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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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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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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少年及家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建議為如下改革及作為
決議內容
一、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增加不同階段轉向措施之法源依據,讓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所依循:(一) 於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增修檢察官與法院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少年及家事廳:於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本即有以少年為中心進行各類對話之規定(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29條等),如能再行連結具修復式司法效能之資源,可讓少年學習解決人際關係衝突,達到與家人、被害人或社區關係修復之效果,有助於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於106年6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其中包含審判中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等規定。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3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於108年12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109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
少年及家事廳:由6所法院自107年3月15日起試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至107年12月底止,並進行後續評估與研議。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
少年及家事廳: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會中先行初步討論。108年上半年將彙整6所法院試辦成果,供研議制度或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參考。
短期(一年內)
少年及家事廳:召開相關座談會、研習會及工作坊等,交流作法及累積實務經驗。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11-1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刑事廳)
108-03-05
函請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08-04-29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送黨團協商。(刑事廳)
108-12-10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廳)
109-01-08
經總統公布。(刑事廳)
106-12-27
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4次研修會中初步討論。(少年及家事廳)
107-02-23
函請臺灣臺北、臺中、臺南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試辦,另有臺灣新竹、南投地方法院自願試辦。(少年及家事廳)
107-03-08
召開「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座談會」。(少年及家事廳)
107-04-20
舉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研習會」(少年及家事廳)。
107-05-14
舉辦「少年事件運用修復方案初階工作坊(南區場次)研討會」計2日。(少年及家事廳)
107-06-14
舉辦「少年事件運用修復方案初階工作坊(北區場次)研討會」計2日。(少年及家事廳)
107-07-27
舉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評估問卷暨相關表件運用說明會」。(少年及家事廳
107-09-07
舉辦「少年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觀摩研討會」。(少年及家事廳)
108-04-08
邀集學者專家及試辦前揭方案之法院召開「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成效評估會議。(少年及家事廳)
108-06-19
總統修正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於第29條第3項明定少年法院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之程序,少年事件修復式機制已有法源依據。(少年及家事廳)
決議序號: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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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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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少年及家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建議為如下改革及作為
決議內容
一、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增加不同階段轉向措施之法源依據,讓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所依循:(一) 於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增修檢察官與法院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少年及家事廳:於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本即有以少年為中心進行各類對話之規定(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29條等),如能再行連結具修復式司法效能之資源,可讓少年學習解決人際關係衝突,達到與家人、被害人或社區關係修復之效果,有助於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於106年6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其中包含審判中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等規定。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3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少年及家事廳:由6所法院自107年3月15日起試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至107年12月底止,並進行後續評估與研議。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少年及家事廳: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會中先行初步討論。108年上半年將彙整6所法院試辦成果,供研議制度或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參考。
短期(一年內)
少年及家事廳:召開相關座談會、研習會及工作坊等,交流作法及累積實務經驗。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11-1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刑事廳)
108-03-05
函請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08-04-29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送黨團協商。(刑事廳)
106-12-27
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4次研修會中初步討論。(少年及家事廳)
107-02-23
函請臺灣臺北、臺中、臺南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試辦,另有臺灣新竹、南投地方法院自願試辦。(少年及家事廳)
107-03-08
召開「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座談會」。(少年及家事廳)
107-04-20
舉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研習會」(少年及家事廳)。
107-05-14
舉辦「少年事件運用修復方案初階工作坊(南區場次)研討會」計2日。(少年及家事廳)
107-06-14
舉辦「少年事件運用修復方案初階工作坊(北區場次)研討會」計2日。(少年及家事廳)
107-07-27
舉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評估問卷暨相關表件運用說明會」。(少年及家事廳
107-09-07
舉辦「少年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觀摩研討會」。(少年及家事廳)
108-04-08
邀集學者專家及試辦前揭方案之法院召開「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成效評估會議。(少年及家事廳)
108-06-19
總統修正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於第29條第3項明定少年法院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之程序,少年事件修復式機制已有法源依據。(少年及家事廳)
決議序號: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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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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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少年及家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建議為如下改革及作為
決議內容
一、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增加不同階段轉向措施之法源依據,讓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所依循:(一) 於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增修檢察官與法院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少年及家事廳:於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本即有以少年為中心進行各類對話之規定(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29條等),如能再行連結具修復式司法效能之資源,可讓少年學習解決人際關係衝突,達到與家人、被害人或社區關係修復之效果,有助於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於106年6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其中包含審判中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等規定。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業經行政院108年1月28日會銜完竣,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少年及家事廳:由6所法院自107年3月15日起試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至107年12月底止,並進行後續評估與研議。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
少年及家事廳: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會中先行初步討論。108年上半年將彙整6所法院試辦成果,供研議制度或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參考。
短期(一年內)
少年及家事廳:召開相關座談會、研習會及工作坊等,交流作法及累積實務經驗。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刑事廳:業經行政院108年1月28日會銜完竣,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11-1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刑事廳)
106-12-27
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4次研修會中初步討論。(少年及家事廳)
107-02-23
函請臺灣臺北、臺中、臺南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試辦,另有臺灣新竹、南投地方法院自願試辦。(少年及家事廳)
107-03-08
召開「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座談會」。(少年及家事廳)
107-04-20
舉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研習會」(少年及家事廳)。
107-05-14
舉辦「少年事件運用修復方案初階工作坊(南區場次)研討會」計2日。(少年及家事廳)
107-06-14
舉辦「少年事件運用修復方案初階工作坊(北區場次)研討會」計2日。(少年及家事廳)
107-07-27
舉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評估問卷暨相關表件運用說明會」。(少年及家事廳)
107-09-07
舉辦「少年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觀摩研討會」。(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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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少年及家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建議為如下改革及作為
決議內容
一、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增加不同階段轉向措施之法源依據,讓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所依循:(一) 於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增修檢察官與法院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少年及家事廳:於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本即有以少年為中心進行各類對話之規定(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29條等),如能再行連結具修復式司法效能之資源,可讓少年學習解決人際關係衝突,達到與家人、被害人或社區關係修復之效果,有助於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於106年6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其中包含審判中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等規定。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少年及家事廳:指定部分法院自107年3月15日起試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至107年12月底止評估試辦成果後,再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委員會」通盤研議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評估引進修復式司法機制之可行性。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
少年及家事廳: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會中先行初步討論。
短期(一年內)
刑事廳:將於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少年及家事廳:召開相關座談會、研習會及工作坊等,交流作法及累積實務經驗。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6-12-27
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4次研修會中初步討論。(少年及家事廳)

