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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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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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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律事務司
協辦機關: 環保署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境數據資訊、持續深化現行環(林)檢警民結盟機制。
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六)有關舉證責任:2.行政罰部分,於行政罰法及環境法規增訂行政機關估算不法利得之法源條文,減輕行政機關於環境不法利得範圍之證明義務。
問題與背景
近來社會矚目之環境污染案件,政府機關為及時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可能於刑事司法程序前先行發動行政裁處程序,為減輕行政機關於環境不法利得範圍之證明義務,須通盤瞭解外國立法例及檢討我國相關法規,研議行政罰法或環境法規是否增修推估計算不法利得之相關規定。
評估與對策
一、按行政罰,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第1條定有明文。查個別法規對於特定領域案件之不法利得之估算已有相關規範時,則應優先於行政罰法適用之,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2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是以,行政罰法或環境法規是否增修推估計算不法利得之相關規定,有予以通盤檢視整體法制規範之必要。
二、衡酌本議題涉及整體法制規範,為求審慎,須委託學者通盤瞭解外國立法例,並研究檢視我國相關法規,俟通盤研究結果再與相關主管機關研議修正事宜。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一.有關行政罰法是否增訂行政機關估算不法利得之規範部分,法務部前已先於106年6月間委託學者進行初步分析,研究結果略以:行政罰法係採取自由證明的程序,理論上並無必要另針對有關行政不法行為所獲利得之剝奪,特別制訂應就利得估算條文的規定。
二.於107年5月間就行政罰法相關議題委託東吳大學比較分析外國立法例研究,關於有無建立一般性不法利得估算之法源及計算基準之必要,以及是否應於個別法規(例如:環境法規)中規範及建立估算基準一節,研究結論略以:並非所有行政罰的違法事實,以及是否屬於獲利之內容均得推估,相較於透過行政罰法規範推估之授權,更適當的作法是在各論法律中基於個別裁罰或追繳之特性,自行授權訂定推估辦法。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2規定已授權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進度回報
106-06
有關行政罰法是否增訂行政機關估算不法利得之規範部分,法務部前已先於106年6月間委託學者進行初步分析,研究結果略以:行政罰法係採取自由證明的程序,理論上並無必要另針對有關行政不法行為所獲利得之剝奪,特別制訂應就利得估算條文的規定。
107-05
衡酌本議題因涉行政罰法及環境法規等整體法制規範之修正,為求審慎,法務部已於107年5月間再行委託東吳大學比較分析外國立法例進一步通盤研究。
107-10-17
於107年10月17日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俟通盤研究結果再與相關主管機關研議修正事宜。
107-12-25
本議題因涉整體法制規範之修正,為求審慎,法務部經委託學者進一步通盤研究中,已於107年12月25日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107-12底
已於107年12月底完成期末研究報告,研究結論略以:相較於透過行政罰法規範推估之授權,更適當的作法是在各論法律中基於個別裁罰或追繳之特性,自行授權訂定推估辦法(例如水污治防治法第66條之2規定授權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研究成果將做為研議行政罰估算規定之參考。
109-08-24
於109年8月24日法務部與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已召開研商會議,依會中就本議題所達成共識內容,辦理情形如下:
(一) 關於環保法規增訂估算不法利得部分:法務部於109年9月16日以法律字第10903506240號函請環保署及相關機關處理。
(二) 關於行政罰法中增訂定估算不法利得部分:法務部自行追蹤,並將提行政罰法相關會議研議處理。
110-07-09
於110年7月7日法務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研商會議後,規劃如下:
(一) 關於環境案件之行政罰不法利得之推估,除涉及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等已有規定者,以及得依司法實務見解予以推估者外,本部衡酌為使行政機關能有總則性規定可資依循,得於行政罰法中研議增訂一般性、概括性之規定,惟主要環保法規已有授權訂定相關查估基準或方式,且其尚涉及行政罰法第18條加重裁罰、第20條追繳不當利得規定及相關配套規定之調適,同時須考量所有行政機關得行使調查權範圍為何、推估時可能之耗費等推估之可行性,以及推估不法利得之要件、程序及效力,所涉及層面較廣,規劃併同上開議題通盤、審慎研議相關修正條文,以臻周延。
(二) 至於環境案件之行政法上不法利得之推估計算標準,行政罰法因屬總則性規定,尚無法訂定一致性之認定標準,仍須於個別環境法規依其不同特性,由該管主管機關訂定具體之推估計算標準。

決議序號:4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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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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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律事務司
協辦機關: 環保署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境數據資訊、持續深化現行環(林)檢警民結盟機制。
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六)有關舉證責任:2.行政罰部分,於行政罰法及環境法規增訂行政機關估算不法利得之法源條文,減輕行政機關於環境不法利得範圍之證明義務。
問題與背景
近來社會矚目之環境污染案件,政府機關為及時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可能於刑事司法程序前先行發動行政裁處程序,為減輕行政機關於環境不法利得範圍之證明義務,須通盤瞭解外國立法例及檢討我國相關法規,研議行政罰法或環境法規是否增修推估計算不法利得之相關規定。
評估與對策
一、按行政罰,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第1條定有明文。查個別法規對於特定領域案件之不法利得之估算已有相關規範時,則應優先於行政罰法適用之,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2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是以,行政罰法或環境法規是否增修推估計算不法利得之相關規定,有予以通盤檢視整體法制規範之必要。
二、衡酌本議題涉及整體法制規範,為求審慎,須委託學者通盤瞭解外國立法例,並研究檢視我國相關法規,俟通盤研究結果再與相關主管機關研議修正事宜。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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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
有關行政罰法之不法利得剝奪制度,法務部前已先於106年6月間委託學者進行初步分析。
107-05
本議題因涉整體法制規範之修正,為求審慎,法務部已委託學者進一步通盤研究中,並已於107年5月間完成評審及決標作業。
107-10-17
於107年10月17日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俟通盤研究結果再與相關主管機關研議修正事宜。

決議序號:4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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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環保署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境數據資訊、持續深化現行環(林)檢警民結盟機制。
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六)有關舉證責任:2.行政罰部分,於行政罰法及環境法規增訂行政機關估算不法利得之法源條文,減輕行政機關於環境不法利得範圍之證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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