴的案件量均極少,學者與實務專家對於這兩項制度規範內容之妥當性提出不少批評,是否應就檢察官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不起訴監督機制等問題進行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上開決議內容納入議題,將適時進行研議。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將適時召開會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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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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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及其他): (一)明定相關規範,經裁准交付審判的案件,原則由身為告訴代理人之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行使檢察官公訴的職務。 (二)為維持控訴原則、防止法院預斷、避免道德危險,應明定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與審理本案法官須不同。 (三)明定交付審判的證據調查程序及法院得調查證據的範圍。 (四)明定經法院裁准交付審判後,命應實行公訴之人提出起訴書狀。
問題與背景
經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及駁回起訴的案件量均極少,學者與實務專家對於這兩項制度規範內容之妥當性提出不少批評,是否應就檢察官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不起訴監督機制等問題進行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上開決議內容納入議題,將適時進行研議。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將適時召開會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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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及其他): (一)明定相關規範,經裁准交付審判的案件,原則由身為告訴代理人之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行使檢察官公訴的職務。 (二)為維持控訴原則、防止法院預斷、避免道德危險,應明定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與審理本案法官須不同。 (三)明定交付審判的證據調查程序及法院得調查證據的範圍。 (四)明定經法院裁准交付審判後,命應實行公訴之人提出起訴書狀。
問題與背景
經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及駁回起訴的案件量均極少,學者與實務專家對於這兩項制度規範內容之妥當性提出不少批評,是否應就檢察官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不起訴監督機制等問題進行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上開決議內容納入議題,將適時進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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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二年以上)
將適時召開會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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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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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及其他): (一)明定相關規範,經裁准交付審判的案件,原則由身為告訴代理人之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行使檢察官公訴的職務。 (二)為維持控訴原則、防止法院預斷、避免道德危險,應明定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與審理本案法官須不同。 (三)明定交付審判的證據調查程序及法院得調查證據的範圍。 (四)明定經法院裁准交付審判後,命應實行公訴之人提出起訴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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