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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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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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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一、改善現行之起訴監督制度,提升起訴品質並避免檢察官可能之濫權起訴:
決議內容
(四)得聲請起訴審查的主要階段為檢察官起訴後至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期間,聲請期限可維持「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問題與背景
一、現代法治國家的刑事司法體系,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犯罪者提出刑事追訴,請求法院依法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應受如何之處罰,檢察官之權力與責任均屬重大,有必要規畫適當機制監督檢察官適當行使公訴權。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固然法院可透過判決之結果,對檢察官之起訴決定適當與否進行監督與救濟,但被告一旦遭檢察官起訴,即產生強制應訴之結果,若能有一個簡便的程序可以駁回明顯不當的起訴,有助被告早日脫離訟累,因此民國91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引入起訴審查制度,建立法院對於起訴之外部監督機制,但施行十餘年來,經法院裁定准予駁回起訴之案件數量極少,外界迭有檢討之呼聲。
二、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採取卷證併送制度,辯護人在起訴後即可閱覽全部偵查卷證,至準備程序終結前,亦可確認公訴檢察官補充提出或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以判斷到底是要使被告進入實質審理程序求處無罪判決,或是由法院駁回起訴早日脫離訟累,況且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被告透過駁回起訴以避免應訴之利益已逐漸稀薄,應可限制得聲請起訴審查的期限可維持「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評估與對策
一、司法院於107年1月30日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草案初稿,並未採取「辯方(被告)聲請後,法院再進行起訴審查」之模式,而是由法院職權進行起訴審查制度,且於案件繫屬60日內,且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前,法院若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不足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經被告同意,得駁回起訴。本部固贊同在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前方得駁回起訴,但對於駁回起訴需經被告同意之制度設計認有疑義,已於協商時提供意見予司法院參考。
二、司法院院會於107年6月26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仍維持前開設計,本部將在會銜程序中再表示意見。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6-26
司法院於107年6月26日公布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司法院與本部自107年3月12日起,就上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初稿進行協商。司法院院會於107年6月26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會銜中。
107-12-11
107年11月19日、12月11日行政院召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會議。
108-02-18
108年1月7日、1月28日、2月18日行政院召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會議。
108-07
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至同條之4規定,行政院召開審查會議研議。
108-07-04
108年7月4日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修正條文第270條之1至同條之3以甲(司法院版)、乙案(行政院版)方式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決議序號: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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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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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一、改善現行之起訴監督制度,提升起訴品質並避免檢察官可能之濫權起訴:
決議內容
(四)得聲請起訴審查的主要階段為檢察官起訴後至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期間,聲請期限可維持「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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