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院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
::: 現在位置:首頁 / 決議總覽 /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3-3
timer_off解除追蹤
?
主辦機關:環保署
timer_off解除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農委會林務局、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三、民眾參與層面(三)持續進行現行環(林)檢警民結盟機制及法源建置,強化地區環(林)檢警民之聯繫窗口平台,建立通訊群組及名單,並邀集學界加入結盟。
問題與背景
一、本局經管國有林地面積廣達153萬公頃,紅檜、扁柏、牛樟等珍貴林木長久以來為不肖分子所覬覦,為確保森林資源,確有需要加強相關機關間之溝通聯繫,將打擊層面擴及收贓與銷贓集團,從源頭斷絕不法。
二、有鑒於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本局自99年起即成立「檢警林平台」,並已訂定「檢察機關查緝森林盜伐執行方案」,及建立聯繫窗口平台、通訊群組及聯繫名冊。
評估與對策
一、有關「邀集學界加入結盟」一節,經評估邀請學界加入結盟,可提供廣博縝密之意見,對防範盜伐業務具正面效益。
二、依「檢察機關查緝森林盜伐執行方案」第4點第3項第1款規定,檢警林聯繫平台係由本局各林管處定期召開聯繫會報,本局各林管處已建立學者名單,後續將視業務需要個案邀請相關學者出席聯繫會報。
三、目前司法實務上,於查獲時發現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森林主、副產物或其加工品,縱耗盡司法資源仍未能調查得悉可能來源,而無法沒收,因而產生犯罪誘因,故有引進擴大沒收之必要,本局業擬具森林法第52條之1修正草案,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7年5月24日農林務字第1071721129號公告預告修正,經「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公開達60日以上,無不同意意見。案經農委會法規委員會107年10月15日提法規委員會第618次會議討論後修正草案條文略以:「犯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之罪,對於其持有犯罪所得以外之森林主、副產物或其加工品,未能合理說明其合法來源者,沒收之。」,將於陳報農委會主管會報同意後陳送行政院審議。
四、為加強查緝盜伐工作之進行,本局業於101年9月訂定「處理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盜伐)案件標準處理程序」及「查緝盜伐工作手冊」,函送本局各林區管理處督飭現場護管人員據以辦理;鑒於近年來山老鼠攜帶槍枝、刀械之情形增加,本局已於107年10月24日修正前揭標準處理程序,以維護現場巡視人員之安全。
預估期程
森林法第52條之1修正草案-近期
森林法第52條之1修正草案已依107年10月15日提法規委員會第618次會議討論後修正,俟陳報農委會主管會報同意後陳送行政院審議。
相關資料
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10月12日檢文允字第10600117310函及附件。
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2月21日檢文允字第10710002920函及附件。
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2月21日檢文允字第1071003060函及附件。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5月24日農林務字第1071721129號公告及附件。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10月24日農法字第1070162176號函及附件。
進度回報
107-05-24報奉行政院
預告修正
107-10-15農委會法規會618次會議
完成修正
108-02-12農委會主管會報
待同意
決議序號:40-3-3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環保署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農委會林務局、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三、民眾參與層面(三)持續進行現行環(林)檢警民結盟機制及法源建置,強化地區環(林)檢警民之聯繫窗口平台,建立通訊群組及名單,並邀集學界加入結盟。
問題與背景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亦於100年訂定(106年修正)「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係以刑事偵查為主體,進一步整合檢察、警察及環保機關共同偵辦環保犯罪案件之機制與平台。前揭要點及方案分別明確規範行政與司法機關共同(內部)作業準則,均為提升查緝與偵查效率重要依據。

經數年跨機關(檢警環)運作,雖已有初步成效,惟透由本次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由相關執行機關與民間團體於會議中分別提出建議,有助於重新檢視與盤點檢警環運作執行盲點,並為持續精進該機制運行之參考,相關機關或單位建議摘要如下:

一、環境法律人協會:
臺南地檢及板橋地檢皆曾結合檢警環等相關團體共同偵辦環保犯罪案件,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顯現檢察、警察及環保機關共同配合辦理犯罪案件偵辦已成日後發展的重點,惟應經由法制程序給予相關單位(機關)法源依據。

