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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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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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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一)增加整體環境保護之稽查、偵辦人力(包括行政稽查人員、警力、檢察官人力等),建立鼓勵主動、深入、長期偵辦環境犯罪的合理工作環境,並配合編制足夠經費,並提高警察偵辦環境犯罪案件之積分。
問題與背景
過去臺灣高度經濟發展,忽略環境維護,企業追求利潤,掠奪式的開發,造成環境污染破壞,將處理污染的成本外部化,由全民買單。在人民權利意識昇高,以及層出不窮的環境災難發生,蓄積了不滿能量。近幾年臺灣所發生的環境、民生案件,如日月光排放污水案、台塑仁武廠地下水污水、彰化農地鉛鎘污染、山老鼠盜林等事件…均引發社會注目,要求嚴格查緝、懲罰元凶、找回環境正義的呼聲,紛至沓來。但是當案件進入裁罰或訴訟中,卻因為聯繫不足、蒐證困難,或是法規的漏洞,最後主管機關敗訴,或是被告判處無罪定讞。使輿情再度被激盪,環境污染、破壞看得到,卻罰不到,加深人民對司法、對政府的不信任感,並擴大社會對立。因此,如何在前端嚴密管制防護,在後端有效稽查裁處,是人民關切,而政府必須不斷提昇努力的事項。
評估與對策
對於環保及民生等案件,確有增加整體環境保護之偵辦人力(包括行政稽查人員、警力、檢察官人力等)之必要,以建立主動、深入、長期偵辦環境犯罪的合理工作環境,並配合編制足夠經費,此部分仍須爭取預算員額,必要時再爭取放寬中央政府總員額法之限制,並建請行政院修法。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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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
此部分須爭取預算員額,必要時再爭取放寬中央政府總員額法之限制。
決議序號: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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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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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一)增加整體環境保護之稽查、偵辦人力(包括行政稽查人員、警力、檢察官人力等),建立鼓勵主動、深入、長期偵辦環境犯罪的合理工作環境,並配合編制足夠經費,並提高警察偵辦環境犯罪案件之積分。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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