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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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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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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規會
協辦機關: 無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五)提高環境法規之罰鍰上限,將罰鍰下限提高為不法利得,以建立環境案件罰鍰額高於不法利得的行政罰模式。並參考水污法,於各環境法規新增規定,建立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
問題與背景
一、 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
(一) 法定罰鍰額偏低及所得利益內含於法定最高罰鍰額面臨之困境:
1. 環保法律雖定有刑事及行政處罰規定,然因早期環保法律最高法定罰鍰金額偏低,不肖業者為節省污染防制成本、追求高額報酬,往往存有僥倖心態,不願遵守環保法令規範而任意破壞環境,以致重大環境污染案件層出不窮。
2. 此外,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規定雖已於95年2月4日施行,惟該條項僅限於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始得酌量加重,仍無法完全遏止違規行為。
(二) 法務部報告:
1. 建立罰鍰額必須高於不法利得的行政罰模式…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僅將不法利益作為罰鍰的上限,不僅行為人尚有可能保有部分利得,且無法達到制裁行為人的效果。環境不法與行政罰關係最密切,可先從個別環境法仿效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將目前以不法利得作為天花板(最高額)的罰鍰規定,改為地板(最低額),作為行政罰法第18條特別規定,一方面剝奪行為人藉不法行為所獲利益,另一方面超過利得的罰鍰才能有效發揮制裁效果(會議書面資料詳如附件)。
2. 法務部代表劉仕國檢察官:可能改革的方向與方案,第一點是「使破壞環境者無利可圖」的管制政策,建立「罰鍰額必須高於不法利得」的行政模式,除了無利可圖之外,還要讓他得不償失。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不法利得」就是罰鍰的天花板,希望未來「不法利得」是整個罰鍰的地板最低額,將來就不會有人再犯。
(三) 環保署報告:
1. 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2規定,建立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並提高罰鍰上限(會議書面資料詳如附件)。
2. 本署代表詹副署長順貴:不法利益的追繳」跟「裁罰」應該併行,不法利得最好是一個地板,而不是天花板。
二、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
104年2月4日修正水污染防治法,強化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管理及罰則,提高法定罰鍰額上限,以制裁蓄意非法業者,並增訂第66條之2不法利得追繳等規定。
評估與對策
本署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刻已完成指標性環保法律即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說明如下;其他環保法律後續將於檢討修正時,一併納入:
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一)107年8月1日修正前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1條至第70條規定,主要以污染源類別及違規行為人類型區分法定罰鍰額度,法定罰鍰最高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同法第75條授權訂定之裁罰準則,回歸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審酌裁處罰鍰額度。
(二)107年8月1日修正後規定:第58條至第69等規定,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全面提高法定罰鍰額度上限,其中第58條至第65條罰鍰金額提高至2000萬元,包括特殊性工業區未依規定設置緩衝地帶或未於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削減染物排放量、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及未取得燃料、輔助燃料之使用許可證等。此外,第86條規定,則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考量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利益者,其罰鍰額度僅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辦理,顯有失公平,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2規定,建立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
二、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一) 108年1月16日修正前規定: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6點等規定,回歸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審酌裁處罰鍰額度。
(二) 108年1月16日修正後規定:該法主就特定化學物質資訊申報、應變制度及資訊掌控進行管制,如有發生環境污染情事,則回歸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置,因此維持現行罰則規定法定最高罰鍰額為500萬元,符合本法管制需求及比例原則要求;另第66條規定,係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2規定,建立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
三、 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 我國因氣候變遷、氣象變化、地理條件等特徵,追求、維持環境品質本屬不易,隨著人民環保意識提升,本署理解民眾對環境保護的殷切期盼。
(二) 為防範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本署肯認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即時草擬前揭指標性環保法律修正草案,因應國內環境現況,加重、提高罰鍰上限,威嚇、遏止環境破壞行為;此外,並藉由罰鍰及不法利得追繳併行,避免業者存有僥倖心態從事違法行為,有效杜絕不法行為之經濟上誘因,澈底剝奪不法利益,使不肖業者無利可圖,追求環境正義。
(三) 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提高環境法規之罰鍰上限、建立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實際上亦能進而促成業者形成環境維護意識,積極投入污染防制相關成本,遵循環境法規課予之相關義務,強化污染減量成效,降低污染對民眾健康風險,加速改善、提升生活品質。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
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06年12月14日行政院審查通過,並於12月22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107年6月25日三讀修正通過,107年8月1日總統公布施行。
二、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106年11月9日行政院審查通過,並於11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7年5月間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通過,同年6月19日黨團協商,107年12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108年1月16日總統公布施行(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一、 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法務部意見,goo.gl/Yxnh7g)。
二、 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行政院環保署意見,goo.gl/Yxnh7g)。
三、 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紀錄逐字稿(goo.gl/B5NJNB)。
四、 水污染防治法104年2月4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goo.gl/E33rZx)。
