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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109-02-04
108-07-31
108-02-21
107-08-06
107-05-15
決議序號: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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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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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建議為如下改革及作為
決議內容
四、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轉案與推動修復式司法之服務。
問題與背景
有關修復式司法之犯罪被害人,國家應提供其相關法律扶助,協助其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
評估與對策
現行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目前有關修復式司法犯罪被害人扶助部分,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如被害人有意願提出告訴,並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基金會可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而刑事案件起訴後,基金會雖然原則不予扶助,惟於被害人係「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或為「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告訴人」者,則例外會給予扶助,可指派扶助律師於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均已體現修復式司法之精神。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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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轉案與推動修復式司法之服務。
問題與背景
有關修復式司法之犯罪被害人,國家應提供其相關法律扶助,協助其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
評估與對策
現行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目前有關修復式司法犯罪被害人扶助部分,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如被害人有意願提出告訴,並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基金會可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而刑事案件起訴後,基金會雖然原則不予扶助,惟於被害人係「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或為「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告訴人」者,則例外會給予扶助,可指派扶助律師於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均已體現修復式司法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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