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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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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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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國教署(學務科)
協辦機關: 法務部、原民會
決議內容
六、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
(六)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建議各地方政府與地檢署或律師公會或原住民族部落合作,聘請有經驗的促進者提供諮詢,有需要時能夠支援學校,協助化解校園衝突。
問題與背景
司改會第1分組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
評估與對策
本部認同決議,並提出相關對策,有關本部國教署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說明如下:
一、為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教育部於108年6月起委託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試辦,以推廣修復式正義擴大運用於校園霸凌個案處遇的可行性,辦理「108年度修復式正義校園運用與推廣實施計畫案」,並於108年12月19日辦理成果發表會,成果包含校園修復式案件計34案服務模式說明(和平圈、同儕陪審團與調解復和會議等相關修復模式)、校園專業培力課程(每月1次修復小組專業培育工作坊,由輔諮中心擔任資訊分享平台,蒐集司法矯正或相關網絡單位調解與主持相關訓練資訊供修復小組與種子人員使用)、校園巡迴宣導課程計25場次(全市性校園行政團隊、校園、社區宣導)、校園專業種子人力初進階培訓課程各3場次(修復式正義校園種子人員)、校園培力與示範學校(鼓勵有意推動修復式正義實踐之學校,視需求提供相關培力訓練計畫)。
二、透過臺南市執行經驗作為議題研討與執行成果之分享,期能提供各地方政府透過業務觀摩及經驗分享培植縣市修復式正義促進者,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解決校園危機事件,共同營造「凡事有商量、復合有方法」的友善校園文化。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8-06-01本部國教署委託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試辦,以推廣修復式正義擴大運用於校園霸凌個案處遇的可行性,辦理「108年度修復式正義校園運用與推廣實施計畫案」。
已完成
108-12-19辦理成果發表會,透過臺南市執行經驗作為議題研討與執行成果之分享,期能提供各地方政府透過業務觀摩及經驗分享培植縣市修復式正義促進者,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
已完成
108-12教育部於108年6月起委託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試辦,以推廣修復式正義擴大運用於校園霸凌個案處遇的可行性,辦理「108年度修復式正義校園運用與推廣實施計畫案」,並於108年12月19日辦理成果發表會,成果包含校園修復式案件計34案服務模式說明、校園專業培力課程、校園巡迴宣導課程計25場次、校園專業種子人力初進階培訓課程各3場次、校園培力與示範學校。透過臺南市執行經驗作為議題研討與執行成果之分享,期能提供各地方政府透過業務觀摩及經驗分享培植縣市修復式正義促進者,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解決校園危機事件,共同營造「凡事有商量、復合有方法」的友善校園文化。
已完成
決議序號: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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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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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原民會
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建議為如下改革及作為
決議內容
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六) 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建議各地方政府與地檢署或律師公會或原住民族部落合作,聘請有經驗的促進者提供諮詢,有需要時能夠支援學校,協助化解校園衝突。
問題與背景
司改會第1分組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
評估與對策
本部認同決議,並提出相關對策,有關本部國教署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說明如下:
一、本部國教署於108年4月11日召開「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研商會議」,邀請辦理有關修復式正義成效良好之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分享及研議,俾利提供各地方政府相關資訊,並逐步與地方政府規劃建立,以強化相關決議推動。
二、為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本部國教署於108年6月起委託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試辦,以推廣修復式正義擴大運用於校園霸凌個案處遇的可行性,辦理「108年度修復式正義校園運用與推廣實施計畫案」,預計進行校園修復案件服務、每月1次修復小組專業培育工作坊、學務與輔導人員宣導、20場次校園巡迴宣導、4場次社區宣導、初、進階種子人員培訓各1場次、6場次校園培力,並透過成果發表,提供各地方政府示範成果,提升修復式正義在校園衝突暨霸凌事件應用普及性,強化正向管教,營造友善校園氛圍,並進而推廣至社區。
預估期程
中期:一至二年
相關資料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0
進度回報
108-06教育部國教署本部國教署於108年6月起委託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試辦,以推廣修復式正義擴大運用於校園霸凌個案處遇的可行性,辦理「108年度修復式正義校園運用與推廣實施計畫案」,提供各地方政府示範成果,逐步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
進行中
決議序號: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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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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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原民會
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建議為如下改革及作為
