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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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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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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六)有關舉證責任:1.檢察官就環境犯罪案件,於起訴時應就犯罪不法利得之估算及其依據、計算方式盡釋明責任,俾利案件自始能聚焦攻防及迅速審理。
問題與背景
環境違法案件,主因利益動機,學界與實務界業已認知到僅強調重刑有其限制,如不能阻斷經濟誘因,難以有效打擊與嚇阻環境犯罪,剝奪業者的不法利得,使其不能再由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中得利,且會因此承受重大經濟損失,才有可能真正阻止破壞環境的行為。目前刑法已提供剝奪不法利得重要的法源依據,但由於業者環境污染行為具有持續反覆的性質,被查獲時已事過境遷,除了距離查獲時較近的不法行為容易證明人、事、時、地等要件外,較久遠的污染破壞行為,只能從破壞規模、生產數量等間接跡證進行查估。若要完整落實前項污染者負責原則,就不法利得的沒收,固應從刑事責任舉證的標準,降低其舉證密度,惟檢察官亦應於起訴時就犯罪不法利得之估算及其依據、計算方式盡釋明責任。
評估與對策
除配合環保署修法外,本部亦將加強宣導有關犯罪不法利得之估算及其依據、計算方式。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12-04
環保署於107年12月4日、8月27日、5月1日、4月20日、4月2日分別召開修法會議,本部配合辦理。
決議序號:4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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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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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六)有關舉證責任:1.檢察官就環境犯罪案件,於起訴時應就犯罪不法利得之估算及其依據、計算方式盡釋明責任,俾利案件自始能聚焦攻防及迅速審理。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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