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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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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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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廢管處
協辦機關: 法務部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四)將環境刑法之沒收標的擴大至非本案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參照),以作為消滅環境犯罪經濟誘因之重要手段。
問題與背景
一、問題說明‬‬‬‬‬‬‬‬‬‬‬‬‬‬‬‬‬‬‬‬‬‬‬‬‬‬‬‬‬‬‬‬‬‬‬‬‬‬‬‬‬‬‬‬‬‬‬‬‬‬‬‬‬‬
劉仕國委員:
環境犯罪應該建立「擴大沒收的機制」,在「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有就集團性、長期性的犯罪,去做擴大沒收的機制,我們希望將來這種類似法律制度可以推到環境刑法中。‬‬‬‬‬‬‬‬‬‬‬‬‬‬‬‬‬‬‬‬‬‬‬‬‬‬‬‬‬‬‬‬‬‬‬‬‬‬‬‬‬‬‬‬
二、背景說明
(一)由於洗錢防制法增訂擴大沒收規定,有其特定之時空及政策背景,其對於人民財產權之影響甚鉅。若欲於環保法令增訂此一規定,建議宜通盤檢討後,審慎決之。
(二)刑法沒收統一規定新制之已於105年正式施行,相關行政刑罰如再增訂擴大沒收規定,是否將與現行刑法沒收規定產生扞格,亦值注意。
評估與對策
本署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說明如下:
一、本案依本署內部分工,擬由廢棄物清理法作為優先檢討法案。
二、依107年8月27日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之決議,本署各單位再行檢視其業管法律是否有納入擴大沒收規定之必要。經確認,各單位均認其業管法律尚無納入洗錢防制法之必要。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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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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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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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廢管處
協辦機關: 法務部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四)將環境刑法之沒收標的擴大至非本案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參照),以作為消滅環境犯罪經濟誘因之重要手段。
問題與背景
一、‬‬‬‬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
(一) 法務部書面報告:業者環境污染行為具有持續反覆性質,被查獲時已事過境遷,除了距離查獲時較近的不法行為容易證明人、事、時、地等要件外,較久遠的污染破壞行為,只能從破壞規模、生產數量等間接跡證進行查估。若要完整落實前項污染者負責原則,就不法利得的沒收,應從刑事責任舉證的標準,降低其舉證密度,以足信係污染犯罪所得的可能,即可作為沒收標的。擴大沒收制度是世界潮流,與我國法制相近的歐盟法規,於沒收指令2014/42/EU Art. 5 即有規範,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亦已訂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即屬擴大沒收制度之先趨,未來在森林盜伐、空氣、水、土地的污染防制相關法規,建議應積極推動擴大沒收制度的立法。
(二) 法務部代表劉仕國主任檢察官:環境犯罪應該建立「擴大沒收的機制」,在「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有就集團性、長期性的犯罪,去做擴大沒收的機制,那我們希望將來也能夠擴展到環境沒收。甚麼叫擴大沒收呢?就譬如說:一個國際詐欺集團,我們查獲它的時候,發現它在那個查獲地點有很多名車、珠寶,可是我們沒有辦法證明說這些是它詐欺犯罪所得,但是只要依它的所得薪力是不相當的,一樣可以予以查扣、沒收。那我們希望將來這種類似法律制度可以推到環境刑法中。‬‬‬‬‬‬‬‬‬‬‬‬‬‬‬‬‬‬‬‬‬‬‬‬‬‬‬‬‬‬‬‬‬‬‬‬‬‬‬‬‬‬‬‬

二、現行擴大沒收規定及修正草案
(一)洗錢防制法第18條: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14條或第15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修正草案: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一、‬‬‬‬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
(一) 法務部書面報告:業者環境污染行為具有持續反覆性質,被查獲時已事過境遷,除了距離查獲時較近的不法行為容易證明人、事、時、地等要件外,較久遠的污染破壞行為,只能從破壞規模、生產數量等間接跡證進行查估。若要完整落實前項污染者負責原則,就不法利得的沒收,應從刑事責任舉證的標準,降低其舉證密度,以足信係污染犯罪所得的可能,即可作為沒收標的。擴大沒收制度是世界潮流,與我國法制相近的歐盟法規,於沒收指令2014/42/EU Art. 5 即有規範,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亦已訂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即屬擴大沒收制度之先趨,未來在森林盜伐、空氣、水、土地的污染防制相關法規,建議應積極推動擴大沒收制度的立法。
(二) 法務部代表劉仕國主任檢察官:環境犯罪應該建立「擴大沒收的機制」,在「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有就集團性、長期性的犯罪,去做擴大沒收的機制,那我們希望將來也能夠擴展到環境沒收。甚麼叫擴大沒收呢?就譬如說:一個國際詐欺集團,我們查獲它的時候,發現它在那個查獲地點有很多名車、珠寶,可是我們沒有辦法證明說這些是它詐欺犯罪所得,但是只要依它的所得薪力是不相當的,一樣可以予以查扣、沒收。那我們希望將來這種類似法律制度可以推到環境刑法中。‬‬‬‬‬‬‬‬‬‬‬‬‬‬‬‬‬‬‬‬‬‬‬‬‬‬‬‬‬‬‬‬‬‬‬‬‬‬‬‬‬‬‬‬
二、現行擴大沒收規定及修正草案
(一)洗錢防制法第18條: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14條或第15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修正草案: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評估與對策
本署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刻正研擬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研擬於廢棄物清理法增訂不法利得之刑事追討機制條文,業已於107年4月2日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及署內相關單位等,就司改決議事項召開研商會,並於同年5月1日邀請司改委員、司法院、法務部及署內相關單位等就初擬條文召開會議討論。
二、因相關機關對於應否增訂相關規定尚有不同意見,未來將進一步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
預估期程
中期(1至2年)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預估1年內完成草擬作業,後續將於第2年辦理後續法制作業程序。
相關資料
一、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 https://goo.gl/Imk49v
二、 洗錢防制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131
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47ff0f84-2976-4a8c-bef2-cdc51e6eabd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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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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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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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廢管處
協辦機關: 法務部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四)將環境刑法之沒收標的擴大至非本案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參照),以作為消滅環境犯罪經濟誘因之重要手段。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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