二、法務部:
橫縱向聯繫不足係因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於聯繫上仍有強化空間,亦或是機關內部的聯繫有問題,也可能是行政機關跟司法機關的聯繫不足,造成如果事情發生的時候無法第一時間找到聯繫的窗口。

三、內政部警政署:
目前各地檢署雖有成立類似環保犯罪稽查小組,整合檢察、警察跟環保機關指派專門的聯繫窗口,但就實務而言,查獲到環保犯罪案件的認定問題,往往因環保稽查人員派遣延宕而錯失偵辦的關鍵時刻,所以應該強化地區的檢警環的聯繫窗口平台,甚至設立群組來加以橫向聯繫。

四、環保署:
環保署廣泛培養在地的居民跟環保團體做為「環境尖兵」,可在第一線隨時進行「檢舉犯罪」或是「協助蒐證」的動作,除讓環境可以改善,更提升這個司法的公信力。

綜上所述,為結合司法、行政及民間力量,強化聯繫機制,進而在環保犯罪案件發生時,使各單位能即時反應,並提供明確的法源依據及合作機制,進而提高環保犯罪案件偵辦效率,展現政府從嚴追訴破壞國土保育之決心,並謀求國土永續利用及發展。
評估與對策
一、本署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茲因環境執法係依法執行公權力,就跨機關間訂有共同執法依據,尚無涉及法律修訂層面,爰就「檢警環」行政措施推動情形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執行環境保護聯合稽查督察作業要點:左揭作業要點,係以行政檢查為主體,整合警察及環保機關查緝先期人力,所建置共同執法依據,以有效打擊環保犯罪,防制違反環保法令事件,提升環境保護稽查督察績效,就編組方式、聯絡窗口、聯合稽查督察作業及行政罰或行政刑罰之作業分工等均已有明定。

(二)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左揭執行方案於100年由高檢署函頒,係以刑事偵查為主體,進一步整合檢察、警察及環保機關共同偵辦環保犯罪案件之機制與平台,維護國土永續發展,保障國民健康,避免環境遭人為破壞,並遏止利益團體及黑道介入,藉有效、具體查緝破壞環保犯罪及積極之作為,展現政府從嚴追訴之決心,就執行機關、執行步驟、偵查作為及督導及考核等均已有明定。另鑑於近年來環境污染類型除廢棄物外,陸續出現廢水排放及空氣污染,為精進相關查緝及偵查作為,且因應刑法沒收新制亦於105年7月1日實施,爰高檢署與本署共同邀集各級檢察機關、環保機關、警察機關等單位代表計約120人召開「強化查緝環保犯罪」研討會,復於106年10月12日修正,增列水污染及空氣污染類型之環保案件為本方案及聯繫平台加強監控對象,另增訂環保機關對外發布資訊規定,及配合刑法沒收新制增修相關規定。

(三)建立聯繫名冊並定期更新:高檢署依據「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第3點第5款,每年定期統籌調查各級檢察、警察及環保機關之聯繫資料,近期更新聯繫名冊資料已於107年2月21日函送本署,本署業於3月5日轉送地方環保局;惟考量環保犯罪或重大污染案件發生時,可即時提供檢察及警察機關聯繫或行政諮詢,並強化與檢察及警察機關聯繫效能,爰本署再函地方環保機關重新提報副局長、主任秘書以上人員1人及科長2人,已完成彙整聯繫名單,賡續配合高檢署定期更新名冊。

(四)強化全國檢警環之聯繫窗口平台
1.為迅速有效查緝環保犯罪,遏止環境污染事件,透過全國檢、警、環3方建立聯繫溝通平台之結盟互助方式,依現況檢討及修正「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並設立環保犯罪查緝小組、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建立聯繫平台、建立聯繫名冊等標準作業程序,以利發現有環保犯罪之具體案件時,立即由各機關通報環保犯罪查緝小組,調度指派檢察官指揮相關機關迅速行動。

