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廳: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少年及家事廳:於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本即有以少年為中心進行各類對話之規定(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29條等),如能再行連結具修復式司法效能之資源,可讓少年學習解決人際關係衝突,達到與家人、被害人或社區關係修復之效果,有助於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刑事廳: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於106年6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其中包含審判中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等規定。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業經行政院108年1月28日會銜完竣,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少年及家事廳:由6所法院自107年3月15日起試辦「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至107年12月底止,並進行後續評估與研議。
近期(半年)
少年及家事廳: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會中先行初步討論。108年上半年將彙整6所法院試辦成果,供研議制度或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參考。
短期(一年內)
少年及家事廳:召開相關座談會、研習會及工作坊等,交流作法及累積實務經驗。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刑事廳:業經行政院108年1月28日會銜完竣,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