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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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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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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人事處
協辦機關: 環保署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四)積極檢討相關專業證照與設置「環境專股」的可能性。並給予負責審判的法院必要的支援,例如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提供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等費用。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我國的環境案件有很多,包括日月光,包含一些訴訟,之所以造成這些結果,是有它結構性的原因。我們應該提升視野,不要一直在對個別的做成的法官的法律見解來批評,反而是去了解它制度性的成因,然後給它一個制度性的解決方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一次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在近年來,就環境刑事案件的司法困境,已引起高度的社會關注與討論,甚至有部分的批評集中在司法審判領域,探究其中原因,不外乎:(一)「對於行為人未能科以刑事制裁」(二)「判決過輕而未能回應嚴懲罪犯的要求」、(三)「未能澈底剝奪不法利得」等三端。
司法行政廳:「環境刑法」的意義,是用刑事制裁為手段處罰破壞環境的行為人。具體來說,舉凡不法棄置廢棄物、排放廢水等,都會嚴重污染我們所處的環境,在山坡地濫墾、濫伐的行為,則會破壞水土保持,除了由主管機關科處行政罰以外,立法者也在「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不同的法規中建立了刑罰規範,以處罰其中比較嚴重、單純科以行政罰尚不足以達到制裁功效的行為。最理想的狀況,毋寧是讓違規者獲得應有的處罰,且足以達到嚇阻將來再發生類似行為的功效。
人事處:現行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換)發作業,係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部分):
一、為提昇法院裁判時認事用法的正確性,以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益,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司法院訂有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自96年12月13日起設置「諮詢專家名冊專區」供法官參考,並適時辦理更新。對於因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水污染、輻射污染、噪音管制、廢棄物清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飲用水管理、環境用藥管理涉訟之民事事件,法院可以參考名冊建置之「環境保護及公害類」專家名單,用電話、請專家到院或其他方式進行諮詢。
二、為強化上開名冊,於106年4月12日函請行政院就業管各專業領域,推薦具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之專家,讓法官於辦案時有更多的專家可以諮詢,以深化法官辦理環境相關事件之效能。
三、現階段已完成,惟仍將持續強化專家諮詢功能。
刑事廳:有關是否建置環境鑑定機關名冊、設置環境專庭(股)或增列環境專業證照,尊重主責廳、處意見,並配合辦理。
司法行政廳:配合業務廳就設置專庭及專業證照之政策意見,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人事處:本項決議建議由相關主責廳本於權責卓處,將依業務廳相關規定辦理核(換)發作業。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引進外部專業輔助人力,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將繼續審議。109年2月1日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長期(二年以上)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0年8月30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10年10月8日召開「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11月24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10年12月14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10年12月2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引進專家參與制度,強化事實審功能)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272649-681c7-1.html
司法院110年12月14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72-552473-51578-1.html
進度回報
89-02-02
訂定專家諮詢要點(106年7月3日修正名稱為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110年7月22日再修正名稱為法院諮詢專家要點)。(民事廳)
96-12-13
建置「諮詢專家名冊專區」供法官參考,並適時辦理更新、擴充。(民事廳)
109-09-14
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專家參與制度,強化事實審功能部分)。(民事廳)
110-10-18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專家參與制度、強化事實審功能部分)。(民事廳)
111-04-20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落實司法改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公聽會。(民事廳)
111-08-04
司法院辦理「民事訴訟金字塔修正草案說明會」。(民事廳)
107-03-02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8-03-25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9-02-01
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04-19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3場諮詢會議。

110年4月19、26、30日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諮詢會議,賡續研擬增訂行政訴訟法「專家參與制度」之條文,引進法律以外專業領域之專家輔助審判,使訴訟得以迅速進行及妥適解決。(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08-30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會商行政院。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0-08舉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含同步線上)。
向各界說明本院初步研議完成之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條文並聽取各界意見,因防疫考量,採取實體與視訊併行方式。(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1-24
行政院函復同意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14
司法院第198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20
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1-05-31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111年5月31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其中專業委員參與部分,於同年5月25日經同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決議不予增訂。(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1-06-22
總統公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本院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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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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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人事處
