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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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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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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四、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及其他): (一)明定相關規範,經裁准交付審判的案件,原則由身為告訴代理人之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行使檢察官公訴的職務。 (二)為維持控訴原則、防止法院預斷、避免道德危險,應明定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與審理本案法官須不同。 (三)明定交付審判的證據調查程序及法院得調查證據的範圍。 (四)明定經法院裁准交付審判後,命應實行公訴之人提出起訴書狀。
問題與背景
現代法治國家的刑事司法體系,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犯罪者提出刑事追訴,請求法院依法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應受如何之處罰,檢察官之權力與責任均屬重大,有必要規畫適當機制監督檢察官適當行使公訴權。過去對於檢察官不予起訴處分之適當與否,主要仰賴檢察體系的內部審查機制(再議),完全欠缺來自外部的監督制衡管道,民國91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引入交付審判制度,建立法院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施行十餘年來,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雖然不少,但經法院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之案件數量極少,外界迭有檢討之呼聲。改革方向如下:
一、交付審判案件為檢察官決定不起訴之案件,但依現行規定仍由檢察官行使公訴權,應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就准予交付審判之案件,由法院指定律師代行檢察官公訴的職務。
二、為避免審查交付審判與審判者為同一人,可能違反控訴原則,或是進行審查之法官對案件已有偏見與預斷,或是法官為了避免案件負擔,用超高標準進行審查等問題,交付審判審查若經裁准,該案件應交由其他法官審理。
三、對於法院在審酌是否應該准予交付審判時,調查證據之範圍為何,現行法並無明文規範,應明定之。
四、應明定經法院裁准交付審判後,命應實行公訴之人提出起訴書狀,可改變實務上以准予交付審判裁定書作為起訴書之現狀。
【參考司法院書面資料及李佳玟委員提案說明】
評估與對策
關於交付審判制度之檢討,涉及刑事訴訟制度之變革,且本決議事項諸多涉及審判核心事務,而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故本決議將納為本部「刑事程序制度研究委員會」之討論議題,聽取與會學者及實務專家之意見,再與司法院審慎研議制度走向。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15
本決議將納為本部「刑事程序制度研究委員會」之討論議題,聽取與會學者及實務專家之意見,再與司法院審慎研議制度走向。
107-10-25
本部委託研究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以檢察審查會制度為中心」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
108-03-06
就此委託研究案辦理發表會。
108-05-06
本部籌組檢察審查會工作小組,於108年4月23日、5月6日召集會議。
108-09-06
本部檢察審查會工作小組於108年8月19日、108年9月6日召集會議,現正積極擬具此制度相關法案。
108-11-18
考量我國現行制度、實務運作及法律文化、社會條件,已研擬「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共分10章,計56條,將以此草案為架構進一步廣徵各界意見。本部已於108年9月25日函詢司法院意見,司法院於108年11月18日之回函及本部所召開之「檢察審查會工作小組」第三、四次會議中表示,不贊成國民檢察審查會設於地方法院,本部持續評估國民檢察審查會設置檢察機關之可行性。
決議序號: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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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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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四、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及其他): (一)明定相關規範,經裁准交付審判的案件,原則由身為告訴代理人之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行使檢察官公訴的職務。 (二)為維持控訴原則、防止法院預斷、避免道德危險,應明定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與審理本案法官須不同。 (三)明定交付審判的證據調查程序及法院得調查證據的範圍。 (四)明定經法院裁准交付審判後,命應實行公訴之人提出起訴書狀。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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