五、 空氣污染防制法(goo.gl/YkjS8v)。
六、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https://ppt.cc/fx)。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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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五)提高環境法規之罰鍰上限,將罰鍰下限提高為不法利得,以建立環境案件罰鍰額高於不法利得的行政罰模式。並參考水污法,於各環境法規新增規定,建立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
問題與背景
一、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
(一)法定罰鍰額偏低及所得利益內含於法定最高罰鍰額面臨之困境:
1.環保法律雖定有刑事及行政處罰規定,然因早期環保法律最高法定罰鍰金額偏低,不肖業者為節省污染防制成本、追求高額報酬,往往存有僥倖心態,不願遵守環保法令規範而任意破壞環境,以致重大環境污染案件層出不窮。
2.此外,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規定雖已於95年2月4日施行,惟該條項僅限於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始得酌量加重,仍無法完全遏止違規行為。
(二)法務部報告:
1.建立罰鍰額必須高於不法利得的行政罰模式…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僅將不法利益作為罰鍰的上限,不僅行為人尚有可能保有部分利得,且無法達到制裁行為人的效果。環境不法與行政罰關係最密切,可先從個別環境法仿效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將目前以不法利得作為天花板(最高額)的罰鍰規定,改為地板(最低額),作為行政罰法第18條特別規定,一方面剝奪行為人藉不法行為所獲利益,另一方面超過利得的罰鍰才能有效發揮制裁效果(會議書面資料詳如附件)。
2.法務部代表劉仕國檢察官:可能改革的方向與方案,第一點是「使破壞環境者無利可圖」的管制政策,建立「罰鍰額必須高於不法利得」的行政模式,除了無利可圖之外,還要讓他得不償失。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不法利得」就是罰鍰的天花板,希望未來「不法利得」是整個罰鍰的地板最低額,將來就不會有人再犯。
(三)環保署報告:
1.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2規定,建立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並提高罰鍰上限(會議書面資料詳如附件)。
2.本署代表詹副署長順貴:不法利益的追繳」跟「裁罰」應該併行,不法利得最好是一個地板,而不是天花板。

二、水污染防治法修正:
104年2月4日修正水污染防治法,強化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管理及罰則,提高法定罰鍰額上限,以制裁蓄意非法業者,並增訂第66條之2不法利得追繳等規定。
評估與對策
本署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刻已完成指標性環保法律即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之報院審查程序,說明如下;其他環保法律後續將於檢討修正時,一併納入: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
(一)現行規定: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1條至第70條規定,主要以污染源類別及違規行為人類型區分法定罰鍰額度,法定罰鍰最高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同法第75條授權訂定之裁罰準則,回歸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審酌裁處罰鍰額度。
(二)修正草案規定:修正草案第58條至第69等規定,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全面提高法定罰鍰額度上限,其中第58條至第65條罰鍰金額提高至2000萬元,包括特殊性工業區未依規定設置緩衝地帶或未於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削減染物排放量、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及未取得燃料、輔助燃料之使用許可證等。此外,修正草案第86條規定,則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考量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利益者,其罰鍰額度僅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辦理,顯有失公平,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2規定,建立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一)現行規定:現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6點等規定,回歸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審酌裁處罰鍰額度。
(二)修正草案規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主就特定化學物質資訊申報、應變制度及資訊掌控進行管制,如有發生環境污染情事,則回歸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處置,因此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維持現行罰則規定法定最高罰鍰額為500萬元,符合本法管制需求及比例原則要求;另修正草案第64條規定,係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2規定,建立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

三、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我國因氣候變遷、氣象變化、地理條件等特徵,追求、維持環境品質本屬不易,隨著人民環保意識提升,本署理解民眾對環境保護的殷切期盼。
(二)為防範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本署肯認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即時草擬前揭指標性環保法律修正草案,因應國內環境現況,加重、提高罰鍰上限,威嚇、遏止環境破壞行為;此外,並藉由罰鍰及不法利得追繳併行,避免業者存有僥倖心態從事違法行為,有效杜絕不法行為之經濟上誘因,澈底剝奪不法利益,使不肖業者無利可圖,追求環境正義。
(三)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提高環境法規之罰鍰上限、建立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實際上亦能進而促成業者形成環境維護意識,積極投入污染防制相關成本,遵循環境法規課予之相關義務,強化污染減量成效,降低污染對民眾健康風險,加速改善、提升生活品質。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06年12月14日行政院審查通過,並於12月22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107年6月25日三讀修正通過。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106年11月9日行政院審查通過,並於11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7年5月間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通過,同年6月19日黨團協商。
相關資料
一、 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法務部意見, goo.gl/Yxnh7g )。
二、 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行政院環保署意見, goo.gl/Yxnh7g )。
三、 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紀錄逐字稿( goo.gl/B5NJNB )。
四、 水污染防治法104年2月4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goo.gl/E33rZx )。
五、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goo.gl/EvJw9N )。
六、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 goo.gl/Jtwti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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