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水保處
協辦機關: 法務部、內政部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七)訂立法源,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支應下列事項之環境基金:(1)環境案件行政稽查與刑事偵查、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費用,並簡化動支程序;(2)當地居民或公益團體之環境訴訟相關扶助費用;(3)環境案件吹哨者條款獎金、保護吹哨者之相關訴訟扶助費用、其他保護費用;(4)一般民眾檢舉獎金、保護檢舉民眾之相關訴訟扶助費用、其他保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