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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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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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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監資處
協辦機關: 無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
決議內容
三、民眾參與層面(二)為鼓勵民眾監督及通報汙染事件,依各環境主管法令所蒐集之環境數據(包括以廠商為標的及以地方為標的之數據),一律公開原始資料(raw data),必要時得在廠商內部或外部,設置監測(檢測)器材,以達資訊透明之目的。
問題與背景
問題說明:
(一) 環境法律人協會指出,環境主管機關蒐集之相關數據,侷限在主管機關內部管理使用,未對外充分公開資訊;機關通常以其蒐集數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限制利用範疇或涉及業者的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資訊,人民及公民團體無法取得足夠資訊進行研判(會議書面資料詳如附件)。
(二) 環境法律人協會張譽尹理事長:「提升資訊透明度」,強化判讀,這個部分主要要強調的就是民間團體的力量。環境主管機關依各環境法令所蒐集資訊,如果把最原始的大數據公開出來,沒有能力判讀的民眾,就不知道怎麼利用。最近「律師公民行動聯盟」有透過一個「透明足跡計畫」來監測分析六輕,在去年一月到十一月初出現2.5萬筆排放超標數據的這個新聞,環境大數據把它經過整理之後,形成有法律意義的資訊,有助於民間機關一起來監控環境犯罪。
(三) 本署代表詹副署長順貴:空氣污染的事件、水污染的事件,當它第一時間發生,那個廢棄物的棄置可能會在偏遠的地方,但是如果像空氣污染跟水污染的話,它比如說是,像是夜間或這其他時間,一偷排到大氣,或者是河川的話,它其實因為稀釋、擴散的那個能力很快,如果沒有第一時間有足夠的監測,或者第一時間可以採樣的話,事後重新來追查,其實相對的那個蒐證確實會非常的困難。
背景說明:
(一) 本署配合行政院開放資料 (Open Data)政策,自102年起陸續推動將環境資源數據資料彙整開放給民眾加值再利用,建置「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台」,藉以提升環境資源資料運用效率及施政透明度,落實環境資源資訊共用共享理念,以多元化資料開放格式,將資料集(Dataset)提供軟體開發者直接以機器對機器(Machine to Machine)擷取原始資料(Raw Data)加值應用,創造政府資料新價值。
(二) 為便利民眾查詢水污相關資訊資料,提高施政透明度及效能,本署已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水污染防治法增訂之資訊公開規定,包括第63之1條及第69條業已針對情節重大令停工之事業,於復工審查時應主動公開其所提出改善計畫,以利民眾共同監督;另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申報、查核及處分資訊等亦需公開。本署並於105年3月7日建置「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供民眾查詢重大點源水質自動監測、水質監測資料等,並提供線上閱覽及檔案下載等服務,創造便民服務。
(三) 為落實資訊公開化、增進全民共同監督工廠即時排放狀況,本署已於105年6月於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臺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全國列管工廠之CEMS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及氣狀污染物即時與每日監測數據資料,供民眾查詢與下載。
(四) 由於地形、經濟發展與氣候等因素影響,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分布呈現顯著的區域與季節性差異,秋冬東北季風期間易受長程污染傳輸及東北季風背風面擴散不佳影響。因此,針對較嚴重之空氣污染事件,本署已訂定全國PM2.5紅色警戒(24小時值超過標準值54μg/m3)站日數減少目標;以104年為基準年,於2年內(106年底)減少20%、4年內(108年底)減半,現階段已達106年預期改善目標,紅色警戒站日數減少20%。
(五) 以台中火力發電廠之污染排放管制為例,本署於103年12月1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嚴台中火力發電廠等燃煤電廠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值與國際管制規範相當;另本署已與經濟部合作,優先推動國營事業空氣污染減量工作,已將台中火力發電廠等燃煤發電機組納入減量推動對象,以加速改善污染情形,期能透過兼顧空品維護,並給予合理能源轉型期程,以確保我國能源安全及電力供應穩定無虞,短時間內要廢除燃煤尚有困難,在能源轉型期間,持續強化各項污染管制措施,嚴格管制包含台中火力發電廠之污染排放。
評估與對策
本署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說明如下:
一、法規修訂方面
(一)本署已參採司改國是會議建議,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於該法第13條等9條條文內容明定主管機關應全面公開環境監測原始數據(raw data)、許可證與申報之個別資料及復工改善計畫等資訊;其他環保法律後續將於檢討修正時,一併納入。
(二)為強化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監測管理制度,本署已持續檢討修正相關管制措施,並於108年4月12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提升監測數據之品質與可靠度,強化查核管制措施,新增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封存與查核比對機制,以及提高監測數據與紀錄文件等資料保存年限,俾使污染源管控及監測管理制度更臻完善。
二、行政措施方面
(一) 設置固定污染源煙道即時量測監測(檢測)器材:
依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授權,自82年起陸續公告第1批至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公私場所皆依規定期限內完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設置,並與主管機關連線,即時傳輸監測數據,管制對象包括:各行業鍋爐、廢棄物焚化程序、水泥業、鋼鐵冶煉業、石化業及紙漿業等,納管全國112家公私場所及322根次排放管道,並已掌握全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約73%以上。
(二) 設置廢(污)水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器材: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5條規定,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1,500CMD以上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本署已掌握全國事業及工業區80%以上廢水量,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刻正設置中,設置完成後可掌握95%以上污水量。
