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廢管處
協辦機關: 法務部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境數據資訊、持續深化現行環(林)檢警民結盟機制。
決議內容
另在刑事法制內,對於污染者造成環境損害導致為回復環境所需之賠償費用及相關程序花費,亦設置類似不法利得沒收之適當追討機制,以及相關的保全扣押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