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院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
::: 現在位置:首頁 / 決議總覽 /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2-1
timer_off解除追蹤
?
主辦機關:環保署
timer_off解除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環境督察總隊
協辦機關: 無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一)增加整體環境保護之稽查、偵辦人力(包括行政稽查人員、警力、檢察官人力等),建立鼓勵主動、深入、長期偵辦環境犯罪的合理工作環境,並配合編制足夠經費,並提高警察偵辦環境犯罪案件之積分。
問題與背景
為維護國土永續發展,保障國民健康,避免環境遭人為破壞,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0年函頒「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透過跨機關結盟互助的方式,建立檢、警、環三方聯繫溝通平台,末端管制到源頭管理之精進查緝技巧,透過現行管理系統之勾稽機制,進行高風險事業篩選機制,共同查緝業者不實申報、規避檢查、處理設施功能不足而違法或繞流排放有害健康物質廢水等犯罪手法,並進一步探究犯案動機及犯罪成因,以遏止環保犯罪不斷發生,惟近年來不法業者犯罪手法日新月異、污染範圍擴大,犯罪成員集團化,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獲利等,爰提案至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討論,摘要如下:

一、第三分組召集人瞿海源
有關「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議題攸關人民生存環境,經常發生「看到污染卻懲罰不到」的情況,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廢棄物非法棄置等偵查、蒐證及法規適用問題,其權責涉及多個部會、跨及中央與地方橫向與縱向之合作分工,並非僅就司法體系能單獨處理。

二、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
近年來環境犯罪通常會引用高科技手法從事環保犯罪行為,且地點隱密,不易查獲;如果稽查人員可以利用一些新的高端科技(如UAV空拍或新式檢測方法)或運用偵查方式革新,才能有效蒐證,有利於訴訟法庭上提出舉證。

三、法務部
環境污染案件發生地點大多在荒郊野外、偏僻地方,檢警環人員對於蒐羅違規事證的布局與埋伏,其實是非常費時費力,同時也面臨安全性問題,因此偵查蒐證過程是非常艱辛。

四、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環保署
目前偵辦環保犯罪時所遇到的偵查困境,往往無法於第一時間請環保稽查人員立即趕至現場稽查並協助鑑定,以致環保犯罪案件之蒐證延宕,證據不易取得,致污染行為人心存僥倖,環保犯罪案件層出不窮。

綜上所述,檢討政府編制稽查人力及資源是否足夠、持續推動相關行政措施、給予稽查人員執法防護或採樣及檢測設備,並強化檢警環跨機關合作平台,落實各項污染管制與遏止非法行為,以保障合法、嚴懲非法為目標,確實杜絕環境污染事件發生。
評估與對策
一、本署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爰就行政措施推動方面規劃及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將行政稽查/司法偵辦作業「制度化」
1.「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修正:
本署與臺灣高等檢察署召開「強化查緝環保犯罪」研討會,邀請檢警環相關機關出席,共同檢討及精進合作模式,復於106年10月12日函頒修正「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供檢警環相關機關據以執行相關任務。
2.「刑法第190條之1適用參考原則」訂定:
另因應法務部107年6月修正「刑法第190條之1」,本署與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7年8月20日共同舉辦「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後環保法令適用研討會」,研議「刑法第190條之1適用參考原則」,供檢察機關判斷是否立案移送偵辦,並業於107年11月21日函送各縣(市)環保局參考。

(二)建立科技化稽查工具
1.運用物聯網科技:
本署近年運用最新物聯網科技,致力提供智慧環境感測資訊網服務,利用感測資料之收集、處理、儲存、供應及管理等,建構高可用性、高可靠性、高處理量且符合資訊安全標準的平臺,收納各項裝置資訊以進行監測,並結合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公害陳情系統、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管理系統、環保稽查處分系統等資訊,以提供多元面向資訊需求,供全國執法人員依循研判。
2.購置科技工具:
為因應日新月異的環保犯罪手法,本總隊已自107年起陸續採購督察人員執法所需通訊器材、監控設備及影像蒐證設備,如網路型影像資料儲存系統、蒐證專用攝錄影機、移動式遠端即時監控及蒐證設備、雷射測距或夜視望遠鏡器、高解析度空拍機、夜視攝影機及縮時攝影機等高科技工具,以提高偵查蒐證能力及稽查技術,加強監控可疑業者及車輛。

(三)其他配套行政作為
本署持續檢討環境執法稽查機制、強化稽查方法、安全防護裝備,近年研議全國污染熱區篩選、廢棄物非法棄置追蹤調查、環境污染稽查處分管制追蹤、不法利得蒐證調查及計算方式及行政處分案件委託專業法律顧問等委辦計畫,以期縮短稽查時間及降低稽查人員負荷。

(四)評估地方環保機關稽查人力需求
1.環保機關稽查人力不足:
查本署公務報表統計資料,經比對98年及106年統計結果,其中公害陳情件數增加46%(18萬8,942增加至27萬6,512件),縣(市)環保局執行稽查次數增加80%(152萬8,466增加至276萬2,816件),惟縣(市)環保局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僅增加8%(4,688增加至5,083人),顯然環保稽查人力不足,爰盤點各縣(市)環保局稽查人力缺口情形。
2.研擬「地方環保機關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評估」基本版計算方式:
(1)本署於107年6月至7月期間,派員至部分縣市環保局實地訪查環保人員執法情形及樣態,並研析稽查人力之計算方式、稽查類別及相關參數之範疇後,依據地方環保稽查業務屬性,考量各種主客觀因素,以最低稽查人力需求,訂定計算規則及參數建議值,研擬「地方環保機關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評估(基本版)」,針對環保稽查人力計算初步結果需求人力為2,869人,與現有人力1,280人相較,仍不足1,589人;復經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機關表示意見,及提案至108年6月13日本署召開「研商地方環保機關稽查人力檢討會議」討論後,該基本版之計算方式及結果尚符合實際人力需求。
(2)另請地方環保機關可參考本署研擬基本版參數值或稽查類別,自行考量轄內地理環境、污染源特性及分布等污染管制目標及重點施政項目之不同,計算調整各地方環保機關所需人力,彙整調整版統計結果為1,739人,以提供未來各地方環保機關向地方首長爭取增加人力之參據。

二、產生之效益:
環境執法係團隊、跨領域及專業之整合,除引導企業遵法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間取得最佳平衡點為核心預期效益外,更能維持市場公平機制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爰透由健全「行政稽查/司法偵辦作業制度化」、完善「科技化稽查工具」及足夠「環境稽查人員」,確實執行環境污染管制工作,並查核業者依環保許可內容操作,避免不肖業者鋌而走險,以「保障合法、嚴懲非法」,達成促進經濟發展及守護環境之目標。
預估期程
長期:2年以上(108/8/12之後)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