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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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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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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廢管處
協辦機關: 法務部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境數據資訊、持續深化現行環(林)檢警民結盟機制。
決議內容
另在刑事法制內,對於污染者造成環境損害導致為回復環境所需之賠償費用及相關程序花費,亦設置類似不法利得沒收之適當追討機制,以及相關的保全扣押機制。
問題與背景
一、問題說明‬‬‬‬‬‬‬‬‬‬‬‬‬‬‬‬‬‬‬‬‬‬‬‬‬‬‬‬‬‬‬‬‬‬‬‬‬‬‬‬‬‬‬‬‬‬‬‬‬‬‬‬‬‬
(一)張譽尹委員:‬‬‬‬
犯罪而需回復環境、回復土地所需要的經費,也應該要予以追繳,或者是保全。那回復環境、回復土地所需要的經費,這個部分在現行的刑法的「沒收」法制,是不是可以當然的解釋到—「不法利得,予以沒收」的概念之內?(節錄)
(二)‬‬‬‬‬‬‬‬‬‬‬‬‬‬‬‬‬‬‬‬‬‬‬‬‬‬‬‬‬‬‬劉仕國委員:
「被破壞的國土要如何回復原狀?」這些費用誰支出的?最後政府當然會用民事的手段,企圖要跟這個業主求償,但是事實上,當你最後要走到民事求償的時候,業主大概都已經破產或倒閉,根本就找不到人了。(節錄)
(三)陳重言委員:
刑法已經有一個新的沒收新制已經產生,那個不法利得的概念是包含到你應該花的費用你不當地把它省略,但是單純的損害確實在不法利得的沒收裡面確實無法處理,以德國法來參照,某種程度這是要透過罰金來加以處理,……也就是針對罰金的保全機制。(節錄)
(四)林達委員:
其實中央如果可以有一個沒收不法所得成立的一個環保基金,那因為財政部現在可能通常我們錢進國庫就去別的地方。(節錄)
二、背景說明
(一)本署主管環保法律中,已逐步將追繳不法利益相關規定入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已入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等已納入修正草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將納入未來修法內容。
(二)本署於8月27日召開司改國是跨部會會議,由羅政委秉成擔任主席,並邀集司法院及法務部及署內法規主管機關與會,依主席裁示,本點次「設置不法利得『刑事』追討」屬獨創性立法方式,暫不予處理。
評估與對策
本署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說明如下。
一、本案依本署內部分工,擬由廢棄物清理法作為優先檢討法案;又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意旨,可能涉及刑法及附屬刑法之配套措施,已邀司法院及法務部研商,以利明確辦理方向。
二、依8月27日召開司改國是跨部會會議決議內容,本點次「設置不法利得『刑事』追討」屬獨創性立法方式,暫不予處理;目前環境事務所面臨回復原狀費用之問題,如以廢棄物清理法為例,請優先以精進廢棄物清理法第71 條既有之行政保全機制為後續修正辦理方向,以彌補現行實務執行之不足處。
預估期程
中長期,約1至2年完成
本決議事項,係以廢棄物清理法作為指標性法案,為妥慎立法,預估第1年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研議並研提相關規劃,第2年提出修正條文,併其他相關議題納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並辦理法制作業程序。
一、指標性法案(廢棄物清理法):
(一)已於107年4月2日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及署內相關單位等,針對司改國是會議第3分組結論「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設置不法利得之刑事追討機制、擴大沒收標的」等3項議題召開研商會。
(二)已於107年5月1日邀請司改委員司法院、法務部(請假)及署內相關單位等,針對本處就司改國是會議第3分組結論「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設置不法利得之刑事追討機制、擴大沒收標的」等3項議題所初擬之建議條文草案召開研商會。
(三)司法院認為回復環境費用顯非不法利得之性質,建請本署斟酌將回復環境費用擬制為犯罪所得之妥適性。相關條文草案及研析資料已請法規會及陳重言委員檢視,並向詹前副署長報告,後續提請行政院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討論。
(四)於107年8月27日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及環境法律人協會等單位,由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針對本項議題,主席決議如下:
1. 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聲請行政保全,目前在啟動時機存在困難或障礙,應思考是否刪除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前段有關主管機關代清除、處理廢棄物前仍須作成「限期清除處理」之定期間命履行之下命處分(履行期間之告戒)之規定,如此方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更容易迅速啟動行政保全程序,以符實務需求。
2. 另可參考緊急扣押、緊急搜索的法理,研議是否於廢棄物清理法增定行政機關可先行緊急囑託地政事務所或銀行暫時凍結清理義務人財產之規定,此一方式或許對於違法業者可產生更強之嚇阻力且更具機動性。
3. 將回復環境費用擬制為犯罪所得,並直接架接刑事保全之規劃,係屬獨創性的刑事立法方式,未來於實務法制執行面恐有爭議。因現行合於法理的機制似未完全善用且尚有改進空間,是故,本案所涉司改決議之設置不法利得刑事追討,於當前情況下,暫不處理;環境事務所面臨回復原狀費用之問題,如以廢棄物清理法為例,請優先以精進廢棄物清理法第71 條既有之行政保全機制為後續修正辦理方向,以彌補現行實務執行之不足之處,並於需要時邀請行政法專家、學者進行研討。
