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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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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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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水保處
協辦機關: 法務部、內政部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七)訂立法源,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支應下列事項之環境基金:(1)環境案件行政稽查與刑事偵查、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費用,並簡化動支程序;(2)當地居民或公益團體之環境訴訟相關扶助費用;(3)環境案件吹哨者條款獎金、保護吹哨者之相關訴訟扶助費用、其他保護費用;(4)一般民眾檢舉獎金、保護檢舉民眾之相關訴訟扶助費用、其他保護費用。
問題與背景
一、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
(一)法務部報告(摘錄)
為強化環境偵查與刑事資源,沒收跟罰鍰部分納入環境基金專款專用,支付團體公害訴訟、檢舉獎金費用使用。
(二)內政部警政署(摘錄)
針對「環境保護基金」作為檢舉獎金、刑事偵辦、研究費用使用。
(三)林達(摘錄)
沒收不法利得納入環境基金作為鑑定費用使用。
(四)為擴大基金適用範圍,決議建議增訂基金支用項目如下
1. 建議增列提撥一定比例罰鍰用於稽查業務並專款專用。
2. 建議各項環保基金提撥經費挹注於環保管理及管制工作。
3. 建議稽查罰款收入得成立基金,專款專用於環保稽查業務與檢舉獎金等事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
104年2月4日修正水污染防治法,追繳之所得利益及裁處之罰鍰,應直接支用於因違規行為所造成受害環境之整治,以符合環境正義,增訂第66條之3追繳所得利益及裁處罰鍰,納入基金專款專用之規定。
評估與對策
本署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刻已完成指標性環保法律即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公布,說明如下;其他環保法律後續將於檢討修正時,一併納入: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
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87條及第95條已就基金來源納入行政罰鍰提撥、行政不法利得、刑事罰金及刑事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支出項目納入檢舉獎勵事項,另增訂吹哨者法律扶助規定等。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現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及第54條已就基金來源納入行政罰鍰提撥、行政不法利得、刑事罰金及刑事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事項,另增訂吹哨者法律扶助規定等。
三、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金納入環保基金,將污染行為案件由污染者負擔環境損害之賠償責任,即取之於污染者用之於受損害環境,尚符合專款專用原則,具有環境污染防治正當性。
(二)本於行政罰法第26條所定刑事優先原則,倘同一不法行為經判認屬刑事不法,將進入刑事偵審並進而依刑事法律處罰、沒收,惟無論刑事或行政處罰,性質皆屬環境不法,其本質大抵相同而僅於所採取的處罰手段具量的差異。
(三)為落實環境保護,期藉立法將刑事罰金、沒收同納入環境基金收入來源,專款專用於環境保護相關事務,加速受損環境改善。
預估期程
中期,兩年內
水污法部分
一、有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提出維持納入總預算統收統支之建議,及司改委員楊永年委員提出環境基金收入來源增加緩起訴處分金及緩刑公益金之建議,已於107年8月27日由羅政委秉成主持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邀集司法院、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楊永年委員及環境法律人協會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說明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基金係既有基金,且其財源主要為水污染防治費,與行政院秘書長106年5月3日函釋本旨略有不同。
(二)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已將「環境犯罪之罰金、沒收或追繳之現金或變賣所得」納入規定,應尊重立法院之決定。基於事件本質相同,且均係司改決議範圍內,故將環境犯罪之罰金、沒收或追繳之現金或變賣所得比照納入水污基金,有其必要。
(三)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之本質與罰金相近,但非屬司改決議事項。基於一致性原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皆有使被告負恢復環境之責,應朝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納入環境基金之方向研議。由法務部自行評估可行性及影響,形成政策,司法院再予研析修正刑事訴訟法或以指導原則處理,環保署亦得主動洽法務部瞭解,透過政府機關協力合作,提出具體可行之作法。
二、依本署第1242次及第1244次主管會報裁示,就行政院主計總處仍持不同意見一節,已於107年10月30日擬具「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設立基金專款專用」正當性與衝擊性分析資料,送請行政院秘書長、羅政務委員及主計總處朱主計長卓參。
三、有關本署於107年8月27日由羅政委秉成主持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提出維持納入總預算統收統支之建議,已於107年12月4日由張政委景森主持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邀集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說明如下:
(一)鑒於總統府106年9月8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第三分組「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議題,其中「將環境犯罪罰金及不法利得納入環境基金專款專用」之決議,係司改委員及相關機關討論形成之共識,並經總統府公開為政府施政重要參考,本院應予尊重貫徹。
(二)將行政罰鍰、環境犯罪罰金及不法利得納入環境基金專款專用之作法,亦經環保署檢討認為有助於環境管理及打擊環境犯罪的執法,且經統計相關金額不大,尚不致影響財政整體紀律及施政彈性。是以,本案請以本院秘書長106年5月3日函之例外情事方式處理,請環保署續依司改決議方向辦理。
(三)本院秘書長106年5月3日院臺財字第1060172918號函請各機關於法律案制定或修正時,不得以法律設定固定經費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之規定,係維護整體財政紀律及施政彈性之一般性原則規定,相關機關於辦理法律案制定或修正時,仍應遵守此原則辦理。
四、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已於107年8月1日經總統公布實施。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已於108年1月16日經總統公布實施。
六、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已於106年5月31日預告,經2次研商公聽,研析預告、公聽研商會議各界意見,再於107年7月17日邀集法務部、環保局召開諮商會議。茲因各界意見分歧,將持續針對各界所提之爭議點溝通辦理,並配合落實司改決議賡續辦理修法事宜。
相關資料
一、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 https://goo.gl/Imk49v
(二)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三次會議( https://goo.gl/mqxvdB
二、法規修訂方面: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 https://bit.ly/2QmRe1p )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總統府公報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 /294/46401/ )
三、現行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
LawContent.aspx?id=FL015486
)。
進度回報
決議序號: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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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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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水保處
協辦機關: 法務部、內政部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七)訂立法源,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支應下列事項之環境基金:(1)環境案件行政稽查與刑事偵查、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費用,並簡化動支程序;(2)當地居民或公益團體之環境訴訟相關扶助費用;(3)環境案件吹哨者條款獎金、保護吹哨者之相關訴訟扶助費用、其他保護費用;(4)一般民眾檢舉獎金、保護檢舉民眾之相關訴訟扶助費用、其他保護費用。
問題與背景
一、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
(一)法務部報告
1. 環境不法行為之查緝,因為新興技術與新興污染物質快速增長,蒐證與取締更形困難,不僅人力匱乏,相關查緝技術、鑑定費用均有賴大量經費投入,如能將環境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成立基金,用以支應環境行政稽查與刑事偵查、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費用,將大大有助於環境不法行為之防治,有效遏阻環境不法。目前已修正之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3規定 ,將環境沒入、沒收追繳所得款項納入基金,用以支應緝查環境不法,回復環境生態的龐大經費,即為相當先進之立法,應推廣至各類環保法規(會議書面資料詳如附件)。
2. 法務部代表劉仕國主任檢察官:希望能夠建立「環境基金」,強化環境偵查與刑事資源,將來在沒收跟罰鍰的部分能夠專款專用,成立基金支付團體公害訴訟費用以及檢舉獎金。事實上現在的水污法第66條之3水污染防治基金已經開始運行。
(二)內政部警政署報告
1. 建請比照衛福部食安基金之模式,成立「環境保護基金」,環保犯罪所得經沒收後,其中一部分提撥至基金內,並運用於:(1)補助環保團體進行團體訴訟費用。(2)檢舉獎金。(3)警方未來偵辦環保犯罪案件之刑事辦案費用。(4)政府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研究之各項經費(會議書面資料詳如附件)。
2. 內政部警政署代表黃明昭副局長:針對「環境保護基金」的部分來應用到相關的一個,像比方說我們檢舉獎金,或者是未來我們警政署所屬的單位的辦案的一個刑事費用,另外也從事這個環保保護工作的研究各項經費的一個使用
(三)林達委員:中央如果可以有一個沒收不法所得成立的環保基金,就環保基金的話,也許以後可用在鑑定費各方面。