2.全國環保機關就涉及行政刑罰、跨轄區或需進一步監控蒐證之環保犯罪案件,俟證據明確後,均主動洽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討論案情,報請檢察官指揮併請警方協助偵辦,使檢察官提前與警察機關、環保機關互動研討偵辦案件的方向,全國檢警環結盟機制辦理現況調查如下:

(1)檢警環結盟單位:主要以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本署北、中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地方政府環保局及地方政府警察局為主,部分縣市邀請相關機關(法務部調查局、農委會林務局、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農委會水保局、財政部國稅局、財政部國產署、國家公園管理處、地方政府單位)、民間團體(荒野保護協會、救災志工協會、農田水利會、環保志工隊、環境巡守隊)或學者共同參與。

(2)辦理方式:北部區域縣市主要以本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主辦,透由環保稽查督察業務聯繫會報平台辦理,餘以轄區地方檢察署(官)為主辦有所不同;辦理頻率約為每季或每半年1次,並視個案案情需求而增加聯繫或辦理頻率。

(3)精進作為或重要決議:主要以增加參與單位資訊共享(聯繫管道)、設備資源共享(科技工具、檢(監)測設備及專家學者資訊等)及破獲案例經驗分享為主,並佐以時下常見環保犯罪新型態或犯罪新手法提出討論及決議。

二、本署賡續定期辦理環境執法聯繫座談會:
(一)每季分(北中南)三區召開「環保稽查督察業務聯繫會報」:左揭業務聯繫會報均邀請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轄區縣市政府環保局及本署業務處、法規會、訴願會等單位參加,並適時邀請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與會,充分交流環境污染查察重點及環保犯罪案件查緝經驗。

(二)每年召開1次全國「環境執法(檢警環)業務檢討會」:左揭業務檢討會,最近1次於106年11月14至16日召開,由本署張副署長子敬主持,邀集檢警環相關單位派員與會,就環保犯罪態樣類型、重大或複雜案件等,凝聚各機關共識,並使檢察、警察及環保人員能相互汲取實務經驗。

(三)建立學界環保犯罪專家資訊:彙整本署以往具合作經驗之學界專家名單共計26人,以利本署後續在環境督察或政策推動上,提供相關(必要)之協助,如協助現場鑑識工作、出庭擔任專家證人等。

(四)不定期召開「重大環保犯罪案件查緝實務研討會議」:左揭實務研討會議,以實務案例進行執法經驗分享(內容含專案規劃、執行策略與方法、執法困境、查緝成果及相關建議等),達到互相學習蒐證執行技巧、經驗交流、困難突破方法及精進環境執法品質之目標;此外,亦可就執法困境,提出行政及立法建議,作為適時爭取偵查資源及法令修正參考。

三、產生之效益: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執行環境保護聯合稽查督察作業要點:污染預防日常以行政檢查為主體,是為污染預防之前哨,亦同時為重大污染案件涉及司法偵辦之「前置準備」,爰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配合本署共同執勤,倘第一時間查有環保犯罪案件,可立即交由現場司法警察人員受理及與本署督察人員聯合辦理,加速辦理時效及成效。

(二)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提供檢警環3方系統橫向溝通聯繫機制,並加強地方與中央單位縱向聯繫功能,使污染事件發生時,各單位能即時溝通聯繫,以達到第一時間反應之成效。

(三)強化全國檢警環之聯繫窗口名冊及平台:確立行政與司法機關窗口及聯繫機制後,對於新查獲之環保犯罪案件,可避免橫向聯繫延宕,而錯失偵查時機之情事,提高重大污染或環保犯罪案件之執法效能。

(四)賡續定期辦理環境執法(檢警環業務)檢討座談會:作為檢警環3方交流平台,以利彼此互相提升環保案件查緝實務經驗,更進一步作為整合檢警環查緝機制之依據,以期提升環保案件查緝效能。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相關資料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執行環境保護聯合稽查督察作業要點(參考網址: http://a0-sam-web.epa.gov.tw/old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1&lname=3460 )
2. 常設性通報聯繫窗口名冊及學界專家名冊等,因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僅供相關機關內部參考及運用。
進度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