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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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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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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環保署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四)積極檢討相關專業證照與設置「環境專股」的可能性。並給予負責審判的法院必要的支援,例如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提供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等費用。
問題與背景
在近年來,就環境刑事案件的司法困境,似乎已經引起了高度的社會關注與討論,甚至有部分的批評集中在司法審判領域,環保犯罪過去經常引起社會大眾不滿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在於行為人造成大規模的環境污染,嚴重影響附近居民健康,也對當地農業、漁業等經濟活動造成巨大衝擊,但是相較於造成的危害以及為了復原所必須支出的社會成本,行為人相對只受到較輕的制裁甚至判決無罪,未能回應嚴懲罪犯的要求。對此問題,實務層面解決途徑,應提高司法人員對於環境暨生態保護觀念的認知,積極檢討建立環境案件專業證照,以及評估設置環境案件專股之可行性,此外,也應該給予負責審判的法院必要的支援-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以提高司法審判的專業程度,並減少個案中就重要爭點無法調查釐清的困難。
評估與對策
一、設置環境專股
臺灣高等檢察署為落實執行行政院國土保育政策,維護國土永續發展,業已成立「國土保育犯罪查緝督導小組」,並督導所屬地方檢察署成立「國土保育犯罪查緝小組」。又本部於106年10月12日頒布修訂「檢察機關查緝盜伐森林犯罪案件執行方案」、「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依據專業辦案原則,要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成立國土環保犯罪查緝小組,指定專責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專責辦理查緝環保犯罪。
二、建立偵辦環境案件之專業證照制度。
三、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提供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等費用:非本部權責。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0-12
設置環境專股:修正公布「檢察機關查緝盜伐森林犯罪案件執行方案」、「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
107-02-13
建立偵辦環境案件之專業證照制度:本部與環保署開會討論規劃環保犯罪專業訓練課程。另本部目前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環保署共同研議規劃「司法人員環境犯罪專業課程及認證班」。
108-01-03
舉行司法人員環保案件專業課程及認證班諮詢會議。
108-02-25
再次共同會商後,擬定於108年7月中旬辦理第一階段「司法人員環境犯罪專業課程及認證班」。
108-07-09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訂108年7月9至11日辦理108年度司法人員環保案件專業課程及認證班(第一階段)課程。
109-06-12
(四)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原訂於109年5月舉辦司法人員環保案件專業課程及認證班(第二階段)課程,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延後舉辦。惟該學院仍於109年4月15、16日及5月25日以實地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司法人員環保案件專業課程」,以精進司法人員之查緝環保犯罪之能力。
109-10-14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於109年8月11至13日辦理109年度司法人員環保案件專業課程及認證班(第二階段)課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9月8日環署督字第1091160023號函檢送「環境執法專家學者諮詢名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詢手冊」及「環境檢驗測定收費標準彙整手冊」予本部,本部以109年9月10日法檢決字第10900152480號函轉送臺灣高等檢察署供建置環保犯罪知識庫。
110-06-1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於110年5月19至20日辦理110年度司法人員環保案件專業課程及認證班(第一階段)課程。
111-06-10
本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10月26日至27日共同舉辦「110年全國環境執法業務研討會」,透過檢警環結盟,分享實務偵辦經驗及查緝技巧,發揮打擊環保犯罪綜效。
決議序號: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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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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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環保署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四)積極檢討相關專業證照與設置「環境專股」的可能性。並給予負責審判的法院必要的支援,例如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提供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等費用。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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