107-02-23
函請臺灣臺北、臺中、臺南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試辦,另有臺灣新竹、南投地方法院自願試辦。(少年及家事廳)

107-03-08
召開「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座談會」。(少年及家事廳)

107-04-20
舉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研習會」(少年及家事廳)。

107-05-14
舉辦「少年事件運用修復方案初階工作坊(南區場次)研討會」計2日。(少年及家事廳)

107-06-14
舉辦「少年事件運用修復方案初階工作坊(北區場次)研討會」計2日。(少年及家事廳)
決議序號:4-1-1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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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少年及家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建議為如下改革及作為
決議內容
一、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增加不同階段轉向措施之法源依據,讓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所依循:(一) 於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增修檢察官與法院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少年及家事廳:於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本即有以少年為中心進行各類對話之規定(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29條等),如能再行連結具修復式司法效能之資源,可讓少年學習解決人際關係衝突,達到與家人、被害人或社區關係修復之效果,有助於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除已於106年1月9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公聽會、6月2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第1次諮詢會議外,又於同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並於同年月27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向外界說明草案內容。另又為使各界瞭解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於107年1月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公聽會,邀集審、檢、辯、學、民間團體等各界代表與會,就草案進行溝通、交流,廣徵各界意見。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少年及家事廳:指定部分法院自107年3月15日起試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至107年12月底止評估試辦成果後,再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委員會」通盤研議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評估引進修復式司法機制之可行性。(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少年及家事廳: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會中先行初步討論。
短期(一年內)
刑事廳:將於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司法院)
少年及家事廳:召開相關座談會、研習會及工作坊等,交流作法及累積實務經驗。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6-12-27
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4次研修會中初步討論。(少年及家事廳)
107-02-23
函請臺灣高等法院轉知臺灣臺北、臺中、臺南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試辦,另有臺灣新竹、南投地方法院自願試辦。(少年及家事廳)
107-03-08
召開「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座談會」。(少年及家事廳)
107-04-20
舉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研習會」。(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