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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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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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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司法院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二)加強環保署與司法機關的聯結,建立常設性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通報窗口及聯繫機制,並建立環境專家資料庫及即時諮詢窗口。
問題與背景
當環境污染涉及行政刑罰(下稱環保犯罪)案件發生時,其案件於起訴前處理一般流程可包括污染事實蒐證、行為人警詢移送及檢察機關偵訊等。

為提升相關案件執行效能,法務部高等檢察署於100年即訂有「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供檢察機關遵循,同時將警察及環保機關並列為執行機關。爰此,本(環保)署亦同步(年)啟動「檢警環結盟」策略,並逐年推動落實執行於中央及地方環保機關,相關案件由檢警環分工合作共同辦理已為現行常態機制。

歷經數年跨機關(檢警環)運作,雖已有初步成效,惟為持續精進該機制運行,相關執行機關於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分別提出建議,摘要如下:

(一)法務部:前開流程似可就「橫縱向聯繫」持續改善精進,包括中央機關跟地方機關或機關內部的縱向聯繫,抑或者行政機關跟司法機關的橫向聯繫,降低第一時間未能找到適當聯繫窗口,而錯失偵辦時機或導致污染(犯罪)證據流失之情形。另部分第一時間未能掌握污染來源或不易判認污染物質之案件,建議能有相關領域專家輔助,提供檢警環機關諮詢服務。

(二)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日夜巡查所查獲之環保犯罪案件,涉及污染物性質或行為事實之認定時,需仰賴環保機關第一時間到現場協助判定,若無法聯繫相關人員即時到場,亦會有錯失偵辦時機或導致污染(犯罪)證據流失之可能,爰建議強化「通報窗口及聯繫機制」。

(三)環保署:感謝檢察及警察機關與環保機關共同捍衛國土及維護環境正義之決心,相關建議將進行研議及提出精進方式。另考量行政機關處分與司法機關判決程序略有不同,為利第一線環境執法人員對於環保犯罪案件資料之「證據力」及「證據能力」展現,能符合司法機關理解及需求,爰盼能向司法機關(含法務部及司法院)取得偵查與審理結果電子資料(含結構性與書類資料),用以加速研析精進環境執法策略及技巧,俾提升環境執法效能及司法審理效果。

綜上所述,倘能讓檢警環跨機關聯繫過程即時,進而讓案件辦理或偵查能夠迅速且緊密,再俟本署取得偵查與審理結果電子資料後,加速研析精進環境執法策略及技巧,將有助於提高事實證據之完整性,對於後續偵查與審理有正向幫助,期能透過本次司法改革會議決議,達到更落實環境正義之目標。
評估與對策
局)、本署(含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等機關首長或代表共同宣示「保障合法 嚴懲非法」之決心,將中央政府相關執法經驗及策略,逐步落實及推廣至地方政府,目前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均已建立檢警環結盟相關合作機制。
3.為持續維持檢警環結盟運行機制,本署、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將共同持續辦理環境執法宣示活動,參與相關業務研討會及檢討會等,加強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聯結,檢討有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針對環保法令解釋或立場不一致等議題,以強化縱向及橫向協調功能,擴大檢警環結盟之成效。

(二)建立常設性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通報窗口及聯繫機制
1.透過臺灣高等檢察署之行政協調,已就法務部(含各級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含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及分局)及本署(含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機關及內部單位,建立常設性通報聯繫窗口名冊1份,並定期更新,以維持通報窗口及聯繫機制之暢通。
2.已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由各地檢署以「環保犯罪查緝小組」為聯繫協調中心,負責統籌調度指揮各機關偵辦。經發現有環保犯罪之具體案件時,立即由各機關通報環保犯罪查緝小組之執行秘書,由其指派檢察官指揮相關機關迅速行動。
3.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可區分為計畫(專案)性與非計畫(突發)性,計畫性案件可透由查緝行動前協調及分工,現場可由環保單位人員會同行動,以利提供協助;非計畫性案件可透由「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聯繫名冊聯繫人員(或專家學者)前往現場或諮詢,到達現場前可提供初步蒐證資料予環保機關人員判斷,並提蒐證建議。

(三)介接司法機關偵查與審理電子資料
本署持續洽商法務部及司法院同意介接偵查及審理結果等法務資料,完成後將建立系統資料庫介接相關機制,並賡續進行介接相關資料範疇研商及進行介接之相關程式設計作業,以加速研析環保犯罪案件偵查與審理結果樣態,持續檢討環境執法策略及精進技巧,俾提升環境執法及司法審理效能。

(四)建立環境專家資料庫
除持續加強檢警環相關單位稽查人員教育訓練外,另建立環境工程及跨領域產官學諮詢專家之「環境專家資料庫」名冊1份,專業領域涵蓋空污、水污、土污、廢棄物、毒化物、農漁業、財會及環工技師等,將視個案需求,藉由上開通報窗口及聯繫機制,適時協助邀請專業顧問以不拘形式方式參與,提高案件偵查效能。

二、產生之效益

(一)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通報窗口及聯繫機制
確立行政與司法機關窗口及聯繫機制後,對於新查獲之環保犯罪案件,可避免橫向聯繫延宕,而錯失偵查時機之情事,提高重大污染或環保犯罪案件之執法效能。

(二)介接司法機關偵查與審理電子資料
傳統環境污染涉及行政刑罰案件之偵查與審理結果,需透過人工方式逐案調閱及整理,倘相關偵查與審理結果之電子(結構化)資料取得後,將有助加速進行該類案件之樣態分析,持續檢討環境執法策略及精進技巧,達成「行政追蹤管考、行政制度革新及精進環保犯罪執法策略研究」之目的,俾提升環境執法及司法審理效能。

(三)建立環境專家資料庫及即時諮詢窗口
檢警環機關於辦理環境污染案件偵查時,倘遇有難以辨識(蒐集)污染事證困境時,可透過本署窗口或直接參考本署所建立含產官學界環境及跨領域專家之「環境專家資料庫」名冊進行諮詢。該名冊用以提供督察實務專業意見及資訊,除適用於環境執法行前指導或模擬解決問題之策略提供,亦有助於強化現場蒐證作業程序,提高蒐證密度,以及事後提供具體客觀或可行參考資料,作為司法審查之憑據。該名冊本署亦將定期更新,以供檢警環單位即時參考或運用。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相關資料
無。
(常設性通報聯繫窗口名冊、環境專家資料庫名冊與聯繫方式,因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僅供相關機關內部運用。)
進度回報
決議序號: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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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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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司法院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二)加強環保署與司法機關的聯結,建立常設性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通報窗口及聯繫機制,並建立環境專家資料庫及即時諮詢窗口。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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