(五)後續將依107年8月27日跨部會協商會議主席羅政務委員秉成之決議,針對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予以檢討修正。
二、非指標性法案(除廢棄物清理法以外之環保法律)
本點次目前依前開跨部會研商會議結論,暫不處理不法利得刑事追繳議題,將不法利得之行政追繳納入修法草案者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107年12月21日立法院3讀通過、108年1月16日總統公布。
相關資料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條文參考
( https://goo.gl/k3qGG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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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4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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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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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廢管處
協辦機關: 法務部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境數據資訊、持續深化現行環(林)檢警民結盟機制。
決議內容
另在刑事法制內,對於污染者造成環境損害導致為回復環境所需之賠償費用及相關程序花費,亦設置類似不法利得沒收之適當追討機制,以及相關的保全扣押機制。
問題與背景
‬‬‬‬‬‬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
(一)法律人協會
1. 書面報告:在現行刑法沒收法制,除有關於「不法利得」予以沒收之概念外,另增列因犯罪而「回復所需之經費」,亦應予追繳。在判決確定之前,應先扣押予以保全。
2. 張譽尹理事長:‬‬‬‬希望可以增列因為犯罪而需回復環境、土地所需要的經費,也應予以追繳或是保全。回復環境、回復土地所需要的經費,在現行的刑法的「沒收」法制,是不是可以當然的解釋到—「不法利得,予以沒收」的概念之內?我們認為可能會有所爭議。為了要確實的消除環境犯罪的經濟性誘因,應該要增列。
(二)‬‬‬‬‬‬‬‬‬‬‬‬‬‬‬‬‬‬‬‬‬‬‬‬‬‬‬‬‬‬‬內政部警政署
1. 書面報告:建議環保主管機關針對本署所提出之困境,如「遭掩埋回填之廢棄物如無當場查獲,依環保法令礙難開挖採證檢驗鑑定」「惡意棄置廢棄物,後續清除費用求償無門」等問題,以修法方式因應解決。
2. 黃明昭副局長:「惡意棄置廢棄物後續的一個清除費用的求償無門」部分,建議要修法。
(三)法務部代表劉仕國主任檢察官:「被破壞的國土要如何回復原狀?」費用誰支出?目前實務上運作多數情況下都是政府支出,我想多數人一定覺得不合理,他破壞了、他都把錢拿走了,為甚麼最後回復的費用是要由政府來支出?最後政府當然會用民事的手段,企圖要跟這個業主求償,但是事實上,當你最後要走到民事求償的時候,業主大概都已經破產或倒閉,根本就找不到人了,所以最後冤大頭就是全民,全民共同分擔。那這個部分要怎麼解決呢?這是不是「不法利得」,而應該加以沒收?法務部的一貫政策就是要落實「無人能從犯罪獲利」,那我們將來會繼續朝這個方向努力。
(四)陳瑞仁副召集人:新竹去年在馬武督溪即關西水源地被傾倒廢棄物,犯罪所得才一萬多,但是清除費花了二十七萬,就是說如果只沒收他犯罪所得他根本不痛不癢,要他負擔清潔費他才會感到痛苦。在英國也一樣,去年罰金收入一共才67萬7000英鎊,但是他清除費花了4980萬英鎊,73倍之多,各國最頭大的就是如何讓被告負擔清除費,所以我們應該要修法,清除費要由被告來負擔,而且可以保全扣押,也就是在損害發生時候趕快去扣財產,包括調查費也應該要由被告來負擔。
(五)陳重言委員:刑法已經有一個新的沒收新制已經產生,那個不法利得的概念是包含到你應該花的費用你不當地把它省略,但是單純的損害確實在不法利得的沒收裡面確實無法處理,以德國法來參照,某種程度這是要透過罰金來加以處理,也就是針對罰金的保全機制。
二、現行規定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所生費用之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71條、第72條:主管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所生費用之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9條:第43條、第44條所定相關費用求償,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評估與對策
本署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刻正研擬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研擬於廢棄物清理法增訂不法利得之刑事追討機制條文,業已於107年4月2日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及署內相關單位等,就司改決議事項召開研商會,並於同年5月1日邀請司改委員、司法院、法務部及署內相關單位等就初擬條文召開會議討論。
二、因相關機關對於應否增訂相關規定尚有不同意見,未來將進一步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
預估期程
中期,約1至2年完成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預估1年內完成草擬作業,後續將於第2年辦理後續法制作業程序。
相關資料
一、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 https://goo.gl/Imk49v
二、 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http://a0-sam-web.epa.gov.tw/law/index.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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