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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112-09-21
108-07-31
108-02-15
107-05-15
決議序號:
3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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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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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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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五、研議引進類如日本檢察審查會之外部監督機制: (一)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可交由有人民參與之「檢察審查會」審查。 (二)檢察審查會由一般民眾組成外,另加上學者、退休之法官、檢察官組成,並研議採交替任期制,兼顧成員代謝及避免案件中途全員更迭,無法銜接。 (三)檢察審查會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或自行聘請律師起訴:檢察審查會受理案件,經調取原卷審查後,認為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請檢察官再行偵查,檢察官仍為不起訴後,若檢察審查會認應行起訴,得聘請律師逕行向法院起訴並蒞庭。
問題與背景
經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及駁回起訴的案件量均極少,學者與實務專家對於這兩項制度規範內容之妥當性提出不少批評,是否應就檢察官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不起訴監督機制等問題進行檢討。
評估與對策
為適正檢察官公訴權之行使,提升國民對於檢察機關之信賴度,法務部研議制定「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引進國民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行使之合法性與妥當性,本院予以尊重。
本院另於109年6月成立「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邀集審、檢、辯、學及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各方代表研討相關議題。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將適時召開會議研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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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10
於109年7月10日起至8月21日召開「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共召開4次會議,邀集審、檢、辯、學及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各方代表研討相關議題。
109-12-04
函請行政院就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表示意見。
110-03-22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善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經司法院第191次院會討論通過。
110-03-29
送行政院會銜。
110-05-11
行政院召開「研商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付審判制度)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0修正草案會議」。
110-08-13
送立法院審議。
112-04-06
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12-05-18
立法院召開第10屆第7會期朝野黨團協商會議,惟未進行協商。(刑事廳)
112-05-25
立法院召開第10屆第7會期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刑事廳)
112-05-30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廳)
112-06-21
經總統公布。(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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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研議引進類如日本檢察審查會之外部監督機制: (一)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可交由有人民參與之「檢察審查會」審查。 (二)檢察審查會由一般民眾組成外,另加上學者、退休之法官、檢察官組成,並研議採交替任期制,兼顧成員代謝及避免案件中途全員更迭,無法銜接。 (三)檢察審查會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或自行聘請律師起訴:檢察審查會受理案件,經調取原卷審查後,認為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請檢察官再行偵查,檢察官仍為不起訴後,若檢察審查會認應行起訴,得聘請律師逕行向法院起訴並蒞庭。
問題與背景
經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及駁回起訴的案件量均極少,學者與實務專家對於這兩項制度規範內容之妥當性提出不少批評,是否應就檢察官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不起訴監督機制等問題進行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上開決議內容納入議題,將適時進行研議。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將適時召開會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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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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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研議引進類如日本檢察審查會之外部監督機制: (一)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可交由有人民參與之「檢察審查會」審查。 (二)檢察審查會由一般民眾組成外,另加上學者、退休之法官、檢察官組成,並研議採交替任期制,兼顧成員代謝及避免案件中途全員更迭,無法銜接。 (三)檢察審查會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或自行聘請律師起訴:檢察審查會受理案件,經調取原卷審查後,認為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請檢察官再行偵查,檢察官仍為不起訴後,若檢察審查會認應行起訴,得聘請律師逕行向法院起訴並蒞庭。
問題與背景
經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及駁回起訴的案件量均極少,學者與實務專家對於這兩項制度規範內容之妥當性提出不少批評,是否應就檢察官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不起訴監督機制等問題進行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上開決議內容納入議題,將適時進行研議。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將適時召開會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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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議引進類如日本檢察審查會之外部監督機制: (一)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可交由有人民參與之「檢察審查會」審查。 (二)檢察審查會由一般民眾組成外,另加上學者、退休之法官、檢察官組成,並研議採交替任期制,兼顧成員代謝及避免案件中途全員更迭,無法銜接。 (三)檢察審查會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或自行聘請律師起訴:檢察審查會受理案件,經調取原卷審查後,認為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請檢察官再行偵查,檢察官仍為不起訴後,若檢察審查會認應行起訴,得聘請律師逕行向法院起訴並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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