協辦機關: 環保署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四)積極檢討相關專業證照與設置「環境專股」的可能性。並給予負責審判的法院必要的支援,例如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提供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等費用。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我國的環境案件有很多,包括日月光,包含一些訴訟,之所以造成這些結果,是有它結構性的原因。我們應該提升視野,不要一直在對個別的做成的法官的法律見解來批評,反而是去了解它制度性的成因,然後給它一個制度性的解決方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一次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在近年來,就環境刑事案件的司法困境,已引起高度的社會關注與討論,甚至有部分的批評集中在司法審判領域,探究其中原因,不外乎:(一)「對於行為人未能科以刑事制裁」(二)「判決過輕而未能回應嚴懲罪犯的要求」、(三)「未能澈底剝奪不法利得」等三端。
司法行政廳:「環境刑法」的意義,是用刑事制裁為手段處罰破壞環境的行為人。具體來說,舉凡不法棄置廢棄物、排放廢水等,都會嚴重污染我們所處的環境,在山坡地濫墾、濫伐的行為,則會破壞水土保持,除了由主管機關科處行政罰以外,立法者也在「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不同的法規中建立了刑罰規範,以處罰其中比較嚴重、單純科以行政罰尚不足以達到制裁功效的行為。最理想的狀況,毋寧是讓違規者獲得應有的處罰,且足以達到嚇阻將來再發生類似行為的功效。
人事處:現行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換)發作業,係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部分):
一、為提昇法院裁判時認事用法的正確性,以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益,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司法院訂有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自96年12月13日起設置「諮詢專家名冊專區」供法官參考,並適時辦理更新。對於因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水污染、輻射污染、噪音管制、廢棄物清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飲用水管理、環境用藥管理涉訟之民事事件,法院可以參考名冊建置之「環境保護及公害類」專家名單,用電話、請專家到院或其他方式進行諮詢。
二、為強化上開名冊,於106年4月12日函請行政院就業管各專業領域,推薦具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之專家,讓法官於辦案時有更多的專家可以諮詢,以深化法官辦理環境相關事件之效能。
三、現階段已完成,惟仍將持續強化專家諮詢功能。
刑事廳:有關是否建置環境鑑定機關名冊、設置環境專庭(股)或增列環境專業證照,尊重主責廳、處意見,並配合辦理。
司法行政廳:配合業務廳就設置專庭及專業證照之政策意見,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人事處:本項決議建議由相關主責廳本於權責卓處,將依業務廳相關規定辦理核(換)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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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引進外部專業輔助人力,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將繼續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8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89-02-02
訂定專家諮詢要點(106-07-03修正名稱為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民事廳)
96-12-13
建置「諮詢專家名冊專區」供法官參考,並適時辦理更新、擴充。(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8-03-25
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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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人事處
協辦機關: 環保署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四)積極檢討相關專業證照與設置「環境專股」的可能性。並給予負責審判的法院必要的支援,例如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提供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等費用。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我國的環境案件有很多,包括日月光,包含一些訴訟,之所以造成這些結果,是有它結構性的原因。我們應該提升視野,不要一直在對個別的做成的法官的法律見解來批評,反而是去了解它制度性的成因,然後給它一個制度性的解決方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一次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在近年來,就環境刑事案件的司法困境,已引起高度的社會關注與討論,甚至有部分的批評集中在司法審判領域,探究其中原因,不外乎:(一)「對於行為人未能科以刑事制裁」(二)「判決過輕而未能回應嚴懲罪犯的要求」、(三)「未能澈底剝奪不法利得」等三端。
司法行政廳:「環境刑法」的意義,是用刑事制裁為手段處罰破壞環境的行為人。具體來說,舉凡不法棄置廢棄物、排放廢水等,都會嚴重污染我們所處的環境,在山坡地濫墾、濫伐的行為,則會破壞水土保持,除了由主管機關科處行政罰以外,立法者也在「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不同的法規中建立了刑罰規範,以處罰其中比較嚴重、單純科以行政罰尚不足以達到制裁功效的行為。最理想的狀況,毋寧是讓違規者獲得應有的處罰,且足以達到嚇阻將來再發生類似行為的功效。
人事處:現行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換)發作業,係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部分):
一、為提昇法院裁判時認事用法的正確性,以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益,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司法院訂有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自96年12月13日起設置「諮詢專家名冊專區」供法官參考,並適時辦理更新。對於因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水污染、輻射污染、噪音管制、廢棄物清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飲用水管理、環境用藥管理涉訟之民事事件,法院可以參考名冊建置之「環境保護及公害類」專家名單,用電話、請專家到院或其他方式進行諮詢。
二、為強化上開名冊,於106年4月12日函請行政院就業管各專業領域,推薦具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之專家,讓法官於辦案時有更多的專家可以諮詢,以深化法官辦理環境相關事件之效能。
三、現階段已完成,惟仍將持續強化專家諮詢功能。
刑事廳:有關是否建置環境鑑定機關名冊、設置環境專庭(股)或增列環境專業證照,尊重主責廳、處意見,並配合辦理。
司法行政廳:配合業務廳就設置專庭及專業證照之政策意見,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人事處:本項決議建議由相關主責廳本於權責卓處,將依業務廳相關規定辦理核(換)發作業。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引進外部專業輔助人力,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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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8E&MuchInfo=&court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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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專家諮詢要點(106-07-03修正名稱為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民事廳)
96-12-13
建置「諮詢專家名冊專區」供法官參考,並適時辦理更新、擴充。(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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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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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人事處