決議內容
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六) 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建議各地方政府與地檢署或律師公會或原住民族部落合作,聘請有經驗的促進者提供諮詢,有需要時能夠支援學校,協助化解校園衝突。
問題與背景
司改會第1分組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
評估與對策
本部認同決議,並提出相關對策,有關本部國教署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說明如下:
一、本部國教署持續規劃補助所屬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工作坊」,鼓勵教師研習修復式正義概念,協助學校提供教育人員正向管教知能及校園衝突事件之輔導處置作為,期能主動積極發現,即時轉介尋求對學生的協助與支援,建立有效且綿密之輔導網絡,協助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二、各地方政府已設有保障學生權益之權責單位,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各地方政府得考量其區域特性聘請各局(處) 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輔導輔諮中心、專家及學者等人員擔任委員,以釐清案情解除衝突。
三、本部國教署現行委託國立員林高級中學設置「高級中等學校人權教育資源中心」,成立「修復式正義教材研發小組」,並規劃自108年度起,委託國立臺南大學辦理「修復式正義教材研發」研究案。有關後續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部分,俟師資培訓及完成相關校園修復式正義教材後,另邀請專家學者研議,逐步與地方政府規劃建立,以強化相關決議推動。
預估期程
長期:兩年以上
相關資料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0
二、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
三、「教師法」第17條。
四、教育部「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五、教育部「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第2點。
進度回報
決議序號: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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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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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原民會
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建議為如下改革及作為
決議內容
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六) 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建議各地方政府與地檢署或律師公會或原住民族部落合作,聘請有經驗的促進者提供諮詢,有需要時能夠支援學校,協助化解校園衝突。
問題與背景
司改會第1分組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
評估與對策
本部認同決議,並提出相關對策,有關本部國教署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說明如下: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規定略以,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二、爰依上開規定,各地方政府已設有保障學生權益之權責單位,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各地方政府得考量其區域特性聘請各局(處) 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輔導輔諮中心、專家及學者等人員擔任委員,以釐清案情解除衝突。
三、本部國教署為提升教師教育理念,本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持續規劃依據「教師法」第17條、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教育部「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第2點,持續規劃補助所屬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工作坊」,協助學校提供教育人員正向管教知能及校園衝突事件之輔導處置作為。
四、導師除具備基礎的輔導知能,並應具備對學生各項行為及心理狀況之敏感度及辨識力,主責三級輔導機制中之一級輔導-「發展性輔導」。發展性輔導係著重於提昇學生正向思考、情緒與壓力管理、行為管理、人際互動以及生涯發展知能,以促進全體學生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主責人員為學校全體教師。並期能主動積極發現,即時轉介尋求對學生的協助與支援,建立有效且綿密之輔導網絡,協助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五、爰此,本部國教署將規劃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工作坊,運用相關研習推廣修復式正義觀念,並鼓勵教師研習修復式正義概念,以提升校園衝突事件之後續輔導處遇。另依上開規定,各地方政府已設有保障學生權益之權責單位,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各地方政府得考量其區域特性聘請各局(處) 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輔導輔諮中心、專家及學者等人員擔任委員,以釐清案情解除衝突。
六、另本部國教署預於107年5月8日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召開推動校園式修復式正義研商會議,以強化相關決議推動。
七、近期:邀集學校學務專家學者代表召開專家諮詢會議。
八、短期:就前述規劃,召開上開會議,尋求共識納入計畫。
九、中期暨長期:依教育部「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規定略以,學校提供教師研習與進修機會,並協同其他教師協助其改善輔導與管教策略;本部國教署透過補助學校計畫,聘請有經驗的促進者提供學校諮詢,以符有需要時能夠支援學校,協助化解校園衝突;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相關資料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0
二、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
三、「教師法」第17條。
四、教育部「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五、教育部「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第2點。
進度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