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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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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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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三)在檢察組織法令增修相關條文,明定檢察官得以成立任務編組的法源,讓檢察官同時具有行政權限及司法偵查追訴權限,得指定所需之專業人力或主管機關稽查人員為司法警察協助偵查,並統一指揮事權,避免專業不足、事權不一、指揮困難或蒐證洩密,並且將與環境犯罪有關之組織犯罪及其他相牽連案件,統一分案到專責的檢察官偵辦。
問題與背景
環境案件的偵查,經常需要化工、物理、醫學等等科學知識的輔助,或需要遙測、空拍、地表變異點辨識、犯罪熱點監控等科學技術。當檢警調需要其他部門提供資訊及技術協助,且需資訊保密時,需要有一個協調單位及機制提供即時有效率的協助。在我國打擊環境犯罪所曾經產生過的任務編組形式,雖然或多或少發揮了相當的作用。但也常見因組織法源的不足,此種臨時性或半常態性的任務編組,有時會碰到機關事權爭執或指揮無法落實的情形。再者,環境犯罪例如傾倒或排放廢水廢液、盜採陸砂河砂、山老鼠盜伐森林等,多非單一犯罪人所能完成,通常涉及龐大的組織,甚至黑白兩道,因而一個環境犯罪,除了環境犯罪本身以外,背後還會牽涉到貪汙、圖利、偽造文書、槍砲、毒品等其他犯罪。如未能一併分案偵查,而就不同的罪名切割偵查起訴,通常無法一網打盡。另外,更有許多環保案件牽涉財團,如台塑的空污與土污、中鋼的爐渣集塵灰,後來都不了了之,與缺乏一開始就有檢察官介入協助蒐證,以及獨立的司法調查支持有關。墨西哥為了應付大企業的空污,成立環境保護檢察官辦公室,使其有行政調查、告發及刑事追訴職權,我國或可思考同時賦予檢察官若干環境行政權限與司法偵查追訴權限,或以駐署方式提供環境主管機關諮詢、移送追訴的協助,或許能讓環保刑事案件,甚至行政稽查更能落實【參考環境法律人協會提供給司改國是會議之書面意見】。
評估與對策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為落實執行行政院國土保育政策,維護國土永續發展,成立「國土保育犯罪查緝督導小組」,並督導所屬地方檢察署成立「國土保育犯罪查緝小組」。臺高檢署亦於100年訂定「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以刑事偵查為主體,進一步整合檢察、警察及環保機關共同偵辦環保犯罪案件之機制與平台,並依該執行方案建立聯繫名冊。再於106年10月12日修正公布「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檢察機關查緝森林盜伐執行方案」,定期更新跨機關聯繫名冊,強化檢、警、環平台機制及整合資源,另於106年12月20日召開「強化查緝河川環境、山坡地及森林盜伐犯罪研討會」,修訂「檢察機關查緝河川盜(濫)採砂石及濫墾(殖)山坡地破壞水土保持相關案件執行方案」,加強跨機關整合,提升查緝動能,並搭配剝奪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規定,期能有效遏阻國土環保犯罪。
二、依目前現有機制,各行政相關機關應加強前端行政查處及多元執法,檢察官職司刑案偵查,分進合擊更有成效。而全國環保機關就涉及行政刑罰、跨轄區或需進一步監控蒐證之環保犯罪案件,均會視案情蒐證情況,報請各地檢察署指揮併請警方協助偵辦,檢察官於期前即介入案件偵辦,指揮司法警察蒐證,並與環保機關密切配合,統合檢、警、環資源共同偵辦環保案件,於運作聯繫上尚無窒礙難行之處,目前做法應可達到決議所期待之目標,暫無另行設立環境保護檢察官辦公室及賦予檢察官有行政調查權限之必要。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0-12
修正公布「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檢察機關查緝森林盜伐執行方案」。
106-12-20
召開「強化查緝河川環境、山坡地及森林盜伐犯罪研討會」,修訂「檢察機關查緝河川盜(濫)採砂石及濫墾(殖)山坡地破壞水土保持相關案件執行方案」。
108-10-07
本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於108年10月7日至8日共同舉辦「108年環境執法業務研討會」,透過檢警環結盟,分享實務偵辦經驗及查緝技巧,發揮打擊環保犯罪綜效。
108-11-06
本部、臺高檢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訂於108年11月6日至8日共同辦理「108年檢警林查緝盜伐犯罪實務交流」,促進各查緝單位間合作交流及加強聯防查緝效能。
109-07-10
本部為精進防制及查緝環保犯罪相關作為,於109年1月7日、5月5日、6月11日邀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臺灣新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雲林、臺南、高雄等地方檢察署開會,研商防制及查緝策進作為,強化檢警環聯繫平臺之運作,研擬建立環保犯罪知識庫。
109-10-14
本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9月22日至23日共同舉辦「109年全國環境執法業務研討會」,透過檢警環結盟,分享實務偵辦經驗及查緝技巧,發揮打擊環保犯罪綜效。本部於109年10月13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及民間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代表,廣納司改意見。
110-01-14
本部於109年12月8日以法檢字第10904531490號函復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環保及國土犯罪案件如對於整體環境生態與國民健康之危害甚鉅,因而嚴重危會社會秩序,檢察機關為查緝重大環保或國土犯罪案件之必要,自得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且該條規定亦得作為各檢察機關偵辦環保及國土犯罪案件時,跨機關任務編組之法源依據。
111-06-10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於110年5月19至20日辦理110年度司法人員環保案件專業課程及認證班(第一階段)課程。本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10月26日至27日共同舉辦「110年全國環境執法業務研討會」,透過檢警環結盟,分享實務偵辦經驗及查緝技巧,發揮打擊環保犯罪綜效。
決議序號: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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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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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三)在檢察組織法令增修相關條文,明定檢察官得以成立任務編組的法源,讓檢察官同時具有行政權限及司法偵查追訴權限,得指定所需之專業人力或主管機關稽查人員為司法警察協助偵查,並統一指揮事權,避免專業不足、事權不一、指揮困難或蒐證洩密,並且將與環境犯罪有關之組織犯罪及其他相牽連案件,統一分案到專責的檢察官偵辦。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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