協辦機關: 環保署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四)積極檢討相關專業證照與設置「環境專股」的可能性。並給予負責審判的法院必要的支援,例如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提供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等費用。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我國的環境案件有很多,包括日月光,包含一些訴訟,之所以造成這些結果,是有它結構性的原因。我們應該提升視野,不要一直在對個別的做成的法官的法律見解來批評,反而是去了解它制度性的成因,然後給它一個制度性的解決方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一次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在近年來,就環境刑事案件的司法困境,已引起高度的社會關注與討論,甚至有部分的批評集中在司法審判領域,探究其中原因,不外乎:(一)「對於行為人未能科以刑事制裁」(二)「判決過輕而未能回應嚴懲罪犯的要求」、(三)「未能澈底剝奪不法利得」等三端。
司法行政廳:「環境刑法」的意義,是用刑事制裁為手段處罰破壞環境的行為人。具體來說,舉凡不法棄置廢棄物、排放廢水等,都會嚴重污染我們所處的環境,在山坡地濫墾、濫伐的行為,則會破壞水土保持,除了由主管機關科處行政罰以外,立法者也在「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不同的法規中建立了刑罰規範,以處罰其中比較嚴重、單純科以行政罰尚不足以達到制裁功效的行為。最理想的狀況,毋寧是讓違規者獲得應有的處罰,且足以達到嚇阻將來再發生類似行為的功效。
人事處:現行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換)發作業,係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部分):
一、為提昇法院裁判時認事用法的正確性,以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益,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司法院訂有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自96年12月13日起設置「諮詢專家名冊專區」供法官參考,並適時辦理更新。對於因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水污染、輻射污染、噪音管制、廢棄物清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飲用水管理、環境用藥管理涉訟之民事事件,法院可以參考名冊建置之「環境保護及公害類」專家名單,用電話、請專家到院或其他方式進行諮詢。
二、為強化上開名冊,於106年4月12日函請行政院就業管各專業領域,推薦具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之專家,讓法官於辦案時有更多的專家可以諮詢,以深化法官辦理環境相關事件之效能。
三、現階段已完成,惟仍將持續強化專家諮詢功能。
刑事廳:有關是否建置環境鑑定機關名冊、設置環境專庭(股)或增列環境專業證照,尊重主責廳、處意見,並配合辦理。
司法行政廳:配合業務廳就設置專庭及專業證照之政策意見,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人事處:本項決議建議由相關主責廳本於權責卓處,將依業務廳相關規定辦理核(換)發作業。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引進外部專業輔助人力,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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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8E&MuchInfo=&court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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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02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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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人事處
協辦機關: 環保署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四)積極檢討相關專業證照與設置「環境專股」的可能性。並給予負責審判的法院必要的支援,例如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提供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等費用。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我國的環境案件有很多,包括日月光,包含一些訴訟,之所以造成這些結果,是有它結構性的原因。我們應該提升視野,不要一直在對個別的做成的法官的法律見解來批評,反而是去了解它制度性的成因,然後給它一個制度性的解決方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一次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在近年來,就環境刑事案件的司法困境,已引起高度的社會關注與討論,甚至有部分的批評集中在司法審判領域,探究其中原因,不外乎:(一)「對於行為人未能科以刑事制裁」(二)「判決過輕而未能回應嚴懲罪犯的要求」、(三)「未能澈底剝奪不法利得」等三端。
司法行政廳:「環境刑法」的意義,是用刑事制裁為手段處罰破壞環境的行為人。具體來說,舉凡不法棄置廢棄物、排放廢水等,都會嚴重污染我們所處的環境,在山坡地濫墾、濫伐的行為,則會破壞水土保持,除了由主管機關科處行政罰以外,立法者也在「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不同的法規中建立了刑罰規範,以處罰其中比較嚴重、單純科以行政罰尚不足以達到制裁功效的行為。最理想的狀況,毋寧是讓違規者獲得應有的處罰,且足以達到嚇阻將來再發生類似行為的功效。
人事處:現行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換)發作業,係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部分):
一、為提昇法院裁判時認事用法的正確性,以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益,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司法院訂有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自96年12月13日起設置「諮詢專家名冊專區」供法官參考,並適時辦理更新。對於因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水污染、輻射污染、噪音管制、廢棄物清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飲用水管理、環境用藥管理涉訟之民事事件,法院可以參考名冊建置之「環境保護及公害類」專家名單,用電話、請專家到院或其他方式進行諮詢。
二、為強化上開名冊,於106年4月12日函請行政院就業管各專業領域,推薦具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之專家,讓法官於辦案時有更多的專家可以諮詢,以深化法官辦理環境相關事件之效能。
三、現階段已完成,惟仍將持續強化專家諮詢功能。
刑事廳:有關是否建置環境鑑定機關名冊、設置環境專庭(股)或增列環境專業證照,尊重主責廳、處意見,並配合辦理。
司法行政廳:配合業務廳就設置專庭及專業證照之政策意見,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人事處:本項決議建議由相關主責廳本於權責卓處,將依業務廳相關規定辦理核(換)發作業。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引進外部專業輔助人力,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將於近期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5749
進度回報
89-02-02
訂定專家諮詢要點(106-07-03修正名稱為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民事廳)

96-12-13
建置「諮詢專家名冊專區」供法官參考,並適時辦理更新、擴充。(民事廳)

107-03-02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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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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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人事處
協辦機關: 環保署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四)積極檢討相關專業證照與設置「環境專股」的可能性。並給予負責審判的法院必要的支援,例如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提供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等費用。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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