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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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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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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三、改善檢察官不起訴之內部監督體制(再議):
決議內容
(五)續行偵查應有一定期限之限制。
問題與背景
實務運作上,部分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案件再議後遭發回,但發回意旨未夠具體明確,致使下級檢察署承辦檢察官未能確實掌握上級審指示之偵查方向,導致案件久懸未結甚至多次發回。為使案件能迅速確定,減輕當事人與原檢察署檢察官不必要之負擔,並節省司法資源,提升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應做如上述決議所示之改革。
評估與對策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已就各類偵查案件之辦案期限有具體規定,發回續查案件(即偵續案件)亦一體適用。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23
進度回報
107-12-28
上開要點函頒後,107年度與106年度相比,每月平均地檢署收受發回續查案件之比例減少23.8%。
決議序號: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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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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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三、改善檢察官不起訴之內部監督體制(再議):
決議內容
(五)續行偵查應有一定期限之限制。
問題與背景
實務運作上,部分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案件再議後遭發回,但發回意旨未夠具體明確,致使下級檢察署承辦檢察官未能確實掌握上級審指示之偵查方向,導致案件久懸未結甚至多次發回。為使案件能迅速確定,減輕當事人與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必要之負擔,並節省司法資源,提升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應做如上述決議所示之改革。
評估與對策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已就各類偵查案件之辦案期限有具體規定,發回續查案件(即偵續案件亦一體適用)。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相關資料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23
進度回報
106-09-18
發函蒐集各級檢察機關意見。
106-12-04
召集各級檢察機關代表開會研商。
106-12-29
修正「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
107-01-01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生效。
109-10-14
本部於109年6月3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學者、民間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律師公會、臺灣新時代法律學社、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劍青檢改等代表,廣納司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