二、水污染防治法
104年2月4日修正水污染防治法,增訂第66條之3規定,將追繳所得利益及裁處罰鍰,納入基金專款專用,直接支用於因違規行為所造成受害環境之整治,以符合環境正義。
評估與對策
本署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除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07年6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107年5月21日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審查通過外,本署刻已完成指標性環保法律即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預告及2次公聽會,說明如下:

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7條修正條文明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來源納入罰鍰、所得利益追繳、罰金及刑事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第18條修正條文將空氣污染檢舉獎金納入支出項目,並於第95條修正條文增訂吹哨者法律扶助規定等。

二、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
第47條修正草案明定基金來源納入罰鍰、所得利益追繳、罰金及刑事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並於第54條修正草案增訂吹哨者法律扶助規定等。

三、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
(一)預告階段:第13條、第47條及第73條修正草案等規定,明定基金來源納入罰金、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支用項目包含環境案件行政稽查與偵查、審判所需勘查、採樣、鑑定費用及檢舉獎金,並增訂吹哨者法律扶助。
(二)考量環保基金主為填補環境損害、具有專款專用公益性,且訴訟扶助已有相關預算或法令規範,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規定,該等費用不列入通案支用項目。
(三)本署分別於107年3月14日、4月20日召開諮商及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因相關機關對於罰金等基金來源尚有不同意見,未來將進一步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
四、 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金納入環保基金,將污染行為案件由污染者負擔環境損害之賠償責任,即取之於污染者用之於受損害環境,尚符合專款專用原則,具有水污染防治正當性。
(二)本於行政罰法第26條所定刑事優先原則,倘同一不法行為經判認屬刑事不法,將進入刑事偵審並進而依刑事法律處罰、沒收,惟無論刑事或行政處罰,性質皆屬環境不法,其本質大抵相同而僅於所採取的處罰手段具量的差異。
(三)為落實環境保護,期藉立法將刑事罰金、沒收同納入環境基金收入來源,專款專用於環境保護相關事務,加速受損水體之整治改善。
預估期程
預估期程:中期,兩年內。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07年6月25日完成立法院三讀程序,俟總統公布後實施。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107年5月21日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及2次公聽會,將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相關資料
一、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
(一)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 https://goo.gl/Imk49v
(二)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三次會議( https://goo.gl/mqxvdB
二、法規修訂方面:
(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行政院草案 goo.gl/EvJw9N 、立法院黨團協商會議資料 https://goo.gl/3rbp3W ;正式內容待公布後請參閱總統府公報資訊: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129
(二)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草案 goo.gl/JtwtiG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結果 https://goo.gl/vpdtG7
三、現行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104年2月4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goo.gl/E33rZ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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