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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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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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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司法院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三、民眾參與層面(一)為鼓勵汙染業者的內部監督機制,將吹哨者條款及其保護措施全面納入環境法規,包含對於吹哨者可能涉及的妨害秘密罪及背信罪責予以減免及不予追究的刑事實體與程序規定。
問題與背景
一、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

(一)法務部報告(摘要):
因企業內部職員最清楚企業的不法行為,鼓勵企業員工檢舉其產業的不法,在環境不法犯罪的防制上,特別有意義,能使企業的污染行為提早揭露出來。此類規範,在國內是以檢舉獎金形式先出現,但還必須保障檢舉者的工作利益,水污染防治法在104年修法有此種先進立法,規定受僱人不得受不利處分,舉證責任倒置,和在刑事上減輕或免除責任,應推廣至其他環境法規。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告(摘要):
觀察近來吹哨者條款引進及現行檢舉陳情等機制作為環保機關之執法強力工具,配合沒收新制、澈底剝奪污染行為人犯罪所得,並要求其同時肩負環境復原之所有費用,進而讓不肖業者不願違規、不敢違規甚至害怕違規。

(三)孫委員一信發言(摘要):
廢清、土污、空污尚未有吹哨者條款,或提撥獎金、訴訟補助之規定。訴訟補助目前只在食安法第56條之1有規定。建議補強。

(四)林委員達發言(摘要):
吹哨者條款非常重要,如果只是發放獎勵金,告發者仍將被定罪,則不能鼓勵吹哨者舉證。

(五)楊委員雲驊發言(摘要):
希望有完整之吹哨者保護規定,不是只有發放獎勵金。

二、106年3月22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3次會議結論:
就民眾參與部分,提出健全吹哨者機制之結論(如前述決議所示)。

三、水污染防治法修正:
104年2月4日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之1,就受僱人揭露其所屬相關業者違反本法行為相關情形,已規定雇主禁止為不利處分及其效果、舉證責任轉換及減免受僱人刑事責任等事項。
評估與對策
本署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刻已完成指標性環保法律即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之報行政院程序,並辦理後續立法作業,說明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

(一)原規定:原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2項規定,針對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並授權訂定檢舉及獎勵辦法。其餘管制事項,則未規定檢舉獎勵依據,或相關之吹哨者保護措施。

(二)修正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於107年6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7年8月1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80891號令公布。修正後之第95條規定,內容已包含相關吹哨者保護,如不利措施禁止及其違反效果、舉證責任轉換,並依立法院審查意見納入減免妨害秘密或背信罪責、提供法律扶助等規範等事項。就檢舉獎勵部分,於修正後之第94條,亦修正擴大獎勵範圍,就人民或團體檢舉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或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均有相關獎勵規定。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一)現行規定:現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並無吹哨者保護或檢舉獎金等相關規定。

(二)修正草案規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於107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1月16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5221號令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其中第54條規定,內容已包含相關吹哨者保護,如不利措施禁止及其違反效果、舉證責任轉換,並依立法院審查意見納入減免妨害秘密或背信罪責、提供法律扶助等規範等事項。就檢舉獎勵部分,第67條規定,增訂人民或團體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三、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我國因氣候變遷、氣象變化、地理條件等特徵,追求、維持環境品質本屬不易,隨著人民環保意識提升,本署理解民眾對環境保護的殷切期盼。

(二)為防範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本署肯認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即時草擬前揭指標性環保法律修正草案,因應國內環境現況,將不利措施禁止及其違反效果、舉證責任轉換等吹哨者保護之核心規定納入法律案,並且依立法院審查意見,納入減免妨害秘密或背信罪責、提供法律扶助等規範等事項,亦符合司改國是會議相關委員關切之重點;此外,搭配現行環境實務上之檢舉獎勵作法,明定人民或團體檢舉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鼓勵吹哨者勇於揭發弊端,促使企業內部員工出面協助檢、警、環偵查環境違法案件,使不肖業者不願違規、不敢違規甚至害怕違規,追求環境正義。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06年12月14日行政院審查通過,並於12月22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該案目前於107年4月間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6月25日三讀通過,並於107年8月1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80891號令公布。
二、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106年11月9日行政院審查通過,11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1月24日交付委員會審查。該案目前於107年5月21日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通過,於12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1月16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5221號令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相關資料
一、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 https://goo.gl/Imk49v
(二)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三次會議( https://goo.gl/mqxvdB

二、法規修訂方面: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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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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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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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司法院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三、民眾參與層面(一)為鼓勵汙染業者的內部監督機制,將吹哨者條款及其保護措施全面納入環境法規,包含對於吹哨者可能涉及的妨害秘密罪及背信罪責予以減免及不予追究的刑事實體與程序規定。
問題與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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