(三) 落實推動環境品質資料開放及相關應用:
1. 本署「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臺」彙整各業管單位依法所蒐集已公開之環境數據(raw data),提供外界查詢使用,包括本署「固定污染源煙道即時量測值資料」。
2. 本署「環境資源資料庫」蒐集環境品質及民意統計分析基礎資料,並持續整合應用跨域資料(例如交通、氣象、監視影像),發展環境資源資料服務及推動巨量資料分析應用。
3. 透過本署「空氣品質監測網」及「環境即時通APP」等平台發布空氣品質資訊,「環境即時通APP」並提供民眾查詢「固定污染源煙道即時量測值(CEMS)」即時數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在煙囪上裝設空氣污染物量測儀器,24小時不中斷地量測煙囪污染物排放狀況,並以網路與環保局主機連線上傳量測數據,結合先進的監測技術與網路科技來進行污染管制工作。)。
4. 本署「列管污染查詢系統」統整各業管單位及地方環保局蒐集及公開之空、水、廢、毒之列管污染源座標資料,結合地圖展示提供民眾查詢列管污染源分布情形。
三、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 公開、提供原始環境數據(raw data)、污染源相關訊息及提供民眾便於查詢之應用系統,揭示於特定網站,有利人民查詢、掌握、瞭解環境資訊,便於分析、讀取資訊所揭露之意義,進而鼓勵民眾加值運用、監督及通報污染事件,使民眾得以共同監督業者落實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並提高其對於政府施政信賴度,達到空氣污染物實質減量、提升我國整體環境品質之效果。
(二) 設置固定污染源煙道即時量測監測(檢測)及廢(污)水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器材,可收整更詳備的監測數據,以分析各地空氣品質及水質變化情形並評估污染改善成效。
(三) 相關規定要求業者應公開相關污染源操作資訊等強制規定,此係為確保業者已踐履環境保護義務,尚未逾越必要範圍;如公開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等,修正草案亦已兼顧業者權益而為權衡規範,尚不致對我國業者產生巨大衝擊。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
一、 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
已於107年8月1日完成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重點包括:對燃料、產品及移動污染源加強管制,並擴大處分對象,且加重罰則,納入民眾檢舉、吹哨者保護機制及資訊公開等規定,擴大公民參與。另依該法修正內容,配合須增(修)訂之相關子法共88個,俟增(修)訂完成後作為主管機關執法依據。
二、 設置廢(污)水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器材:
為便利民眾查詢水污相關資訊資料,提升資訊透明度,本署已建置「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截至108年6月30日止,民眾可自行查詢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及展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16,954家、重大點源水質自動監測家數459家、水質監測資料每家每年可提供逾10萬筆。
三、 設置固定污染源煙道即時量測監測(檢測)器材:
為擴大掌握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本署已於107年8月20日預告新增第5批及第6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另為落實資訊公開化、增進全民共同監督工廠即時排放狀況,已於「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台」提供「固定污染源煙道即時量測值資料檔CEMS監測數據紀錄值」,每年總計可提供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約2,900萬多筆及氣狀污染物約4,650萬多筆數據,供民眾自行查詢全國工廠排放管道排放情形。
此外,本署原於全國設置有76座空氣品質監測站,於106年10月新增富貴角測站,納入監控境外傳輸,於107年1月新增平鎮光化學評估監測站,並於107年10月新增竹山光化學評估監測站(行動站)。
為加強空氣品質監測,本署已於107年12月與13個縣市環保局合辦建置約3,300個空氣品質微型感測器,分布於120個鄉鎮市區,覆蓋44個工業區、科學園區,感知3.8萬家工廠附近空污情形。本署將與各縣市持續推動,預計於108年累計布建逾8,000個空氣品質微型感測器。
四、 落實推動環境品質資料開放及相關應用
截至107年12月止,「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臺」已開放資料逾1,315項,每月引用下載次數超過200萬次以上;「列管污染查詢系統」網站瀏覽人次已達98萬人次;「環境即時通App」下載次數逾48萬人次。106年1月起,「環境資料交換平臺」即每周產出「固定污染源煙道即時量測值資料檔CEMS監測數據紀錄值」資料交換品質報告,包含其完整性、一致性及可用性等,並於106年5月列入重要資料集管理,倘資料使用量大幅增加或傳輸異常,即寄發提醒信通知本署業管單位,以提升CEMS資料完整性及可用率;106年12月底「環境資源資料庫」提供「固定污染源CEMS監測數據紀錄值資料集」7天前歷史資料,提供民眾資料瀏覽及下載服務。
相關資料
一、 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環境法律人協會意見, goo.gl/Yxnh7g )。
二、 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行政院環保署意見, goo.gl/Yxnh7g )。
三、 法規修訂方面: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條文。(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Query.aspx )
四、 行政措施方面:落實推動環境品質資料開放及相關應用
(一) 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臺( https://opendata.epa.gov.tw/
(二) 環境資源資料庫( https://erdb.epa.gov.tw/
(三) 空氣品質監測網( https://taqm.epa.gov.tw/taqm/tw/default.aspx
(四) 設置固定污染源煙道即時量測監測(檢測)器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自動監測網」( https://cems.epa.gov.tw/News/News.aspx )
(五)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公開查詢系統:「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 https://waterpollutioncontrol.epa.gov.tw/ )
(六) 列管污染查詢系統( https://prtr.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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